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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研究鼓勵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

  • 發佈時間:2014-11-29 01:09:27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顧鑫

  證監會28日召開新聞發佈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為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精神,證監會正在研究鼓勵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根據前期調研,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鼓勵上市公司通過制定正確發展戰略、完善公司治理、改進經營管理、培育核心競爭力,實實在在地、可持續地創造公司價值,以及通過資本運作工具實現公司市值與內在價值的動態均衡。上市公司和相關機構應正確把握市值管理的核心理念,絕不觸碰虛假披露、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高壓線”。監管部門將依法支援上市公司開展市值管理,堅決打擊以“市值管理”為名進行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

  張曉軍表示,從國際經驗看,機構投資者是商品期貨市場的主要參與者和穩定市場的主導力量。近年來,我國商品期貨市場品種體系日益豐富,運作品質不斷提升,交易規模穩步增長,市場資金量逐年增加,近期已達到2600億元歷史新高。大宗商品從全球來看都是不同於股票、債券的另類資産,金融機構參與大宗商品及其期貨交易時間不長,而且也經歷了一個認識、參與到深化的過程。當前,我國投資者的機構化進程在逐步加快,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子公司已經以自營或集合理財等形式參與商品期貨交易,進行套保、對衝系統性風險或資産配置。

  目前,證監會正在研究拓寬基金參與商品期貨市場的途徑,探索建立商品衍生品專業交易商制度,加強與相關部委溝通協調,推動取消實體企業參與商品期貨市場套期保值面臨的政策限制,以進一步改善商品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促進商品期貨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張曉軍表示,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有關要求,證監會目前正在就證券投資諮詢公司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機構的交叉持牌問題進行研究。機構申請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或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資格的,須符合各類業務相應資格條件。

  對於寶鋼集團擬申請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並上市,張曉軍表示,寶鋼集團擬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是在《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監管框架下的創新産品,符合《基金法》第七十三條對基金財産投資標的的要求。從債券所含換股權的角度看,可交換債與可轉債都具備轉換成上市公司股票的未來選擇權。從基金財産投資的角度來看,公開發行可交換債與可轉債在投研決策依據、風險收益特徵、交易走勢特點等有很強的相似性,成交價格受標的股票的價格走勢影響較大。因此,對基金合同已明確約定投資範圍包括可轉債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投資公開發行可交換債,投資公開發行可交換債的比例等投資限制、估值核算原則、資訊披露均應參照可轉債,且投資比例應當與可轉債合併計算。

  對於內地港股通投資者如何向香港有關方面提出投訴的問題,張曉軍表示,根據中國證監會、香港證監會相關合作安排,內地、香港投訴處理渠道均向雙方投資者開放。港股通投資者就香港上市公司的相關投訴可以向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及香港上市公司直接提出。香港證監會負責處理涉嫌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行為,包括上市公司並購、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行為;聯交所負責監管上市公司是否遵守《上市規則》的規定,包括處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以及重大遺漏等投訴。香港證監會、聯交所不受理投資者金錢賠償請求。此外,投資者可登錄香港交易所網站“披露易”欄目(www.hkex.com.hk)獲取香港上市公司聯繫方式。

  對內地投資者提出的涉及香港證監會監管事宜的訴求,由香港證監會依據香港法規統一處理,中國證監會可提供轉送服務。內地港股通投資者投訴請參見中國證監會官方網站“投資者保護”頻道——《滬港通投資者保護專欄》——《內地港股通投資者投訴指引》。

  對於《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于11月23日正式實施後,不需要行政許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的後續監管安排,張曉軍表示,為進一步貫徹“放鬆管制、加強監管”的監管理念,近日證監會下發了《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實施後有關監管事項的通知》,明確《重組辦法》實施後對不需要行政許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的監管安排,具體如下:

  一是滬深交易所取消此類重組的前置預審。此類重大資産重組預案(以下簡稱“重組預案”)的披露納入滬深交易所資訊披露直通車範圍,具體辦理參照滬深交易所資訊披露直通車指引。

  二是設半年過渡期。過渡期內,上市公司重組預案對外僅披露但不復牌,滬深交易所對重組預案進行事後審核,原則上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三是上市公司須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申請文件》(以下簡稱《準則第26號》)編制重組預案。對於不按《準則第26號》編制或明顯違反《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的,滬深交易所可發函要求公司説明。

  四是上市公司一旦披露重組預案,應同時向所在地證監局報告。證監局根據交易所提供的線索或自主審核發現的問題,視情況對上市公司收購標的啟動現場核查程式,並將現場檢查結果上報上市部。

  五是加大對財務顧問的監管力度。各證監局應將財務顧問現場檢查納入年度現場檢查計劃,並將現場檢查結果通報至上市部。收購報告書的資訊披露照此原則處理。

  對於股權眾籌相關監管法規最新進展情況,張曉軍表示,目前證監會對股權眾籌融資的相關監管規則正在抓緊制定中,以公開發行方式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的相關政策也在積極研究中。

  對於有關公司聯合設立證通公司的報道,張曉軍表示,證監會已注意到有關報道,對相關公司共同發起設立證通公司無異議。該公司定位於證券行業服務基礎設施,按市場化方式運作。公司成立後擬開展的業務應當充分研究論證,如涉及行政許可或備案事項,應當按照現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申請,獲得許可或履行備案程式後再實施。

  對於北大醫藥立案調查後的進展情況,張曉軍表示,證監會正在對北大醫藥、北大資源控股、政泉控股等涉嫌虛假資訊披露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如有進一步的情況,會及時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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