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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紅利首先要確定權利

  • 發佈時間:2014-10-14 00:30:42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證券報:如何使農民分享到城鎮化的紅利,真正得到其土地增值收益中應有的份額?

  周其仁:分享紅利首先要確定權利,對土地確權是做所有事情的基礎。在市場經濟下,資源的分配首先要看誰有權利參與這個過程。就土地而言,第一,誰的地;第二,誰能轉讓以及轉讓時參與價格形成,所有這些都涉及到權利問題。一個公平的、允許各方競價的過程本身就是一個分配過程。

  當然,確權之後法治要跟上,在土地這種重大要素的流轉過程中,自由和公正需要法律來保障。如果政府徵地、政府又賣地,再加上市場也在政府掌控之下,這種不合理包辦機制實際上是害了相關官員。一定要把體制搞對頭,否則都是輸家。

  我們主張利用市場的力量來定價,但市場的基礎是財産權,所以要先下大力氣把相關各方的權利明確下來,然後用法律、習俗、道德等力量來保護。這個架構的形成,自然也是一種分配製度。當然,如果這個分配結果不讓人滿意,還可以進行二次分配。比如對於土地管理過程中産生的稅收,用得好的話就能彌補初次分配中很多不如意的地方。

  中國證券報:但眼下的問題好像並不在於此?

  周其仁:是的,我們的問題在於初級分配的權利體系還沒建立起來,比如農民到底有沒有權利轉讓他們的土地、在轉讓過程中如何收益,這些都還是問題。目前的徵地制度,不管是不是公益用途都靠徵用,補償水準由政府定,這種模式何嘗不是一種分配體制?將來,農地入市除了公益用途如國防等可以徵用外,其他商業性項目都應遵循市場準則來,“願打願挨”、有買有賣,而這一切都離不開確權。

  不妨考慮把土地房屋作為地方的、特別是城市的事務,分權制定符合各自實際情況的政策,選用合適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尤其在轉型中,更有必要加大地方和城市應對的自主權。這些年高度行政化集權的土地管制與房價調控,中央部門出力不少,討好不多,有值得總結的教訓。要明白,對城市化進程中的土地增值,不論“漲價歸公”口號多響亮,實際上真正通行的還是“土地漲價可分成”。這一原則,在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裏已經確定,要有效吸收地方資訊、經由地方程式來落實。所以全國性的法律和政策在給出基本準則之後,要充分依靠地方經驗、地方法規和地方政策,才有望解決大量複雜的實際問題。

  中國證券報:注意到您剛才的一個表述是“如果有人不滿意”,這裡的“人”是指誰?

  周其仁:這包括相關的參與各方。從資源的確權到市場流轉,是否公道不能由參與的某一方來説,必須讓相關各方都有機會來反映意見。也正因此,要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證有這麼一個公開、平等的意見平臺發聲。

  中國證券報:不包括其他更廣泛的人嗎,比如城郊或開發地區之外的農民?

  周其仁:包括。問題是誰代表哪些遠地農民啊?剛才説了,初次分配之後還有二次分配來調節利益。只要保證相關稅費徵收和使用好,實際上就能體現公眾利益,包括其他遠離城市的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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