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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4-11-22 23:31:06  來源:上交所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市場參與人:

  為加強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後的前10個交易日,不含全天停牌日)的交易監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監管工作做了進一步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資者的申報價格應當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一)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20%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80%;

  (二)連續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

  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取至0.01元。

  集合競價階段未産生開盤價的,以當日第一筆成交價格作為開盤價。

  二、新股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的,本所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上漲或下跌超過20%的,本所不再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因前款規定停牌的,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鐘,如停牌持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5,當日14:55復牌。

  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後,本所將通過官方網站(www.sse.com.cn)和衛星傳輸系統,對外公告具體的停牌及復牌時間。

  三、新股上市初期,本所對單一或者涉嫌關聯的多個證券賬戶的下列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通過大額申報、高(低)價申報、連續申報或虛假申報等手段,影響新股交易價格;

  (二)通過日內反向交易或頻繁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響新股交易價格;

  (三)利用市價委託進行大額申報,影響新股交易價格;

  (四)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四、新股上市初期,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通知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大額申報、高(低)價申報、連續申報、虛假申報:

  (一)集合競價階段,以高於(低於)前收盤價(上市首日為發行價)3%的價格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超過新股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的5‰;

  (二)連續競價階段,以高於(低於)申報時點最新成交價3%的價格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超過新股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的5‰;

  (三)連續競價階段,當最新成交價為當日最高成交價時,以不低於該成交價申報買入的數量超過新股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的2‰;

  (四)連續競價階段,1分鐘內單邊申報次數超過3次且申報價格高於(低於)申報時點最優買價(賣價)的;

  (五)連續競價階段,以實時最優5檔價位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超過當時該最優5檔價位市場總申報買入(賣出)數量的30%並有撤單行為,且當日該情形發生3次以上的。

  五、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對本通知規定的有效價格申報範圍、異常波動標準和異常交易行為認定標準進行調整。

  六、本所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盤後公佈該股當日各類投資者的交易資訊。各市場參與人可以登錄本所官方網站“交易資訊披露”欄目的“新股首日交易資訊”項目進行查詢。

  七、對存在本通知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的證券賬戶,本所可以單獨或同時對其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口頭或書面警示證券賬戶持有人;

  (二)要求證券賬戶持有人提交合規交易承諾;

  (三)盤中暫停證券賬戶當日的交易;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對於情節嚴重的,本所將給予限制證券賬戶交易、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等紀律處分,並計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將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八、本所會員應當做好本通知的宣傳工作,向客戶充分揭示新股交易的風險,加強客戶新股交易行為的管理,發現客戶有本通知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提醒,並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對存在嚴重異常交易行為、經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戶,會員可以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拒絕其交易委託,或者終止與客戶的證券交易委託代理關係,並向本所報告。

  九、本所會員應當積極配合本所加強對新股交易的協同監管,對本所提供的新股交易重點監控賬戶,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規範和約束其新股交易行為。

  會員總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新股交易監管工作,各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是其所在營業部新股交易協同監管的直接責任人。

  十、本所將對會員貫徹和執行本通知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貫徹和執行不力的會員,本所將對其採取下列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一)對一年內有3個以上客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本所限制證券賬戶交易或者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的,約見會員相關高管談話;

  (二)對一年內有5個以上客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本所限制證券賬戶交易或者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的,視情況向會員發出監管警示函;

  (三)對一年內有10個以上客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本所限制證券賬戶交易或者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的,視情況在會員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十一、基金、保險、券商等專業機構投資者,應當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堅持自律、規範原則,強化價值投資理念,理性參與新股交易。

  十二、本通知所稱“以上”、“超過”含本數,“高於”、“低於”不含本數。

  十三、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的其他事宜,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等業務規則的規定。本所其他業務規則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十四、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本所2013年12月13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的通知》(上證發〔2013〕20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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