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證”合一後,將大幅減少行政許可審批量
●取消了企業註冊資金和先證後照的要求,在工商登記環節實行註冊資本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
●建立了種子生産經營備案制度,推進行政審批由事前許可向事中事後監管轉移
●出售、串換的種子數量不應超過其家庭聯産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種量
新《種子法》對種子生産經營許可管理制度作了重大調整,如實行生産經營“兩證”合一、下放育繁推一體化許可審批、建立種子生産經營備案制度等。今年7月8日,農業部發佈新修訂的《農作物種子生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自今年8月15日起施行。本報記者就《許可辦法》修訂有關情況採訪了農業部種子管理局相關負責人。
種子生産經營將有五方面調整
記者:此次修訂《許可辦法》的背景是什麼?答:為適應種業發展新形勢,加快現代種業發展,2015年11月,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了新《種子法》,對種子生産經營許可管理制度進行了調整。此次修訂,一是將種子生産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合併為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二是將實行選育生産經營相結合、有效區域為全國的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的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將常規作物原種的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縣級農業主管部門。三是取消企業註冊資金、固定資産金額和先證後照管理的要求。四是建立種子生産經營備案管理制度。五是完善企業種子生産經營檔案管理制度。
生産經營許可“兩證”合一,設立副證
記者:為什麼要實行種子生産經營“兩證”合一?“兩證”合一後,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將如何發放?
答:新《種子法》第五章“種子生産經營”,將原《種子法》第四章“種子生産”和第五章“種子經營”以及第六章“種子使用”等相關內容合併,實行種子生産經營“兩證”合一,明確不再按種子生産、經營分別發放許可證。實行“兩證”合一,一方面,落實簡政放權,就目前同時具有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的2080家企業而言,“兩證”合一後,只申辦一個許可證,將大幅減少行政許可審批量,減輕企業辦證負擔;另一方面,實行全産業鏈監管,將以具有種子加工包裝權的企業為主體,向前延伸至種子生産,向後延伸至種子銷售,有利於掌握企業生産、加工、包裝、銷售全過程資訊,加強許可事中事後監管,實現可追溯管理。
“兩證”合一是種子生産許可和經營許可的實質合併。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由種子企業註冊所在地農業主管部門按許可權核發,其餘種子生産地、種子銷售地無需重復核發同類型許可證。同時,由於我國種子生産尤其是雜交種子生産,普遍存在異地制種的情形,生産的品種往往也會逐年更新,致使生産品種、地點極易頻繁變更。如果這些變更事項按原有許可程式進行變更登記,不僅會給種子企業帶來大量負擔,也會消耗許可機關大量行政資源。為此,《許可辦法》將許可證分為主證、副證,主證註明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法定代表人、生産經營範圍、生産經營方式、有效區域、有效期至、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事項;副證註明生産種子的作物種類、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及審定(登記)編號、種子生産地點等內容。主證、副證是一個有機整體,副證載明的作物種類和品種不得超越主證規定的生産經營範圍。
《許可辦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的農作物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不變,但原有種子生産許可證或種子經營許可證,只要有一個許可證到期,種子企業就應當按新辦法重新申辦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對從事種子進出口或分裝經營種子業務且不進行種子生産活動的,許可證只印製主證、不印製副證,申請人可不提交《許可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種子生産條件相關材料,也可不提交種子生産專業技術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
記者:許可證副證應當如何變更?
答:為落實簡政放權、方便申請人,根據《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許可辦法》提出:在有效期內變更副證載明的生産種子的品種、地點等事項的,應當在播種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並提交相應材料,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發證機關應噹噹場予以變更登記。考慮到各地行政審批改革進展不一,對確實不能當場變更的,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從簡從快的原則,可進一步細化副證變更程式。
副證變更實行形式審查,只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規定條件(《許可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等規定的申請材料),且與其在中國種業資訊網上提交的資訊一致,即可變更副證相關內容。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強化企業主體責任,申請企業在申請變更副證載明事項時,應當主動聲明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主動説明申請生産經營品種涉及新品種保護及書面授權等相關情況。
記者: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主要是指什麼?
