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通委託協議必備條款
- 發佈時間:2014-09-27 02:04:15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證券公司應當在其營業部與客戶簽訂的港股通委託協議中載明必備條款所要求的內容,並不得擅自修改或刪除必備條款所要求的內容。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其營業部與客戶簽訂的港股通委託協議中約定必備條款要求載明以外的、適合本公司實際需要的其他內容,也可以在不改變必備條款規定含義的前提下,對必備條款作文字和條文順序的變動。
第一條 證券公司開展港股通業務,應當由其營業部與客戶簽訂《港股通委託協議》(以下簡稱“委託協議”)。委託協議應當載明當事人相關資訊。
甲方:(投資者)
乙方:(證券公司營業部)
第二條 委託協議應當載明訂立委託協議的目的和依據。
第三條 委託協議應當載明甲方的聲明與保證,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資格,不存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業務規則等規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適於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證在其與乙方委託關係存續期內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證件、資料均真實、準確、完整、合法,且用於港股通交易的資金來源合法,並保證遵守國家反洗錢的相關規定;
(三)甲方已清楚認識並願意承擔從事港股通交易的相關風險,並已詳細閱讀本協議所有條款和準確理解其含義,特別是其中有關乙方的免責條款;
(四)甲方承諾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內地與香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業務規則等規定,並承諾按照乙方的相關業務流程辦理業務;
(五)甲方承諾,同意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代甲方名義持有通過港股通取得的證券;
(六)甲方保證上述聲明與承諾的內容皆為本人真實意願,並自願承擔虛假陳述的一切後果。
第四條 委託協議應當載明乙方的聲明與保證,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是依照內地法律設立且有效存續的證券經營機構,具有相應的證券經紀業務資格,已開通了港股通業務交易許可權;
(二)乙方承諾遵守本協議,按本協議的約定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相關服務。
第五條 委託協議應當載明,乙方接受甲方委託為其提供以下服務:
(一)接受並執行甲方依照本協議約定的方式下達的合法有效的委託指令;
(二)進行資金、證券的清算、交收;
(三)託管甲方買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價證券;
(四)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通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紅利分派等名義持有人服務;
(五)接受甲方對其委託、成交及賬戶內的資産及變化情況的查詢,並應甲方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清單;
(六)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業務規則規定的甲方可以委託乙方進行的其他活動以及雙方依法約定的其他委託事項。
第六條 委託協議應當載明,甲方在參與港股通交易前,應先依照法律法規、相關業務規則開立賬戶用於證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計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國結算開立證券賬戶,應遵循中國結算的有關規定。
甲方已經開立滬市A股證券賬戶(人民幣普通股證券賬戶)的,使用現有賬戶進行港股通交易。
第七條 委託協議應當載明,甲方新辦理或者變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進行港股通交易。
第八條 委託協議應當載明,甲方存在當日有交易行為、當日有申報、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中國結算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撤銷指定交易。
第九條 委託協議應當載明,甲方知曉並認可:其獲得的香港證券市場免費一檔行情,與付費方式獲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頻率、檔位顯示等方面存在差異;甲方應僅作為最終用戶使用上述行情資訊,未經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同意不得將其提供給任何機構或個人,也不得用於開髮指數或其他産品;聯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該控股公司的附屬公司等行情資訊提供方,將盡力保證所提供上述行情資訊的準確和可靠度,但不能確保其絕對準確和可靠,亦不對因資訊不準確或遺漏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第十條委託協議應當約定乙方接受甲方下達委託指令的方式。
第十一條委託協議應當載明,甲方委託乙方進行港股通交易而發出的委託及撤銷委託等指令的內容和方式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
第十二條 委託協議應當約定無效委託導致的後果、風險和損失承擔方式。
第十三條 委託協議應當約定乙方為甲方提供查詢、列印交易明細等服務的方式和內容。
第十四條 委託協議應當載明,甲方知曉並認可中國結算按照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的業務規則,與香港結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證券和資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內結算由中國結算根據相關業務規則組織完成。
第十五條 委託協議應當載明,甲方通過港股通取得的證券以中國結算名義存管在香港結算,並以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義登記于聯交所上市公司的股東名冊。
