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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正在研究證券期貨業務牌照管理制度

  • 發佈時間:2015-03-07 01:57:00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上接A01版)

  張曉軍介紹,2014年11月1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聯合發佈《關於QFII和RQFII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産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9號),明確自2014年11月17日起,QFII和RQFII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産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2014年11月17日之前取得的上述所得應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

  我國現行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任何機構和個人對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均應依法繳納所得稅。為了促進內地和香港股票市場互聯互通,經國務院批准,在滬港通機制下對香港市場投資者暫免征收股票轉讓差價所得稅。考慮到QFII、RQFII和滬港通在交易性質和經濟實質上具有類似性,並兼顧稅收政策公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聯合發佈財稅[2014]79號文,明確了上述政策。因此,對不屬於免稅範圍的所得依法繳稅,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

  他説,中金所已向證監會上報了開展上證50和中證500股指期貨交易的請示。目前,證監會正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批。下一步,將及時向社會公開審批結果。

  和解金辦法自29日起實施

  張曉軍透露,證監會、財政部已聯合發佈《行政和解金管理暫行辦法》,自3月29日起施行。

  自1月9日公開徵求意見以來,證監會共收到書面反饋意見4份。根據市場意見,《和解金辦法》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提高了行政和解金管理的安全性,試點期間行政和解金在分配前只能存放于商業銀行。二是進一步提高了行政和解金補償的公平性,不再對個人投資者與機構投資者做出區分。《和解金辦法》共23條。

  行政和解金是指證監會與行政相對人就其涉嫌違法行為的處理達成行政和解協議,行政相對人按照行政和解協議約定交納的資金。行政和解金可以用於補償同一案件中投資者因行政相對人的涉嫌違法行為所受損失,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公司履行行政和解金的管理、使用職責。行政和解金補償程式與投資者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程式相互獨立,投保基金公司使用行政和解金補償投資者的行為不是行政相對人對投資者的賠償行為,投資者既可以接受行政和解金的補償,也可以就同一涉嫌違法行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但行政和解金制度以補償投資者損失為原則,不支援投資者同時通過行政和解金補償與民事賠償訴訟就同一損失獲得重復救濟。

  修訂公司債兩文件

  張曉軍介紹,近期,證監會公佈施行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為做好與《公司債辦法》的銜接,證監會已相應修訂發佈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2015年修訂)》、《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4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2015年修訂)》。

  23號準則的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與公司債券發行主體擴大到所有公司制法人相銜接,修改了只適用於上市公司的相關表述;增加了公司治理情況的披露要求;同時要求募集説明書引用的財務報告按《企業會計準則》編制。二是與《公司債辦法》具體條文相對接,修改了“保薦人”相關表述;增加了商業保險、債券回售條款等增信及償債保障機制,債券受託管理人在履行受託管理職責時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形及風險防範、解決機制,發行可交換債、債券定價流程和配售規則,募集資金專項賬戶等的披露要求;修改了債券受託管理人職責及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等方面的披露要求。三是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結合市場實踐情況,簡化了發行人歷史沿革的披露要求;增加了發行人業務、財務會計資訊、擔保人情況的披露要求;調整了部分章節的前後順序等。

  24號準則的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與《公司債辦法》取消公司債券發行的保薦制和發審委制度相銜接,將申請文件報送主體由保薦機構改為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取消了保薦機構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調整為主承銷商出具的核查意見;取消了發行人向發審委提交文件的要求。二是針對公司債券發行主體擴展至所有公司制法人,考慮到各類公司的不同情況,對發行人提供授權文件、財務報告或會計報表的要求進行了相應調整。三是取消了發行公告和承銷協議報送要求。

  張曉軍表示,上述準則發佈實施後,相關市場主體應根據新的規定和要求編制並報送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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