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發佈一則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相關公告表明,兩家法院將分別對金通靈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通靈”)、美尚生態景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尚生態”)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展開審理。
據悉,2024年12月20日晚,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發佈公告稱,密切關注金通靈和美尚生態普通代表人訴訟進展,將依法接受投資者特別授權,申請參加兩案並轉為特別代表人訴訟。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鄭彧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2019年《證券法》修訂時,新納入了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為特點的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用於投資者保護。這一制度在證券法治體系中,如同“懸而待發的鋒利寶劍”,其一,特別代表人訴訟並非常規制度,多數情況下,投資者維權多采用個體訴訟或普通代表人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相對少見,故“懸而待發”;其二,它又是“鋒利寶劍”,一旦啟動,基於其特點,單個投資者能以低成本獲賠償可能,而證券違法者則需承擔巨大成本來應對投資者保護機構的賠償請求,這兩大特性讓特別代表人訴訟雖屬投資者事後救濟程式,但本質上具有事前威懾作用,能阻卻證券違法行為,助力我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兩單案件將適用
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式
在我國,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案件需滿足特定條件:首先,類型限定為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引發的民事賠償糾紛;其次,需以普通代表人訴訟為前置程式,在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期間,投資者保護機構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託,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普通代表人訴訟便轉化為特別代表人訴訟;此外,案件應存在相關機關已作出的行政處罰或刑事裁判,具有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且具示範意義等特徵,同時被告需具備一定償付能力,還包括投保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情形。
從金通靈和美尚生態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具體情況來看,均滿足上述適用條件。首先,金通靈被認定2017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屬於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糾紛;美尚生態被查實2018年至2020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等情況,同樣屬於同類糾紛,滿足案件類型要求。
其次,在普通代表人訴訟前置方面,金通靈案起初由葉小明等10名投資者起訴並推選擬任代表人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後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在相關階段接受60名權利人特別授權申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完成了從普通代表人訴訟到特別代表人訴訟的轉化。美尚生態案雖未詳細闡述普通代表人訴訟前置過程,但從最終由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代表投資者提起特別代表人訴訟來看,可推斷其滿足此前置條件。
此外,在案件選取條件方面,金通靈案和美尚生態案均通過法院公告,面向眾多投資者進行權利登記,反映出案件具有一定影響力,符合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且具示範意義的特徵。同時,投服中心均參與兩案,可表明其認為滿足相關必要情形。
而隨著金通靈案和美尚生態案併入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我國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正式增至4起。此前,投服中心作為投資者的特別代表人,完成了“康美藥業案”和“澤達易盛案”兩起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表示,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借鑒了國外的集體訴訟制度,同時結合中國國情進行了調整,允許特定機構(如投資者服務中心)代表眾多利益受損的投資者提起訴訟,大大提高了維權效率,併為中小投資者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
補齊證券維權短板
強力提振市場信心
事實上,保護投資者是證券監管的重要目的之一。除嚴厲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震懾市場外,為受損投資者提供充分的救濟途徑,填補投資者損失亦是重要工作。
“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作為證券法中的一項創新舉措,它結合了證券市場的特點,解決了中小投資者在遭受證券違法行為侵害時救濟難的問題,有助於妥善快速化解群體性糾紛。”康得智庫專家、上海市光明(浙江自貿區)律師事務所主任周玲表示。
過往證券集體維權多依據《民事訴訟法》的共同訴訟制度及代表人制度(普通代表人訴訟),而在此過程中存在諸多短板。
鄭彧補充解釋説:“普通代表人訴訟中,僅參加權利登記的投資者為原告主體,法院判被告敗訴後,只有這些登記投資者有權獲賠,未登記卻有實際損失的投資者無法獲賠。此外,傳統普通代表人訴訟中,因人數眾多,投資者利益訴求各異,在選擇代表人及代表人能否公平代表登記投資者利益(尤其在調解、和解等重大事項決定上)過程中存在信任不足,導致普通投資者維權意願和效益不高。”
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則有效地填補了上述短板。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通過減免訴訟費用、允許默示加入等方式,大幅降低了投資者的維權成本。“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原則,可以將所有投資者納入訴訟之中,提高了法院的訴訟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
周玲稱,在金通靈案和美尚生態案中,投服中心接受投資者的委託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不需要預交案件受理費,即使敗訴需要承擔訴訟費用,也可以根據特定情形申請減免。這種機制使得中小投資者更有可能參與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通過投服中心參與,實現了訴訟的集中處理,避免了分散審理帶來的效率低下和司法資源的浪費。
在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合夥人朱奕奕看來,如果上述兩則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的勝訴,將使得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威懾及救濟兩大核心功能得到極大的體現和發揚,從而提振投資者長期投資中國資本市場的信心。而通過特別代表人訴訟實現“追首惡”的目標,將進一步有效規範證券市場的資訊披露行為,確保資訊披露的公平、公正、公開,使得投資者信心提振和合規運作相輔相成、並駕齊驅,成為證券市場蓬勃長遠發展的重要動力。
樹立以投資者為本理念
維護資本市場良好生態
從金通靈案和美尚生態案併入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可以看出,證券監管部門嚴格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堅持以投資者為本,堅持“嚴”的主基調,著力構建立體化追責體系,綜合運用行政處罰、自律監管、民事賠償等手段,重拳打擊財務造假者和配合造假方,切實維護市場誠信基礎,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在周玲看來,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與行政、刑事責任機制形成立體化的制度合力,大幅提高了違法成本,展示了監管層對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的決心。同時,通過該制度的示範引領作用,有利於喚醒中小投資者知權、行權、維權的意識,促進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有效保護。
田利輝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長遠來看,成功的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例能夠強化監管威懾力,使違法者意識到其行為將受到嚴厲懲罰,增加其違法成本;可以提升市場誠信水準,鼓勵企業遵守法律法規,保持真實準確的資訊披露,減少欺詐行為的發生;進而優化投資環境,讓廣大投資者感受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吸引更多資金流入股市,促進資本市場穩定發展。
展望未來,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證監會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監管“長牙帶刺”、有棱有角,突出懲、防、治並舉,將持續會同有關方面加大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的全方位立體化追責力度,支援更多投資者拿起包括民事訴訟等在內的法律武器,追究違法違規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支援投資者服務中心依法行使代表投資者實施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法律職能,更好為投資者服務;支援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審理更多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更好維護投資者特別是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良好市場生態。
(責任編輯:譚夢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