委託協議應當載明,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紙面股票,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委託協議應當載明,甲方知曉並認可香港結算因無法交付證券對中國結算實施現金結算的,中國結算參照香港結算的處理原則進行相應業務處理;香港結算發生破産而導致其未全部履行對中國結算的交收義務的,中國結算協助向香港結算追索,但不承擔由此産生的相關損失。
第十七條 委託協議應當載明,甲方同意,對於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所屬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中國結算完成集中結算,並由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辦理與甲方之間的港股通交易的結算,甲方不與中國結算發生結算關係。
甲乙雙方、甲方與乙方所屬證券公司發生的糾紛,不影響中國結算依照業務規則正在進行或已經進行的清算交收處理及違約處理。
第十八條 委託協議應當載明,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應付的證券和資金。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應當向正常履行交收義務的甲方交付其應收的證券和資金。
第十九條 委託協議應當載明,在確保客戶資金賬戶不出現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應收資金可用於內地證券市場買入交易的時間,應不早于相關港股通交易應收資金的對應交收日。
第二十條 委託協議應當載明,在清算交收處理過程中,由乙方所屬證券公司委託中國結算辦理甲方與乙方所屬證券公司之間的證券劃付。
第二十一條 委託協議應當載明,甲方出現資金交收違約並造成乙方所屬證券公司對中國結算違約的,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有權將甲方相當於交收違約金額的應收證券指定為暫不交付證券並由中國結算按其業務規則進行處置。由此造成的風險、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二十二條 委託協議應當載明,甲方出現證券交收違約的,乙方及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有權將相當於證券交收違約金額的資金暫不劃付給甲方。
第二十三條委託協議應當載明,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向乙方主張權利,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並負責賠償損失:
(一)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未完成與中國結算的集中交收,導致甲方應收資金或證券被暫不交付或處置的;
(二)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對甲方出現交收違約導致甲方未能取得應收證券或資金的;
(三)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發送的有關甲方的證券劃付指令有誤的;
(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未遵守相關業務規則導致甲方利益受到損害的。
第二十四條 委託協議應當載明,甲方知曉並認可,出於降低全市場資金成本的原因,中國結算可以依照香港結算相關業務規則,將甲方每日凈賣出證券向香港結算提交作為交收擔保品。
第二十五條 委託協議應當載明,甲方委託乙方買賣證券時應保證其賬戶中有足額的可用資金或證券,並同意按乙方規定標準在賬戶中預留部分資金或按乙方規定比例在委託申報時凍結交易資金,以保證根據成交結果承擔相應的清算交收責任,否則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委託指令。
第二十六條 委託協議應當約定發生甲方資金透支情況的處理方式。
第二十七條委託協議應當載明,甲方須向乙方支付其未指定交易期間所應承擔的證券組合費。
第二十八條委託協議應當約定違約處理方式、違約責任、適用的法律和爭議處理方式。
第二十九條委託協議應當約定,甲方知曉並認可,因上交所、中國結算制定、修改業務規則、根據業務規則履行自律監管職責等造成的損失,上交所和中國結算不承擔責任;因交易異常情況或者上交所、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採取的相關措施造成的損失,上交所、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不承擔責任。甲方不得基於上述原因向上交所、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或中國結算主張賠償或者其他責任。
第三十條委託協議應當載明,如出現涉及甲方財産繼承或財産歸屬的事宜或糾紛,乙方依據中國結算發佈的相關業務規則辦理。
第三十一條委託協議應當載明甲方為個人的,委託協議由甲方本人簽字;甲方為機構的,委託協議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三十二條委託協議應當約定協議成立與生效條件、協議份數等事項。
關於發佈《港股通委託協議必備條款》和
《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的通知
上證發[2014]61號
各會員單位和相關市場參與人:
為規範證券公司開展港股通業務,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共同制定了《港股通委託協議必備條款》和《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現予以發佈,請遵照執行。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上述必備條款,制定《港股通委託協議》和《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並嚴格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的規定,制定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關工作制度,充分告知投資者主要風險,特別要使投資者了解香港證券市場和上海證券市場的差異,切實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教育工作,並且要有切實措施了解和檢查投資者對風險的認知程度。
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證券公司可以開始與投資者簽署《港股通委託協議》和《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
附件:1、港股通委託協議必備條款
2、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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