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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調整排污費標準 企業超指標加收一倍

  • 發佈時間:2014-09-05 11:40:35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晶

  中國網財經9月5日訊 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9月1日聯合印發《關於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和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每污染當量的排污費徵收標準均提高1倍。

  通知規定,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促進企業治污減排。2015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徵收標準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2元,將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4元。按照2003年標準,污水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徵,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準為0.7元;廢氣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算徵收,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準為0.6元,廢氣和污水每污染當量的排污費徵收標準提高了1倍。

  通知提出,實行差別收費政策,建立約束激勵機制。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於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污染物排放量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徵收排污費。

  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於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徵收排污費。

  通知要求加強污染物線上監測,提高排污費收繳率。各地要結合行業特點,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企業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的監測,切實提高排污費收繳率。一是對已經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且通過有效性審核的企業,應嚴格按照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二是擴大以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的應用範圍。2014年底前,所有具備安裝條件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控設施的安裝並正常運作;2015年底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中的鋼鐵、造紙、水泥等主要污染行業,實現嚴格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2016年底前,所有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均要實現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三是對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無組織排放且難以線上監控的企業,應按照環保部規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監督性監測數據,嚴格核定排污費。四是大力推廣政府從第三方購買專業服務,由第三方負責安裝、運營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保監控數據真實、準確。五是切實加大排污費執收力度,做到應收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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