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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政策明確

  • 發佈時間:2015-03-24 00:43:23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趙靜揚

  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對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政策予以規範,並明確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産開發企業。

  通知指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建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後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

  此外,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併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併後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後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而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稅政司和國家稅務總局財産行為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出臺的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政策,主要是對原有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規範與整合。具體而言,一是延續了企業以房地産作價投資、企業兼併相關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二是規範了企業兼併相關土地增值稅政策表述,將兼併納入合併,三是增加了享受土地增值稅優惠的企業改制重組形式,將企業公司制改造、企業分立兩種形式納入優惠範圍。此外,為便於徵管操作,減少爭議,《通知》還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改制重組後再轉讓房地産時,如何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等相關事項。

  此次相關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産開發企業,有關負責人指出,2006年,為減少稅收政策漏洞,避免部分房地産開發企業以“改制”之名,行“轉讓房地産”之實,規避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享受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考慮到在實際徵管中,上述現象仍然存在,此次出臺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延續了這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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