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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股東準入門檻降低

  • 發佈時間:2014-11-01 00:56:18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李超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10月31日表示,證監會已正式發佈《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鄧舸介紹,《辦法》自2014年8月29日起公開徵求意見一個月,截至9月28日,證監會共收到12條書面反饋意見。證監會根據市場意見,對《辦法》主要做以下修改:一是從有利於股權激勵的角度考慮,刪除股東條件中關於持續經營時間和盈利的要求,進一步降低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股東的準入門檻。二是與證券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主體保持統一,將期貨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主體由“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調整為“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三是鋻於證券、基金、期貨公司的資管業務統一適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在《辦法》中取消資産管理業務的核準,將其調整為依法登記備案的事項,以與該辦法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四是擴大期貨公司可參與的交易場所範圍,允許其依法進入證券交易所等合法交易場所開展衍生品及相關業務。五是鋻於部分規範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已不適應監管實際或是在《辦法》中已有新的規定,證監會對其予以廢止,並將其中需做保留的部分在《辦法》做了規定。

  《辦法》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對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及下放的相關內容作出規定,明確期貨公司需審批的股權變更事項以及部分已取消審批事項的備案要求。二是降低準入門檻,將期貨公司股東範圍由中國法人擴大到單位和自然人。三是將期貨公司可從事的業務劃分為公司成立即可從事的業務、需經核準業務、需登記備案業務以及經批准可以從事的其他業務等四個層次,併為未來牌照管理和混業經營預留空間。四是明確風險隔離和利益衝突防範方面要求,並對期貨公司業務部門及崗位設置要求作出調整。五是完善監管制度,著力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六是強化期貨公司資訊披露義務。七是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對監管措施及法律責任的相關條款進行了細化和完善。八是配合境外交易者從事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做出相應制度安排。如放寬對於客戶開立期貨賬戶的限制,為原油期貨市場引入境外客戶掃清制度障礙。九是明確外資可以參股期貨公司,明確期貨公司設立、收購或者參股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的基本要求。

  此外,鄧舸表示,根據國務院的統一部署,證監會一直在會同相關部委和單位積極推進原油期貨市場建設工作。目前各項工作正有序推進,證監會將繼續會同有關部委,紮實做好原油期貨上市的各項準備工作,爭取儘快推出原油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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