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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可意願結匯

  • 發佈時間:2015-04-09 01:22:19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任曉

  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佈《關於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實行意願結匯管理,以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便利企業經營與資金運作。這意味著外企將全面告別“支付結匯制”,可自由選擇資本金結匯時機。《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實施。

  《通知》稱,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意願結匯是指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中經外匯局辦理貨幣出資權益確認(或經銀行辦理貨幣出資入賬登記)的外匯資本金可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需要在銀行辦理結匯。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意願結匯比例暫定為100%。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適時對上述比例進行調整。

  在實行外匯資本金意願結匯的同時,外商投資企業仍可選擇按照支付結匯制使用其外匯資本金。銀行按照支付結匯原則為企業辦理每一筆結匯業務時,均應審核企業上一筆結匯(包括意願結匯和支付結匯)資金使用的真實性與合規性。

  《通知》明確,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及其結匯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對資本金使用實施負面清單管理;便利外商投資企業以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開展境內股權投資;進一步規範結匯資金的支付管理,銀行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三原則承擔真實性審核義務;明確和簡化其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賬戶資金結匯及使用管理;外匯局加強事中事後管理,進一步強化事後監管與違規查處。

  《通知》要求,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的使用應在企業經營範圍內遵循真實、自用原則。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用於以下用途: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發放人民幣委託貸款(經營範圍許可的除外)、償還企業間借貸(含第三方墊款)以及償還已轉貸予第三方的銀行人民幣貸款;除外商投資房地産企業外,不得用於支付購買非自用房地産的相關費用。

  《通知》便利外商投資企業以結匯資金開展境內股權投資。除原幣劃轉股權投資款外,允許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在其境內所投資項目真實、合規的前提下,按實際投資規模將外匯資本金直接結匯或將結匯待支付賬戶中的人民幣資金劃入被投資企業賬戶。上述企業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金原幣劃轉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按現行境內再投資規定辦理。以結匯資金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應由被投資企業先到註冊地外匯局(銀行)辦理境內再投資登記並開立相應結匯待支付賬戶,再由開展投資的企業按實際投資規模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劃往被投資企業開立的結匯待支付賬戶。被投資企業繼續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按上述原則辦理。

  外匯局表示,《通知》的出臺,是外匯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可複製改革試點經驗相關要求、切實轉變外匯管理理念和方式的重要舉措。《通知》的實施,將外匯資本金結匯的自主權和選擇權完全賦予企業,為企業提供規避匯率波動風險的政策空間,有利於降低社會成本,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切實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目前,外匯局對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的管理主要實行支付結匯制,即只有使用支付時才能結匯,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投機性資金兌換,但限制了企業運作結匯資金的自主權。此次推出的意願結匯使企業可以“先兌換,後支付”。外匯資本金流入後,可選擇結匯或不結匯,也可自由選擇何時結匯,不僅提高了資本金結匯的靈活性和便捷度,也擴大了結匯後人民幣資金的使用範圍。

  外匯局去年在上海自貿區等17個國家級經濟、金融改革發展試驗區域進行了資本金意願結匯政策試點。從試點情況看,貨幣兌換的選擇權完全交給了市場後,絕大多數企業能夠從自身生産經營情況出發理性兌匯,試點地區資本流入平穩,未出現資本金結匯大幅增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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