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黨中央立足農業農村發展新形勢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如何更好地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發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主導作用,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吳焰認為,應以保險機制助力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助推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為激發和調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保險機構積極性,以保險機制助力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助推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吳焰提出了四點具體建議。
一是適應農業經營方式轉變趨勢,將農業保險保費補貼重點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傾斜。隨著土地所有權、承包權與經營權的“三權分置”,農村土地經營權正在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集中。建議按照責任權利對等原則,將涉農財政補貼特別是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對象,從土地承包方轉換為土地經營方,精準支援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利用保險機制開展風險管理,提高農業生産抗風險能力。
二是適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風險偏好特徵,將新型農業保險險種納入保費補貼範圍。隨著農業産業化、規模化和集約化經營的推進,“低保費、低保障、保成本”的傳統農業保險産品已經無法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價格波動及收入損失的風險保障需求。建議在現有農業保險保費補貼險種目錄基礎上,將保障水準更強的産值保險、價格保險和收入保險等新型農業保險險種納入財政補貼範疇,推動農業保險從保成本向“保産值、保價格、保收入”升級。
三是適應世貿組織農業規則要求,將涉農補貼從直接補貼轉換為保費補貼。在我國農産品價格補貼等“黃箱”政策支援空間已經非常有限的背景下,充分利用農業保險補貼這一世貿規則允許的“綠箱”政策,通過擴大農業保險覆蓋範圍面和提高補貼額度,持續加大對農業的支援力度。
四是適應供給側改革“降成本”政策導向,加大面向涉農保險機構的政策支援力度。建議財政出資設立農業保險風險補償基金、涉農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償基金等涉農保險風險補償基金,支援保險機構建立多元化的風險分散機制。研究將種植業保險、養殖業保險和森林保險享受的稅收優惠擴展至其他涉農險種,增強保險機構推廣涉農保險的積極性。
吳焰表示,在實踐中,他體會到,保險作為一種社會化、市場化的風險轉移機制,可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覆蓋全流程、全要素的保險保障,彌補融資信用短板、化解市場交易風險、管理農機設備風險以及完善人身保險保障,對於提高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抗風險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培育和壯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具有獨特作用。
具體來看,保險機制對農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保險機制可彌補融資信用短板,提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發展能力。保險機構憑藉自身的風險管理和資金優勢,通過發展貸款保證保險、開展農業保單抵押貸款和開展支農專屬資管産品等途徑,可幫助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突破缺乏有效擔保和抵押物的瓶頸,滿足生産和再生産的融資需求。
二是保險機制可化解市場機制風險,提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規模化經營能力。由於農産品需求彈性較小,農業生産容易受到市場價格波動的衝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關注自然災害風險的同時,更加關注價值實現環節的市場風險。引入農産品價格保險機制,將市場風險納入農業保險保障範疇,可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應對價格波動風險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解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推進規模化經營的後顧之憂。
三是保險機制可管理農機設備風險,提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農機化發展水準。通過完善保險機制,使農機損壞能夠得到及時補償和修理,農機傷人事件能夠得到及時處理和賠償,能夠有效降低農機事故對生産經營活動影響,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利用現代技術裝備提升農業生産力,充分發揮農業機械推動規模經營的重要作用。
四是保險機制可完善人身保險保障,吸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高素質人才的吸引力。依託保險機構建立面向新型職業農民、更高水準的養老、醫療、意外傷害等保險計劃,可實現對社保制度的替代和補位,有利於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吸引和留住高素質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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