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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業態公司IPO標準亟待完善

  • 發佈時間:2014-09-26 01:51:23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 董登新

  阿里巴巴集團日前在紐約證交所掛牌交易,發行價68美元,上市首日市值超過2000億美元。阿里巴巴境外上市,引發國內投資者的爭議與思考。“肥水不流外人田”,如此優秀的本土企業,為什麼不在A股市場IPO,卻要跑到海外上市,外國投資者可以分享其成果,而國內投資者卻無法從中受益?

  美國股市是世界上規模最大、效率最高、開放性和包容性最強的證券市場。中國的噹噹網、搜房網、優酷、奇虎360以及阿里巴巴先後選擇了在紐交所IPO。其中,尤其令國人不解的是:虧損企業居然還能到美國上市?比如京東、新浪微網志、馬鈴薯、優酷、攜程、網易等赴美上市前全都處在虧損狀態。然而,在中國,A股市場不僅無法容納輕資産、少盈利的新業態公司,而且更不會允許虧損企業IPO。

  針對這種情況,有人不禁要問:身處網際網路時代,A股市場仍不能包容網際網路企業IPO,原因究竟何在?其實,原因很簡單,筆者認為,大體有兩個方面:一是發審制度;二是IPO標準。

  在發審制度上,現行《證券法》明確規定:股票公開發行必須實行核準制。核準制的實質就是行政審批制,它由監管層代替投資者對申請IPO的企業進行價值評估、打分排隊。

  在IPO標準上,由於我國股市自成立以來的20多年,正值中國快速推進工業化時期,本著股市服務於實體經濟的精神,A股市場的IPO標準基本上是比照工業企業標準設計的。工業版本的IPO標準,單一強調對企業凈利潤和凈資産指標的考核,過分看重企業過去的財務指標,尤其是公司規模、有形凈資産和凈利潤,這使得許多“輕資産”甚至虧損的創新型、高成長、新業態企業根本無法達標。

  以深交所創業板IPO標準為例,它要求發行後總股本不得低於3000萬元;近兩年連續盈利且近兩年累計凈利潤不得低於1000萬元,或者最近一年凈利潤不低於500萬元;發行前凈資産不得低於2000萬元;未分配利潤為正數。這一工業版本的IPO標準,很顯然是缺乏足夠的包容性的,同時它與創業板精神也是不相符的。

  正因如此,大量創新型、高成長優秀民族企業選擇境外上市。當然,本土企業赴境外上市也不全是被迫的,也有自願的,它們甚至將境外上市當作一種戰略和自信。其中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是美國股市對這類公司認知度高,股票估值也很高,這是一種來自市場的吸引力;二是由於國內風險資本短缺,大量本土企業的風投融資均來自國外,因此這些企業更具有“國際化”因子和基因,它們到境外上市似乎是理所當然。

  由此可見,從我國A股市場IPO法則來看,網際網路公司IPO,尤其是新業態公司虧損上市,確實存在一個現實悖論問題。要想改變這一現狀,並使某些虧損企業IPO合法化,可以借鑒美國NASDAQ和紐約證交所的經驗,率先從深交所創業板入手進行改革試點,等時機成熟再向A股市場全面推廣。

  首先,在立法層面對《證券法》進行修訂,將IPO發審制度由核準制改為註冊制,並將IPO標準和退市標準設計許可權下放給證交所,這有利於證交所按照差異化的IPO標準來區分各自的市場定位與特色。

  其次,在IPO標準和退市標準的設計上,借鑒NASDAQ和紐約證交所的做法,為申請IPO企業提供多套可供選擇的上市標準和退市標準。比如在IPO財務標準設計上,應同時提供既有適合工業企業版本的IPO標準,也有適合新業態企業版本的IPO標準。同樣,在退市財務標準設計上,也應提供多樣化的退市標準,尤其應突出“1元退市標準”及市場交易指標退市標準的特殊地位。例如,在美股強制退市公司中,有超過一半的退市公司都是適用“1美元退市標準”而退市的,因為這是投資者“用腳投票”,以及充分發揮“市場決定”作用的重要體現,而且唯有如此,才可能廢除“虧損退市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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