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明確重大資産重組五項監管安排
- 發佈時間:2014-11-29 07:1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孫業文
針對市值管理,監管部門將依法支援上市公司開展市值管理,堅決打擊以“市值管理”為名進行的違法違規行為
針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于11月23日正式實施後,對不需要行政許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的後續監管安排,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28日表示,近日,證監會下發了《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
實施後有關監管事項的通知》,明確《重組辦法》實施後對不需要行政許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的監管安排,具體如下:
一是滬深交易所取消此類重組的前置預審。此類重大資産重組預案(以下簡稱“重組預案”)的披露納入滬深交易所資訊披露直通車範圍,具體辦理參照滬深交易所資訊披露直通車指引。
二是設半年過渡期。過渡期內,上市公司重組預案對外僅披露但不復牌,滬深交易所對重組預案進行事後審核,原則上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三是上市公司須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申請文件》(以下簡稱《準則第26號》)編制重組預案。對於不按《準則第26號》編制或明顯違反《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的,滬深交易所可發函要求公司説明。
四是上市公司一旦披露重組預案,應同時向所在地證監局報告。證監局根據交易所提供的線索或自主審核發現的問題,視情況對上市公司收購標的啟動現場核查程式,並將現場檢查結果上報上市部。
五是加大對財務顧問的監管力度。各證監局應將財務顧問現場檢查納入年度現場檢查計劃,並將現場檢查結果通報至證監會上市部。
張曉軍表示,收購報告書的資訊披露照此原則處理。
針對市值管理方面的提問,張曉軍稱,為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精神,證監會正在研究鼓勵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
“根據前期調研,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鼓勵上市公司通過制定正確發展戰略、完善公司治理、改進經營管理、培育核心競爭力,實實在在地、可持續地創造公司價值,以及通過資本運作工具實現公司市值與內在價值的動態均衡。”張曉軍強調,上市公司和相關機構應正確把握市值管理的核心理念,絕不觸碰虛假披露、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高壓線”。監管部門將依法支援上市公司開展市值管理,堅決打擊以“市值管理”為名進行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
此外,針對北大醫藥立案調查後的進展情況,據張曉軍介紹,證監會正在對北大醫藥、北大資源控股、政泉控股等涉嫌虛假資訊披露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如有進一步的情況,會及時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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