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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證觀察家:應有序推動企業銀行債務重組

  • 發佈時間:2015-03-03 08:04:2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當下,若金融體系競相抽貸,將引發大批企業破産重組,帶來巨大的經濟和社會代價。一些好企業或暫時經營困難企業的好資産將被拖垮,不利於企業轉型升級和實體經濟發展;金融機構也難獨善其身,造成大量資産損失,加速金融風險暴露,導致“雙輸”。若金融監管部門提前介入,通過企業銀行債務重組,則能避免錯殺,降低社會損失,使銀行和企業的“雙輸”變為“雙贏”。

  ■在調整企業銀行債務、促進企業轉型升級上,建議調整監管政策,總體上可將銀行的市場化改革和債務重組結合起來。要提高對不良貸款的容忍度,加大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核銷的力度,適度降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允許免除或挂賬的貸款本金、利息,等同於不良貸款核銷。儘快修改商業銀行法,改進合意貸款規模計算方法,縮小或取消存貸比的規定,規範商業銀行全部金融資産管理。

  金融體系出現加速緊縮苗頭 企業銀行債務調整迫在眉睫

  今年以來,新增信貸和社會融資額同比明顯減少,出現了金融體系加速緊縮的徵兆。這不單是銀行信貸供給能力和意願問題,而主要是經濟下行導致企業融資能力和意願下降。

  2008年以來,我國企業債務風險逐步累積。據測算,2013年末,企業部門的杠桿率達124%。由於産能過剩尚未有效化解,除一些僵屍企業無法退出外,許多企業微利經營,大量現金流被高額利息吞噬,還有一些自身經營較好的企業受民間擔保拖累,陷入償還或然債務的困境,無法繼續貸款和轉型發展。儘管央行採取了定向降準和降息政策,社會融資規模仍在短期內大幅萎縮。

  同時,隨著企業債務風險上升,不良貸款加速反彈,銀行對企業的信貸投放越發謹慎。企業不但得不到信貸支援,而且可能遭到企業間和金融體系的擠兌,失去持續經營能力,加劇了債務償付風險。

  當下,若金融體系競相抽貸,將引發大批企業破産重組,帶來巨大的經濟和社會代價。一些好企業或暫時經營困難企業的好資産將被拖垮,不利於企業轉型升級和實體經濟發展;金融機構也難獨善其身,造成大量資産損失,加速金融風險暴露,導致“雙輸”。若金融監管部門提前介入,通過企業銀行債務重組,避免錯殺,降低社會損失,使銀行和企業的“雙輸”變為“雙贏”。

  目前,在如何應對金融體系加速緊縮方面有兩種意見:一是放鬆貨幣,如增加貨幣供應量(降準)或降低基準利率(降息);二是加快推進企業銀行債務有序適度重組,解決實體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問題。我們認為,有必要也有條件在企業倒閉之前,推動部分企業銀行債務重組,為經濟結構調整保留、培育有生命力的增長點。儘管擴張性貨幣政策有可能增加貸款供應量,但無法化解企業的債務風險,無法有效降低中小民營企業實際融資成本,還可能加劇資源錯配。國際經驗教訓也表明:僅靠擴張性貨幣政策不能有效應對金融體系的加速緊縮,只有有序推動企業銀行債務重組,增強實體經濟的持續經營能力,才能從根本上降低企業債務風險。

  調整監管政策 支援企業銀行債務適度重組

  在調整企業銀行債務、促進企業轉型升級上應採取以下幾個基本原則:

  一是事後清責,互利共贏。造成當前局面,政府、金融機構和企業均有責任。因時間緊迫,應採取“立足當下,面向未來,事後清責”的原則。在保留對當事人追索權的基礎上,加快資産和債務的處置進度。

  二是治病救人,平穩過渡。企業銀行債務重組不是鼓勵逃廢債,也不是簡單救助企業,阻止市場優勝劣汰,而是為了避免把一些可以救活的企業 “處死”。要在甄別好、壞企業和資産的基礎上,通過企業銀行債務重組,實現經濟的平穩過渡。因此,債務重組的機制設計既要治病救人,又要避免道德風險。政府專注于設計激勵約束相容的機制,防止企業破産賴債,充分發揮銀行的主動性和創造性。

  三是綜合施策,分類重組。債務重組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銀行監管部門、財政部門,以及地方政府和資本市場協調配合。首先,對那些産品無市場、資不抵債的僵屍企業必須打破剛性兌付,實施破産程式。對以下企業應分類施策:一是自身經營良好的企業,因互保聯保陷入債務危機;二是陷入三角債危機,無法回收債務;三是企業處於轉型升級中,面臨短期經營困難需延緩償債。

  在具體操作上,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建議一,調整監管政策,支援企業銀行債務適度重組。

  總體上可將銀行的市場化改革和債務重組結合起來。

  一是改進金融監管辦法。在經濟下行週期要提高對不良貸款的容忍度,加大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核銷的力度,適度降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允許免除或挂賬的貸款本金、利息,等同於不良貸款核銷。儘快修改商業銀行法,改進合意貸款規模計算方法,縮小或取消存貸比的規定,規範商業銀行全部金融資産管理。

  二是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市場化改革,加快推進銀行分層管理體系(監管部門、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層)。提高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層的經營決策權,在強化對董事會經營目標負責的前提下,可授權經營管理層決策(授權)重新談判貸款條件。具體機制可由銀行在董事會確定的利潤等核心指標下自主確定。

  三是改進商業銀行的內部考核制度。商業銀行可在保留對相關人員責任追究的基礎上,加快貸款條件調整、不良貸款核銷等。

  建議二,完善銀行徵信系統,建立企業間擔保資訊共用機制。

  為了降低企業間互相擔保導致的債務風險,有必要整合人行徵信系統、銀監會客戶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等平臺,建立企業互保聯保資訊平臺。應要求徵信部門及時梳理擔保圈、擔保鏈和擔保群情況,既方便各家銀行查詢,減少資訊不對稱引發對企業的擠兌,又為防範信貸風險提供關鍵資訊。加快規範企業間互保聯保問題,限制企業對外擔保的家數、金額,防止企業集團利用擔保鏈條逃廢債和過度放大杠桿等,及時將債務重組中發現的資訊上傳徵信系統。

  建議三,設立互助基金、風險緩衝資金池,避免企業三角債蔓延和銀行對企業的擠兌。

  目前,企業之間形成的三角債,使一些自身經營還好的企業無力償還貸款,影響了宏觀流動性。我國曾有效解決過三角債問題,近些年浙江和江蘇在這方面也積累了一些經驗。建議由相關地方政府設立資金池,協調銀行和企業的關係,給陷入三角債,但其他方面仍能正常運作的企業提供必要資金,實現資金鏈正常運轉。地方政府應為當地銀行提供必要的資訊共用機制,避免因資訊不對稱引發銀行無序抽貸和企業破産逃債。

  部分行業協會、商會,也可發揮熟悉本行業、本地企業情況的優勢,由會員自願出資設立“互助基金”,為會員企業提供流動性資金支援,或提供有限責任擔保。

  建議四,對短期經營困難的企業分類進行債務重組。

  進入企業銀行債務重組程式的企業須有發展潛力:一是産品長期有市場,僅是短期市場收縮;二是有新産品和技術儲備,現處於市場培育期;三是企業管理較好,僅因債務壓力導致經營困難;四是資本市場對企業有重組意願。債務重組有多種方式。對短期經營困難的企業,應以挂賬和停息為主,給企業一個緩衝期,集中精力恢復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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