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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非註冊證券的案件中互有過失抗辯如何適用

  • 發佈時間:2014-11-03 00:31:21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互有過失抗辯指“雙方都有過錯”,是基於一個普通法的理念,即原告可能因為他自己的錯誤行為而不能得到賠償。在依照《1933年證券法》提起的要求撤銷非註冊證券的銷售的個人訴訟中,互有過失抗辯是否適用?是否一個人必須具備為自己或者第三方謀得利益的意圖,才能成為證券銷售的“賣方”?本案例中,品特向達爾銷售非註冊證券,達爾又將這筆生意告知了其他投資人進行投資,生意失敗後,投資權益一文不值,達爾等投資人在地區法院起訴品特,要求依據《1933年證券法》撤銷非註冊證券的違法銷售。品特提起反訴,聲稱達爾虛假地向品特保證提供其他合格投資者,達爾的起訴應該基於互有過失抗辯原則被駁回。美國地區法院判定達爾等投資者勝訴,巡迴法院維持了原判,最高法院撤銷了上訴法院的判決,本案發回重審,法院在評估達爾的責任問題時需要作進一步的調查。

  比利·品特是德克薩斯州、俄克拉何馬州的一名石油天然氣生産商,並運營黑金石油公司,同時也是德克薩斯州的一名註冊證券交易商。莫裏斯·達爾是加利福尼亞州的一名房地産經紀人和投資者。為了探索石油天然氣方面投資機會,達爾經介紹認識了品特,並在向品特預付了兩萬美元後,取得在品特所持有地塊的石油天然氣勘探開採租約。為了和其他人士進行探討和“感受一下這塊地産”,達爾考察了這塊地産,而且經常是在沒有品特陪同的情況下去的。在研究了地質情況、鑽井記錄和品特所總結的生産記錄之後,達爾得出結論,認為在此塊地區投資石油天然氣開採“不可能賠錢。”

  在向該地産投資了大約31萬美元之後,達爾把這筆生意告知了其他投資人。除了達爾和極個別投資人外,其他投資人沒有與品特交談、見面或者考察過該地産。因為達爾進行了這項投資,其他投資人每人決定投資大約七千五百美元。

  達爾幫助其他投資人填寫了品特提供的投資權益認購協議表,其中寫明,依照《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則》第146條規定,所售出的入股權益沒有進行《1933年證券法》所界定的註冊。其他投資人的投資支票的收款人是黑金石油公司。達爾並未因其他投資人的出資而從品特那裏獲得佣金。

  生意失敗後,油田投資權益一錢不值,達爾在德克薩斯州北區地方法院起訴品特,要求依據《1933年證券法》撤銷非註冊權益證券的違法銷售。而品特則以互有過失抗辯為由提起反訴,聲稱是達爾通過虛假陳述和掩蓋事實來誘使品特向其他投資人銷售和交付證券。

  德州地區法院判定達爾等投資者勝訴。法院認定,品特不能證明私募發行油氣投資權益享有免於註冊的權利,因此投資人依據《1933年證券法》享有撤銷權。法院同時認定,品特所提證據不足以支援其對達爾的反訴。此後,品特提起上訴。

  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的合議庭法官們的意見不同,但維持了原判。上訴法院認定,雖然達爾的行為和品特一樣都是導致非法交易的因素,但是,由於“沒有證據顯示達爾的行為‘觸犯自然正義的規則’”,同時也沒有發現有證據表明達爾因提供投資建議而尋求或者收到經濟回報,因此達爾在證券發行過程中僅是作為投資人的角色,所以互有過失原則抗辯無效,品特不能因此對抗達爾的索賠要求。最終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以8票對6票的表決結果,拒絕重審此案。

  鋻於本案涉及的問題對於聯邦證券法的實施非常重要,最高法院調卷重申本案。本案涉及兩個問題,一是互有過失抗辯是否適用問題,最高法院認為,在提供或者銷售不享受豁免的未經註冊的證券情形中,只有在原告(達爾,編者注)的角色更多的是推銷者而不是投資者時,或有過失抗辯才可以對抗達爾提出的索賠。本案達爾主要是投資者還是促銷者?取決於一系列因素,包括達爾與其招攬的其他投資者投入的資金比例、從推銷活動中獲利情況等等。在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法院可以考慮所有有關因素。最高法院認為,基於本案的情況,無法確定品特是否能夠以互有過失抗辯對抗達爾依《1933年證券法》提出的起訴,並認為地區法院的判決不足以確定達爾是否應為未能註冊油氣投資權益或者未能遵照法定豁免要求銷售證券而承擔至少大致相等的責任,也不足以確定達爾是否主要是證券發行的促銷者,另外,地區法院沒有判定,誰應當為沒有註冊證券或者發行證券的方式負責。

  本案涉及的第二個問題,是達爾是否是證券的“賣方”問題。如果達爾是“賣方”,他可能就因為向其他投資者銷售非註冊證券而要承擔責任。最高法院認為,如果成功誘發買入證券的人,其動機至少部分為了自己或證券所有人的經濟利益,那可以公平地説買方從他那裏“購買了”證券,在涉及取消交易的訴訟中,他和證券所有人應當得到相同對待。本案上訴法院認為達爾的動機完全是無償地與朋友及同伴分享一個有吸引力的投資機會。最高法院認為該結論欠妥。達爾敦促其他人購買這種權益的意圖,是否是服務於他自己或者品特的經濟利益?地方法院沒有就此作出結論。因此,法院在評估達爾的責任問題時需要作進一步的調查。最後,最高法院撤銷上訴法院的判決,本案發回重審。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供稿,翻譯原文見《美國投資者保護經典案例選編》,法律出版社2014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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