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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個稅新規明年實施 二級市場暫免征收

  • 發佈時間:2014-12-18 07:2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記者 趙婧 吳黎華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家稅務總局17日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個人轉讓股權的稅收徵收政策,該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個人從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辦法》明確了這一徵收政策。《辦法》規定,對於個人轉讓上述兩種情形以外的股權取得的所得,應依法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辦法》主要是規範股權轉讓過程中徵、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延續原有規定主要框架的基礎上,就股權轉讓範圍、股權轉讓雙方及被投資企業的權利義務、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的確認等方面全面升級了對自然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管理。專家稱,這將對未來涉及自然人股東的投資和並購交易産生重大影響。

  財政部財科所研究員李全稱,《辦法》規定非常全面,對出售股權、公司回購股權、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併向投資者發售的股權、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以股權抵償債務,以及其他股權轉移行為均為納稅對象,應該説是史無前例的全覆蓋。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新的股權交易形式不斷涌現,交易內容日趨豐富多樣,社會各界對完善和升級現行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的訴求頗為強烈。近年來,土地使用權、房産、探礦權等資産或資源的價格出現大幅增值。企業取得的各類資産都是以歷史成本進行計價和會計處理。如果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房産等重大資産,但對應的股權轉讓價格僅以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産作為衡量轉讓價格是否偏低的標準,則可能導致嚴重低估被轉讓股權的公允價值,並使避稅成為可能。為堵塞這一漏洞,《辦法》規定,被轉讓企業擁有土地、房屋等重大資産的,應以股權對應的凈資産的公允價值(而非賬面價值)為標準來衡量股權的轉讓價格是否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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