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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需轉變企業組織模式

  • 發佈時間:2015-02-09 00:30:28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資委研究中心 許保利

  當前國有企業改革加速推進,其中亟需明確的是國有企業組織形式,是選擇法人企業聯合體模式還是選擇一級法人事業部模式。我們稱前者為組織模式Ⅰ,後者為組織模式Ⅱ。

  目前,國有企業尤其是中央企業,在組織形式上更多的是採取組織模式Ⅰ。在組織模式Ⅰ下,各法人企業的權力均來自於《公司法》,上下層級法人企業之間、同層級法人之間,它們之間的關係受制于《公司法》的約束。如果它們各自具有不同的業務、市場並且是互補的,則會擁有一種相互協作的交易關係,但能否形成現實的交易則取決於有關各方的意願,因為有關各方完全可以選擇其他合作者作為交易對象。如果它們各自擁有相同的業務、市場,則很可能會形成一種競爭關係。作為組織模式Ⅰ中的集團公司,它的主要職責就是管理旗下各層級法人企業,而不是業務經營。因此,集團公司往往面臨著戰略上的難題,是獲取整個集團資本收益最大化,還是旗下企業合併會計報表營業收入最大化,還是致力於某些産業的發展?

  如果是追求資本收益最大化,那麼集團公司就相當於一個控股公司的財務投資者,這就意味著集團公司在旗下各法人企業中的國有股權必須是流動的,但這在現實中很難做到。如果是追求法人企業合併會計報表營業收入最大化,那麼它的目標就是擁有更多的法人企業且要使每個法人企業做大,這將會導致一種難以抑制的擴張衝動,從而使其面臨著管控的難題及由此導致的難以控制的經營風險。目前,如中鋼集團面臨的困境應該是追求做大而盲目擴張的結果。實際上,一些其他中央企業可能也潛在面臨中鋼集團類似問題。

  如果是致力於某些産業的發展,則又會面臨兩個問題:一是各法人企業若為同類産業,它們之間就會互相競爭,這顯然會弱化企業的競爭力,進而影響目標産業的發展;二是各法人企業若定位於不同産業,這種多元化可能會規避因某一産業市場不景氣帶來的風險,但要將各法人企業的産業都做好是很難的。因為就集團公司的能力來説,將一個産業做到國內乃至國際領先就已經非常不容易,又怎麼可能將旗下法人企業的産業都做到本行業國內乃至全球領先?綜觀全球知名企業,如波音、通用汽車、通用電氣等,它們基本上專注于某一業務的發展。當然,你可能看到它們擁有幾項業務,但這其中必有一個核心主業,其他業務都是圍繞著核心主業來發展甚至服務於核心主業,如何讓核心主業有市場競爭力乃至全球領先?若某項業務一旦不再服務於核心主業,它很可能會被剝離,當然也可能被保留,但目的則是要培育新的主業。

  所以,在組織模式Ⅰ下,我們看到的就是眾多的法人企業,集團公司主要忙於如何管理各法人企業使其經營發展好。這時,一些集團公司出現主業不清、大而不強甚至陷入財務危機直到被合併重組等問題,是很難避免的,根源在於對組織模式Ⅰ的選擇。

  在組織模式Ⅱ下,一級法人為公司制企業,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還可以選擇整體上市。在企業內部則為各個獨立核算的事業部單元,總部對事業部實行授權經營,是一種管理關係。因此,這裡所發生的只是管理成本,而非法人企業之間的交易成本。各事業部雖然獨立核算,但由總部統負盈虧。總部根據各事業部的市場前景,決定對其增加投資還是減少投資或是終止擴張甚至關閉或出售。若事業部被關閉或出售,它們其中的人員則退出企業,實行人隨業務走。相比組織模式Ⅰ,採取組織模式Ⅱ才應該是真正意義上的企業,因為它是一個統一整體,對於投資者來説,企業的資産是同質的。這時,企業就會有一個明確的戰略,即企業生産什麼,在行業中取得什麼樣的地位。在戰略明確後,企業很容易看清同戰略不相適應的業務,這時,企業就要通過出售或關閉等方式將其剝離,然後集中資源來發展符合戰略要求的業務。

  我們明確提出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要發揮主導作用,這種主導作用必然體現國有企業在某些行業中的作用,這就是要成為行業中的領先者、引導者,而不是做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財務投資者。因為作為財務投資者只能是以盈利為目標,國有企業需要盈利,否則就無法生存,又何談發揮主導作用,但盈利不應成為國有企業的目標。它應該是實現目標的手段和保障。但組織模式Ⅰ恰恰有利於追求盈利目標,所以應該基於國有企業目標和使命的選擇而實行組織模式Ⅱ。當然,從組織模式Ⅰ過渡到組織模式Ⅱ,這並非易事,需要一個過程,但這一目標的選擇應該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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