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經濟進入新常態的大背景下,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無疑是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經濟工作的重心和主線。權威人士的講話也提出,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我們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生命線”。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吳敬璉、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院長吳曉靈、清華大學經管學院副院長、央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白重恩等權威專家在日前舉行的2016第五屆金融街論壇上就供給側改革應如何推進發表了觀點。
提高供給品質應由市場決定
吳敬璉表示,中央提出的從供給側去觀察中國經濟未來發展的趨勢,找出問題所在,提出對策和方針。這是宏觀經濟政策和經濟發展方針上的重大發展和思想轉變。對它的意義必須做出充分的估計,對這個問題需要研究清楚,用它來指導政策的決定和具體的工作。
吳敬璉説,在21世紀初,中國經濟發生了一個重要變化——經濟發展進入了下行通道。對於這個經濟現象,可以從兩個不同的角度去觀察和分析,尋找應對的方針。一個角度是從需求方去觀察,另一個角度是從供給方去觀察。
在我們國家,雖然許多經濟學家都認為研究長期問題、趨勢性問題應該著重從供給方的因素去分析問題出在哪,應該怎麼應對。雖然有些經濟學家大概在2006年、2007年,甚至更早一點時間,就提出了中國的潛在增長率在下降。但是在全球金融危機發生後,主流的思想還是從需求方去觀察問題。就是所謂“三駕馬車”——投資、消費和進出口,分析中國經濟增速下降的原因。最終得出的結論是“需求不夠”,應對的方針就成了擴需求、保增長,採用刺激的辦法,反覆使用這個方法去提升經濟增長率,但是近幾年效果不佳,而且積累了大量的風險。
風險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刺激政策的效應越來越差,投資回報遞減的規律已經充分顯現。從2009年到現在,幾乎每年都會出臺一些擴張需求的刺激政策。但是效果越來越差。另一方面,刺激政策造成的副作用越來越大了。這個副作用集中的表現就是資産負債表裏的負債迅速提高。2015年一些研究表明,國民資産負債表的總杠桿率大概在250%左右,甚至有研究認為已經接近300%,説明杠桿裏蘊藏著很大的系統性風險。
正是因為刺激政策正面效果越來越差,負面效果越來越大,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用擴需求、保增長的辦法已經不能繼續了,要尋求另外的辦法。
從供給側來考慮,中國經濟進入下行通道的根本原因在於“效率提高對於增長的貢獻在下降”。比如,過去依靠農村的勞動力和資源進入城市,使得經濟的效率有所提高。但是到了21世紀的第一個十年,這個因素正在消退。另外,當中國普遍的技術水準跟發達國家差距縮小以後,再用學習先進國家的技術促進發展的簡單辦法來提高自己的技術水準的空間也變得很小。
所以從供給側去分析就會發現,效率提高的要素不能夠取代其他要素的下降所造成的經濟下行狀態,如果不能做到這一點的話,這個下行狀態就會持續下去。所以我們要把自己的注意力轉到供給側,盡一切努力去提高供給的效率。
在供給側的三個主要因素——勞動力、投資和效率提高當中,勞動力因為人口紅利已經逐漸消失,因為過度投資已經造成了太大的負面的作用,而且蘊藏著系統性風險,所以要扭轉經濟增速下降的形勢,就要依靠提高供給的品質,也就是説提高效率。
怎麼能夠提高供給方的效率和品質呢,吳敬璉提出,最終還要靠結構性改革。首先要優化經濟結構。效率不高,肯定有資源錯配、誤配的問題,所以結構優化是我們要提高供給效率的重要途徑。“結構調整有兩種辦法,一種辦法就是計劃經濟的辦法,由政府來進行資源的再配置。我們曾經用過這個辦法,比如從2004年以後提倡的‘有保有壓’,‘有服有控’,由政府行政機構來包辦,用各種政府補貼、貸款、投資來發展政府所指定的一些産業,來扶植政府所選的一些企業,來發展政府所提出的某些技術創新。從2004年以來做的辦法看來效果並不好,因為政府沒有能力去判斷什麼是好的結構,實際上這是要靠試驗,靠千千萬萬的創業者、創新者通過試驗在市場中受到考驗,找出路徑。”
另一種辦法,就是以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基本原則下,主要依靠市場力量來進行。市場可以有兩個作用,一個作用就是能夠有效地配置資源,也就是説我們在進行資源的再配置的時候能夠發揮很好的作用。市場的另外一個作用就能夠形成一種所謂相容的激勵機制,激勵人們的創業和創新。
我們現在要提高供給品質,要提高效率,應該用哪一種辦法為主呢?還是要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所説的,“要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的發揮政府的作用。”所謂更好的發揮,就是不要像過去那樣包辦一切。也就是説我們在提高供給品質這件大事上也是要用新辦法,不要還用老辦法。
