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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結算:港股通與滬股通遵循“風險隔離”原則

  • 發佈時間:2014-09-27 02:04:14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李超

  中國結算相關負責人近日就《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登記、存管、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相關情況答記者問時表示,與4月底發佈的徵求意見稿相比,《實施細則》主要在新增提供公開配售和供股服務、細化公司行為獲得的非港股通試點股票範圍外證券的處理方式、明確港股通業務中香港結算破産時的處理原則及部分具體事項細化等幾個方面進行了完善。在港股通風險管理方面,《實施細則》規定港股通與滬股通相一致,也遵循“風險隔離”的原則。

  在港股通存管業務方面,《實施細則》規定,港股通投資者應當通過滬市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進行港股通交易並持有通過港股通取得的證券。投資者應將相關證券託管于境內證券公司,由其承擔相應的證券託管責任。境內證券公司應當將自身或其客戶通過港股通取得的證券交由中國結算存管。相關證券由中國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存管于香港結算,並以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義登記于聯交所上市公司的股東名冊。中國結算出具的證券持有記錄,是港股通投資者享有該證券權益的合法證明。

  在港股通風險管理方面,《實施細則》規定港股通與滬股通相一致,也遵循“風險隔離”的原則。境內結算參與人無需繳納香港市場的保證基金,不分擔香港結算的參與人因違約可能産生的損失。基於香港結算的風險管理要求,中國結算將根據境內結算參與人的未完成交收頭寸,向境內結算參與人收取差額繳款和按金,並保留在香港結算對中國結算收取集中抵押金的情況下,向境內結算參與人分攤的權利。參與港股通業務的境內結算參與人應以結算參與人為單位繳納20萬元結算保證金,相關資金按結算保證金管理要求納入互保範圍。中國結算可以依照香港結算相關業務規則,向其提交名義持有人賬戶中的證券作為未交收凈賣出證券的交收擔保品。

  在公司行為方面,《實施細則》規定,中國結算通過境內結算參與人為港股通投資者提供名義持有人服務。境內結算參與人承擔公司行為資訊的轉發、投資者意願徵集和申報、權益派發等相關職能。中國結算提供的名義持有人服務範圍包括現金紅利派發、送股、股份分拆及合併、投票、公司收購及出具持有證明等。投資者不能通過港股通參與香港市場新股發行認購服務。中國結算依照有關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文件的相關規定,辦理額度內供股、額度內公開配售和以股息權益選擇認購股份的服務,暫不提供超額供股和超額公開配售的服務。投資者因公司行為等取得的滬港通標的之外的證券或者權利憑證需根據上交所相關規定處理。

  在清算交收方面,《實施細則》規定,中國結算作為香港結算的結算機構參與者,接受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的指定,與香港結算完成證券和資金的交收,向其承擔交收責任。港股通交易的境內結算由中國結算組織完成。中國結算作為境內結算參與人的共同對手方,為港股通交易提供多邊凈額結算服務。證券和資金結算實行分級結算,資金清算遵循“先港幣清算後人民幣清算”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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