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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新一輪對外開放,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答記者問

  • 發佈時間:2015-03-13 17:47:2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北京3月13日電(記者趙超、王優玲)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13日對外發佈了《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為了解目錄修訂情況,針對各界關注的問題,記者採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問:請介紹一下目錄修訂的背景。

  答:跨國投資是世界經濟增長和經濟全球化的重要推動力。我國堅持對外開放基本國策,通過積極有效利用外資,促進了經濟發展、貿易增長、産業升級,實現了互利共贏。當前,我國處於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完善現代市場體系的重要階段,國際投資規則、引資競爭、産業轉移也呈現新的特點。這就需要我們進一步完善利用外資政策,構建更加開放、透明的投資環境,更好地發揮外資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同時,積極推進新一輪對外開放,做到改革和開放兩個輪子一起轉,這是30多年來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經驗。根據利用外資新形勢、新情況,發展改革委會同商務部等部門對目錄進行了修訂。新目錄將對促進外商投資、優化投資結構起到積極作用。

  問:目錄修訂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答:本次目錄修訂主要有以下原則:

  一是積極主動擴大開放。進一步推進一、二、三産業開放,重點擴大服務業和一般製造業開放。複製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經驗。

  二是轉變外資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通過節能、環保、技術、安全等措施能夠實現內外資一致監管的條目不列入限制類。

  三是調整優化經濟結構。鼓勵外商投資現代農業、高新技術、先進製造、節能環保新能源、現代服務業等領域,承接高端産業轉移。鼓勵外商投資研發環節。

  四是進一步增加透明度。按照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要求,允許類項目原則上不再保留外資股比限制,所有外資股比規定在目錄中列明。

  問:新目錄的主要變化和特點是什麼?

  答:目錄自1995年首次頒布以來,根據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需要,每隔一段時間適時進行修訂,本次是第6次修訂,也是歷次修訂中開放幅度最大的一次。

  從條目上看,一是大幅減少限制類條目,限制類條目從2011年版目錄79條減少到38條。二是放寬外資股比限制,“合資、合作”條目從2011年版目錄43條減少到15條,“中方控股”條目從2011年版目錄44條減少到35條。三是鼓勵類條目數量基本不變,保持政策總體穩定性、連續性。鼓勵類修改了76個條目,主要是調整指標和優化結構,促進外商投資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進一步提高利用外資品質。

  從行業上看,在製造業領域,主要是取消鋼鐵、乙烯、煉油、造紙、起重機械、船舶艙室機械、輸變電設備、煤化工設備、輕型直升機、汽車電子整合系統、名優白酒等股比要求,有色金屬冶煉、小型工程機械、普通軸承、感光材料、氯黴素等不再列入限制類,基本放開了一般製造業。在服務業領域,主要是取消或放寬電子商務、連鎖經營、支線鐵路、地鐵、輕軌、海上運輸、演出場所等股比要求,直銷、郵購、進出口商品檢驗認證、鐵路貨物運輸、保險經紀公司、財務公司、信託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不再列入限制類,並將建築設計、養老機構列入鼓勵類。

  問:目錄修訂提出了一系列開放措施,有哪些政策考慮?

  答:本次目錄修訂是推動新一輪對外開放的重要舉措。從改革開放實踐看,開放帶來的機遇總體上大於挑戰。30多年來,我國製造業整體競爭力得到極大提升,躍居全球第一大製成品出口國,很大程度上得益於全面而深入的對外開放。引進外資不僅是引進資金,更重要的是引入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促進競爭,提高行業發展水準。同時,從國際上看,開放是大的趨勢,各國都在競相引進外來資本,發展本國經濟。我國正在由資本輸入國變為資本輸出國,對外投資日益增多,這也需要我們適應角色轉變,以積極主動的開放推進國際投資合作。因此,我們應該從長遠和全局來看待開放的重要性。當然,在擴大開放的同時,也需要做好監管工作,防範可能産生的風險。我們正在研究完善外資安全審查制度,既積極利用外資,又切實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問:請介紹一下目錄的主要功能與適用政策。

  答:目錄規定了鼓勵類、限制類、禁止類領域,其他屬於允許類,是外商投資適用有關政策的依據。目前,我國對外商投資項目實行普遍備案和有限核準相結合的管理方式,除《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鼓勵類項目、限制類項目需要核準外,其他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行備案管理,絕大多數由地方辦理備案手續。對於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可以享受進口設備免關稅等優惠政策,西部地區的鼓勵類項目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問:請問新目錄與2011年版目錄如何銜接?

  答:新目錄將於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在此之後核準或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依照新目錄執行,在此之前核準或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依照2011年版目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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