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1月1日消息,為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財政部等三部門1月1日發佈《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明確了彈性退休的辦理程式、基本養老金領取等內容。
根據《決定》,從2025年1月1日起,我國將用15年時間,逐步將男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從原60周歲延遲到63周歲,將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從原50周歲、55周歲,分別延遲到55周歲、58周歲。
《暫行辦法》提出,自2025年1月1日起,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可以自願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提前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3年,且退休年齡不得低於女職工50周歲、55周歲及男職工60周歲的原法定退休年齡。
三部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時表示,實施彈性退休,是我國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有利於適應勞動者多樣化需求,滿足不同的工作生活安排需要。改革實施後,職工的退休年齡由原來的一個剛性節點,拓展成為一個彈性區間,增加了職工對退休年齡的選擇權。
比如,某男職工,1972年9月出生,《決定》實施後法定退休年齡為62周歲,若滿足最低繳費年限,那麼可以在60周歲至62周歲之間選擇彈性提前退休。若該職工沒有選擇彈性提前退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62周歲時,可以退休;如果所在單位與其協商一致,還可以在62周歲至65周歲之間彈性延遲退休。
在彈性提前退休辦理方面,《暫行辦法》規定,職工自願選擇彈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選擇的退休時間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所在單位。在彈性延遲退休辦理方面,《暫行辦法》提出,所在單位與職工應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明確延遲退休時間等事項。彈性延遲退休時間確定後,不再延長。彈性延遲退休期間,所在單位與職工的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延續。
上述負責人介紹,根據《決定》要求,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要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考慮到改革實施過程中,在不同年度退休,最低繳費年限會有差異,《暫行辦法》根據彈性退休政策對此規定進一步明確、細化,選擇彈性提前退休的職工,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應達到所選擇退休時間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年限;選擇彈性延遲退休的職工,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應達到其法定退休年齡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年限。
對於職工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社保經辦服務等方面,上述負責人表示,所在單位應不晚于職工退休時間當月,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領取基本養老金申請,如實提供退休時間申請書等材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對領取基本養老金申請進行審核。職工從審核通過的退休時間次月開始領取基本養老金。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探索擴展退休服務,主動為臨近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提供關於辦理退休手續的預先指導和提前受理等服務。
(責任編輯:譚夢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