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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2日 星期三

馬蔚華建議加大企業年金個人繳費稅收優惠

全國政協委員、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中國網記者 孫朋浩 攝

馬蔚華(右)與中國網記者合影。

  中國網3月6日訊(記者 孫朋浩) 全國政協委員、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今日在政協經濟界小組會議期間接受了中國網財經中心專訪,他認為要完善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有利於拉動內需和促進增長方式的轉變,必須通過加大企業年金稅收優惠力度,特別是明確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稅收優惠政策,擴大企業年金市場規模,形成“中間大兩頭小”的養老金保障穩定結構。

  企業年金髮展現狀不樂觀

  相關研究和現實經驗都證明,以企業年金為主導的“兩頭小,中間大”(基本養老金和個人養老金比例小,企業年金佔比大)的多元化養老保障體系,能夠有效緩解人口老齡化壓力,降低養老金赤字水準,緩釋養老金資産價格風險,增強養老金可持續性水準。

  我國也較早意識到企業年金在養老保障方面的作用,在二十年前就建立了企業年金制度,但現實狀況卻不容樂觀。馬蔚華委員説:“目前企業年金在基金積累規模、覆蓋率和替代率等方面都非常低,嚴重滯後於我國人口和經濟發展的速度,與OECD(即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國家企業年金平均發展水準相去甚遠。目前,OECD國家的企業年金基金規模佔GDP的比重平均為60%以上,而我國的這一指標不到1%。”

  稅收優惠不足致企業年金髮展緩慢

  馬蔚華表示,造成我國企業年金髮展緩慢的原因有很多,我們調研發現,稅收優惠力度不足,尤其是缺乏對個人繳費方面的稅收優惠激勵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目前我國年金稅收政策採取“部分TEE”模式,即企業年金計劃中企業繳費部分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個人繳費部分納入個人所得總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沒有任何稅收優惠政策的模式。由於我國企業年金採取的是個人賬戶制,個人繳費對年金增長至關重要,當前個人繳費環節無任何稅收優惠的模式,導致企業年金髮展萎靡不振的現狀。

  建議加大企業年金個人繳費稅收優惠

  馬蔚華建議,根據當前我國個人稅收制度發展特點,從長期規劃著手籌備,從短期政策著力推動,雙管齊下,有條不紊地推動企業年金市場快速發展,具體如下:

  一、從短期看,可先設置個人年金繳費環節的免稅限額,以達到中低收入人群全額免稅的激勵效果。

  據了解,作為最發達的私人養老金市場,美國最著名的401K計劃明確規定,個人在繳費環節超過免稅上限的部分必須納稅,由於該上限額度較高,很多中低收入個人在繳費環節幾乎是不納稅的(2009年免稅額上限是每年1.65萬美元,50歲及以上僱員為每年2.2萬美元)。而我國目前年金稅收優惠僅限于企業繳費部分,個人繳費部分無稅收優惠。儘管相關政策規定了工資薪金所得與年金個人繳費之和未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可免稅。但就實際繳費情況來看,由於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額較低,大部分年金參與人未得到免稅優惠,企業、個人建立年金意願受到抑制。

  目前上海市政府與保監會、國稅總局共同研究並即將試行的稅收延稅型個人養老保險産品政策規定,該産品可享受每月500元的個人所得稅免稅限額。企業年金作為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惠及更多人群、運營更加規範,類似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更應該在企業年金領域得到推廣。據此,馬蔚華建議設置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免稅限額,且上限至少不低於商業養老保險産品的稅收優惠幅度。

  馬蔚華稱,在企業年金個人稅收政策方面,應單獨設立個人繳費部分的免稅限額(且上限應不低於500元/月),加強微觀激勵效果,有效縮小不同收入者的待遇差距,推動年金市場的快速發展。

  二、從長遠看,可根據我國徵稅制度現狀,開展企業年金個人繳費部分所得稅延期支付稅收體系的研究、規劃。

  根據國際先進經驗,EET模式採取了繳費和投資階段免征個人所得稅,在企業年金領取時再徵稅的方法,實際上具有遞延徵稅的功能,從而提高了企業、個人繳費建立企業年金的積極性。

  然而,由於當前我國稅務機關在年金運作資訊記錄方面還不具備隨時監控的徵管能力,無法準確核算個人在領取時應納稅額,EET模式短期內無法施行。如將來稅收徵管能力滿足條件,在實施企業年金EET稅收制度時,為保持財政稅收的穩定性和可行性,可以通過適當的財政金融安排彌補繳費稅收缺口,比如定向發行針對這一稅收優惠帶來的短期財政缺口的國債的方式,實現財政稅收遞延過渡。

  馬蔚華建議,由稅務部門牽頭,組織研究、規劃企業年金個人繳費部分所得稅延期支付的稅收體系,為出臺企業年金個人延期納稅的法律規定做好準備。

  • 來源:中國網
  • 編輯:聞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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