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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徵收比例,由試點縣綜合考慮土地增值收益情況,考慮土地用途、土地等級、交易方式等因素確定。《暫行辦法》明確,調節金全額上繳試點縣地方國庫,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由試點縣財政部門統籌安排使用,試點期間,省、市不參與調節金分成。調節金徵收部門應定期公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成交及調節金繳納情況。 《暫行辦法》規定,調節金繳納憑證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再轉讓辦理不動産登記手續的要件。
據介紹,《暫行辦法》適用於國家確定的15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縣(市、區),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暫行辦法》提出,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環節取得入市收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在再轉讓環節取得再轉讓收益的土地使用權人,應向國家繳納調節金。 據了解,調節金分別按入市或再轉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徵收。
《辦法》指出,為了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制定了該辦法。《辦法》明確,調節金分別按入市或再轉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徵收。 《辦法》全文如下: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保障農民公...
中國國土資源部官網13日發佈的消息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或再轉讓須徵收20%-50%的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近日聯合印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調節金全額上繳試點縣地方國庫,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今年6月初,中國銀監會、國土資源部聯合印發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根據國土部方面介紹,2015年3月,國土部在全國選取15個市(縣),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為落實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要求,銀監會會同國土部在對入市試點地區土地抵押融資調研論證後,制定本辦法。
調節金全額上繳試點縣地方國庫,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今年6月初,中國銀監會、國土資源部聯合印發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根據國土部方面介紹,2015年3月,國土部在全國選取15個市(縣),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
昨天,記者從國土部獲悉,今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或再轉讓須徵收20%—50%的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近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聯合印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做出規範。
意見稿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在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中違反法律法規的,有權向國家土地總督察、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機構舉報。 國家土地總督察將根據國家土地督察工作需要,結合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核情況以及關於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違法案件的舉報線索,商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國家土地督察工作的計劃、重點等,並定期向社會公佈。若發現重大違法案件線索,國家土地總督察可以決定就土地利用和土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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