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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東征建議完善私募基金稅收政策

  • 發佈時間:2015-03-07 01:56:59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黃麗

  全國政協委員、深圳證券交易所原理事長陳東征在兩會上共提交了四份提案。除了繼續建議在“十三五”規劃中把大力發展中小企業提升為國家戰略,加快城商行、農商行上市外,他表示,現行稅收政策不利於促進私募基金行業發展,建議完善私募基金稅收政策。此外,針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配套稅收支援政策的缺失,建議推進投資範圍涵蓋公募基金的個人稅收遞延養老保險試點,設立個人稅收遞延統一賬戶,鼓勵個人進行包括投資公募基金在內的儲蓄性養老保險。

  完善私募基金稅收政策

  陳東征認為,現行投資基金所得稅政策簡單比照工商企業或者個人投資者,導致不同組織形式私募基金稅收負擔輕重不均,不利於促進私募基金行業發展。值得注意的是,《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規定“基金財産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但尚未有具體稅收法規予以落實,客觀上存在逃稅避稅空間。

  針對現行私募基金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陳東征建議財政部、稅務總局借鑒國外成熟市場的做法和經驗,結合中國稅收體制,完善我國私募基金的稅收政策。

  首先,借鑒國際經驗,根據各類投資基金的投資管道特點,制定公平統一的投資基金稅收政策,明確包括公司型基金在內的各類投資基金如符合將每年所得90%以上收益分配給投資者,由投資者繳稅等條件,均可不作為納稅主體。第二,明確由基金管理人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條件和程式,切實防範各類逃稅漏稅行為。第三,對長期投資取得的資本利得,實施差異化的優惠稅率。第四,降低創業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門檻,改進創業投資基金應納稅所得抵扣政策,將抵扣主體從基金改為投資者。

  個稅遞延養老保險應可投公募

  2014年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把商業保險建設成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建立個人稅收遞延養老保險試點,是推進落實上述政策的重要和有效手段。

  陳東征指出,國外個人儲蓄養老賬戶普遍將公募基金作為主要投資標的。經過二十餘年的發展,國內公募基金産品日趨多樣,運作規範化程度不斷提升,將其作為投資標的納入個人稅收遞延養老保險試點範圍條件成熟。近年來,國內基金公司的專業投資能力不斷增強,合規風控水準不斷提升,以基金公司受託管理的社保基金為例,成立14年來實現8.5%的年化收益率。此外,為確保稅收遞延政策實施和投資交易順利進行,個人稅收遞延養老保險需要強大的賬戶和結算管理系統作為支撐。我國已具備針對個人稅收遞延養老保險試點的統一賬戶與結算管理平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在20多年的運作中積累了豐富經驗,具有先進成熟的管理系統,能夠支援個人稅收遞延政策落地,保證結算登記等活動平穩運作。

  陳東征建議財政部、稅務總局在個人稅收遞延養老保險試點政策中,設立個人稅收遞延統一賬戶,擴大賬戶投資範圍,將符合條件的公募基金納入選擇範圍,發揮公募基金多樣化和專業化優勢,為參加者提供更為豐富的選擇。與此同時,考慮發揮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既有優勢,將其作為個人稅收遞延養老保險的統一登記結算機構,推動個人稅收遞延養老保險政策試點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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