答:在種業實際工作中尤其是在種業司法實踐中,對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這一特定概念,極易因人而異産生認知混淆,特別是在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外生産種子的,可能涉嫌跨區域無證生産種子的問題;在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外銷售種子的,易與《刑法》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相關聯,給種子生産經營者和種子行業管理者造成極大的思想混亂。
考慮到我國種子生産尤其是雜交制種多為異地制種的實際情況,限制種子銷售區域客觀上不利於現代種業發展,為打破地方封鎖、破除地方保護、加快形成全國統一大市場,《許可辦法》規定:一是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是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區域;二是種子生産地點不受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限制,由發證機關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種子生産合同複印件及無檢疫性有害生物證明確定;三是種子銷售活動不受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限制,但種子的終端銷售地應當在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或標簽標注的適宜區域內。
企業註冊門檻降低檔案須完善
記者:為什麼要取消企業註冊資金和先證後照要求?
答:《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要求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同時,《國務院關於“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外,一律不得設定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為落實行政審批改革要求,新《種子法》取消生産經營許可的資金條件,刪除了原《種子法》關於“種子經營者必須先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後,方可憑種子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或者變更營業執照”的要求。鋻於此,《許可辦法》取消了企業註冊資金和先證後照的要求。今後,在工商登記環節實行註冊資本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企業根據其認繳的註冊資本承擔相應責任;在許可審批環節突出種子生産經營相關的資質條件,企業根據計劃安排生産經營活動,減輕企業種業投資的資金壓力,促進種業萬眾創新、大眾創業。
記者:種子企業如何建立種子生産經營檔案?
答:種子生産經營檔案是對種子生産、加工、貯藏、經營各環節活動的真實記錄,完善檔案管理制度是提升企業管理水準、提高種子品質的重要內容。規範生産經營檔案管理,有利於實現種子可追溯管理,有利於加強許可事後監管。新《種子法》在生産經營檔案管理方面,突出強調了兩方面,一是要求保證可追溯,二是要求保存種子樣品。種子企業應當建立包括種子田間生産、加工包裝、銷售流通等環節形成的原始記載或憑證的種子生産經營檔案。種子生産經營檔案應當至少保存五年,確保檔案記載資訊連續、完整、真實,保證可追溯,檔案材料含有複印件的,應當註明複印時間並經相關責任人簽章。種子生産經營者應當按批次保存所生産經營的種子樣品,樣品至少保存該類作物兩個生産週期。
種子經銷門店實行備案制度
記者:新《種子法》建立了種子生産經營備案制度,這一制度在新辦法下將如何實施?
答:種子生産基地和種子經銷門店的管理一直是種子監管的難點。當前我國種子企業普遍通過書面委託的方式,採取”企業+農戶”、”企業+合作社”等形式,組織農戶或農村新型經營主體,開展種子生産活動。同時,在種子銷售鏈條上,種子經銷門店數量眾多、銷售渠道複雜,全國種子經銷店約有近30萬家。原《種子法》對種子委託代銷、委託生産和經銷門店缺乏必要規範,易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制售假劣種子,嚴重干擾種子市場正常秩序。
鋻於上述情況,《種子法》建立了種子生産經營備案制度,推進行政審批由事前許可向事中事後監管轉移。《許可辦法》規定,書面委託生産種子、書面委託代銷種子、經營不分裝種子和設立分支機構等四類常見的種子生産經營主體,應當向當地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備案;沒有設立農業主管部門的,可向上級行政區域農業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內容主要包括種子生産經營者的基本情況及其所生産經營種子的相關資訊。持證種子企業不是備案的主體,但對於書面委託生産種子、書面委託代銷種子和設立分支機構的,持證種子企業應當在申辦許可證時或者在領取許可證後,在中國種業資訊網及時填報相關資訊,生成備案流水號,確保被委託方或下屬分支機構順利完成備案工作。
農民自留種串換有限制
記者:農民自留種串換問題一直在種業界存在較大爭議,在這次辦法修訂中,自留種串換問題有哪些規定?
答:為了保護農民利益,規範種子市場秩序,《種子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餘的,可以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與原《種子法》相比,增加了“當地”二字。因此,《許可辦法》對農民個人、串換區域、串換數量作了進一步明確。農民個人應當為以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形式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民;當地集貿市場應當為農民個人所在鄉(鎮)區域;同時,其出售、串換的種子數量不應超過其家庭聯産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種量,從而進一步規範農民自留種串換行為。違反規定出售、串換種子的,視為無證生産經營種子。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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