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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4日 星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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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漏洞致食品安全頻亮紅燈 代表吁用重典

  中國網3月14日訊(記者 姚毅婧)地溝油、塑化劑、染色饅頭、西瓜膨大劑、三聚氰胺、蘇丹紅、落日黃......一個個關於食品安全醜聞的新名詞,一次次觸動消費者的神經;雙匯“瘦肉精”、蒙牛“涉癌門”......不僅涉事企業遭受重大打擊,消費者對國內食品安全的信任度也降到了谷底。雖然現在人們談“食”色變,但食品安全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口中,不可不談。他們認為,目前食品監管部門責任不夠明確,極易推諉責任,多位代表曾在發言中提出“像整治酒駕一樣整治食品安全”,他們建議修改現行《食品安全法》若干細節,扭轉“處罰就低不就高”的現狀。

  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指出,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集中打擊、整治非法添加和違法生産加工行為。食品藥品安全方面的問題還很突出,亟須增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提高食品安全水準。政府工作報告中短短數語,便三次提及食品安全問題,足見這一問題已經引發了政府的高度重視。報告中對食品安全問題的關注細化到了食品添加的問題,因為2011年是食品添加問題集中爆發的一年。

  監管部門需明確責任 源頭把控是關鍵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海洋大學食品科技學院食品品質與安全系主任雷曉淩指出,現在國家不斷加大打擊力度,但問題食品仍然不斷出現,究其原因就在於監管部門的責任不夠明確。現在監管部門為數眾多,但是各部門分工不明,在監管中容易出現兩個部門交叉管理卻最終誰都沒管的情況,一旦出現食品安全問題,不同部門間容易推諉責任。“監管部門需要明確責任。必須合併減少監管部門,明確不同部門責任,制定嚴格的管理條例和懲罰措施,出現違法現象絕不手軟”,她建議。

  此外,雷曉淩代表表示,管好食品安全問題,關鍵是要明確各責任源頭,增強源頭責任意識。首先,要解決好生産原料不安全的問題,杜絕農民為增産增收濫用有害化學元素現象;其次,生産者在生産食品時的責任意識需要增強。“雙匯産品含有瘦肉精,儘管豬肉不是他生産的,但廠方仍然應該負很大一部分責任,就像現在一些生産食品出口的企業,如果發現原料不合格,是不能使用這些原料的。”她舉例説。

  全國人大代表、雅戈爾集團董事長李如成同樣認為,由於食品安全從農田到餐桌,涉及多個部門、多個行業、多個環節,監管難度較大,食品安全現狀不容樂觀。“一些企業和個人為了一己私利,加工食品用一些劣質原料,超量使用添加劑,濫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學物生産有問題的食品,這些人為了自己賺錢,但沒有想到自己也可能成為一個受害者。”提起屢見不鮮的食品安全問題,李如成感到非常氣憤,“人人都離不開食品安全,但有些人只為金錢利益,喪失了誠信和良知。”

  李如成也擔心食品生産源頭,他還對食品管理相關部門提出質疑稱:“食品安全涉及的有關部門,職能許可權界定不清,導致出現職能交叉,多頭管理,極易出現盲區。”

  長期從事高檔茶籽油生産銷售的全國人大代表、金浩茶油董事長劉翔浩在接受中國網財經中心記者專訪時指出,食品安全問題是目前群眾最為關心的問題,也是涉及群眾自身根本利益的問題。防範食品安全隱患,國家應該完善生産、檢驗檢測等相關標準,同時提高準入門檻,並加強從採購到銷售所有環節品質的監管力度。“以茶油為例,國家應該實行原産地管理,打造原産地標識産品。打造原産地標識,可以從源頭上控制原材料品質,保證源頭無污染和添加有害物質,並提高産品品質。確立原産地標識就像法國不同産區出産的葡萄酒一樣,分層次和品質。原産地標識管理可以推廣到其他的食品領域,以保證食品的源頭安全”,他建議。

  零容忍:要像治酒駕一樣治理食品安全

  “希望在治理食品安全方面可以仿傚治理酒駕一樣,在全國上下來一場聲勢浩大的治理活動。”雷曉淩代表表示,酒駕治理為什麼成效顯著,主要就是責任主體很明確,處罰力度大。目前食品安全監管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縣級就有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品質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5個部門承擔監督管理責任,還有縣長負責、市長負責等,責任太過分散、界限不易劃清。“還不如就一到兩個部門負責監管更有效。”

  對於生産有毒有害食品的責任人,雷曉淩表示,“我和湛江中院院長交流時他説,應該加大違法成本,讓違法者不想違法。所以我想,對食品安全事件進行量刑或司法解釋時,是否可以結合對社會的影響,對人民生命財産的影響來定罪?”

  李如成建議,“三查”:清查,摸清食品經營企業的底數,實施分級管理;檢查,實施食品品質監管關口前移,嚴把食品入市關口;巡查,建立食品銷售環節的追溯和食品品質安全承諾和制度,保證來路透明。加大對食品原料添加劑生産企業的監管,並從食品流通環節上,做到“三查”,要拿出交警嚴查酒駕的勁頭查,以保證食品安全。

  高代價:扭轉“處罰就低不就高”現狀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目前我國對於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主要處罰手段為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行政處罰通常對涉案人員進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和生産許可證。對於造假者來説,行政處罰最常用的手段就是罰款。但是根據《食品安全法》,在查處違法生産經營食品案件的過程中,罰款只能根據查處的食品貨值來定,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以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關於刑事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涉及食品犯罪的主要適用三個罪名,分別是: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最高處罰可判處無期徒刑;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最高處罰可以達到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儘管條文嚴厲,但在頻繁的食品安全事故爆發之前,地方法院對食品違法犯罪的判決往往“就低不就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出通知,地溝油犯罪主犯累犯可判死刑。可見,相關部門已經從執法上加大了對食品安全的處罰力度。但是一些人大代表仍認為,現行《食品安全法》仍需修改,從一字一眼著手,降低消費者維權難度,同時加大對食品安全犯罪的處罰力度。

  全國人大代表、新光控股集團董事長周曉光在接受中國網財經中心記者專訪時表示,《食品安全法》應降低消費者維權的難度。她表示,《食品安全法》頒布于2009年2月28日的距今雖然僅僅三年,但在司法實踐中人們普遍認為該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中的“明知”兩字去掉,降低消費者的維權難度,只要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銷售者就應當賠償。

  周曉光還建議,應增設最低賠償金額。“如果按價款金額的十倍計量不足2000元,則按2000元賠償”。她認為,還應明確規定維權中支出的合理費用,如律師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均由生産者或銷售者承擔。最後還應增寫“對造成消費者身體殘疾或死亡者,按照價款與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之和的十倍賠償”。“因為此情形極為嚴重,如果僅按照價款賠償對於違法商而言代價過於低廉,不足以懲處此類犯罪行為”,她表示。

  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市委副秘書長李逸平建議,修改完善《食品安全法》及國務院實施條例中有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的內容,賦予綜合協調機構統籌檢驗檢測機構規劃及其實施的職能。他表示,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培育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大力推進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建立省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

  • 來源:中國網
  • 編輯:聞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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