對應經濟下行不能老是用刺激的老辦法,對於如何提高供給側的品質也是這樣,要按照新辦法,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所講的“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辦法。市場如何才能夠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呢?這就要建立制度基礎,而這個制度基礎就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所説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要做好這件事,就一定要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比如我們當前的重點任務是“三去一降一補”,其實要做兩件事。一件事就是實現資源的有效再配置,原來有錯配的,結構變的不好了,結構扭曲了,現在要把它轉回來。轉回來就是實現再配置,使資源配置更加有效,這就要靠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另外一件事,説到降成本,可以用下指標的辦法要求企業降成本,但是更重要的恐怕是要靠市場激勵,用市場的優勝劣汰,市場的競爭去使得企業和創業者都能發揮創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這比下指標硬性的要求降成本要有效得多。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
出清“僵屍企業”要發揮好破産法的作用
針對當前經濟下行期間“僵屍企業”難以出清的問題,吳曉靈發佈了由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聯合中國政法大學破産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共同完成撰寫的研究報告——《加強破産法實施、依法促進市場出清》。
吳曉靈指出,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加大是我國經濟運作面臨的最突出問題。從行業來看,我國27個大行業中有21個産能嚴重過剩,既有鋼鐵、水泥等傳統行業,又有風電、光伏等新興行業。在此背景下,大量“僵屍企業”的出現,既佔用了社會資源,亦不利於産業轉型升級。中國特殊的“預算軟約束”和“剛性兌付”現象是“僵屍企業”得以延續的原因。而我國破産法制度執行不暢,也是企業難以用法律手段實現退出的重要因素。
在破産法實施不暢情況下,中國目前僵屍企業佔用了大量資源與信貸,使得經濟難以轉型;而以信貸資源維持的剛性兌付,讓資本市場和信用市場無法按照基礎資産的風險來進行定價。此外,由於企業破産制度實施不暢,以及我國個人破産制度的缺失,使得不少陷入困境的企業家跑路和消失,這也引發了大量資本不正常流動以及人民幣匯率波動。在耗時較長的破産程式中,企業家也沒有時間和精力重新思考新的創業方向,獲得重生。課題組建議應完善破産法律制度的核心以及配套制度工作,並逐步開展與破産法配套制度的中長期工作,最終實現“加強破産法實施,依法促進市場出清”的目標。
吳曉靈表示,整體而言,我國《企業破産法》實施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各方缺乏適用破産法的意願。主要表現在社會對破産法的認識存在誤區,地方政府出於維穩和政績的需要干預企業破産;國有企業破産動力嚴重不足;民營企業對破産適用缺乏積極性;銀行等金融機啟動企業破産程式積極性嚴重不足,法院也不願受理破産案件。二是法治體系建設滯後。從立法方面看,尚未建立個人破産制度,未對經營性事業單位的破産作出規定,對仲裁與破産程式的關係規定缺位,與勞動法相關制度銜接不暢;從司法方面看,破産案件涉及主體多、法院顧慮較多,法院處置破産案件缺乏獨立性、審理破産案件法官的專業性不足、法官考核體系存在缺陷、破産管理人選任機制錯位、債權清償執行上也存在諸多困難。三是配套制度仍需完善。政府介入方式尚在探索,程式規範和協調效力難以保障;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職工安置比較困難;破産重整企業融資困難;企業信用維護和修復機制不完善;稅收配套政策有待完善。
吳曉靈指出,針對上述問題,課題組提出了完善我國破産法律制度的所有建議:一是完善破産法律制度的核心建議。要強化對破産法的正面宣傳和教育,突出重整的積極作用,改變社會對破産的片面認識;政府也要轉變理念,按照法律和市場規律解決産能過剩和僵屍企業問題;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巡迴法庭以及部分省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設立專業的金融與破産法庭,改革破産管理人遴選制度和激勵機制;要鼓勵庭外重組,突出破産重整,推動債務重組與資本重組並舉。二是近期完善破産配套制度的工作。要強化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將債務重組與減免的權利交還給金融機構,同時加強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將破産立案作為銀行不良貸款核銷的依據;提升破産程式透明度,防止利益輸送;政府要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建立多部門的溝通交流機制,幫助破産重整企業信用修復,積極做好職工安置和再就業工作。三是完善破産配套制度的中長期目標。建議研究設立國家破産管理局,作為司法部代管的國家局或內設局;在《企業破産法》中增加預重整制度、個人破産制度和經營性事業單位破産制度;要拓寬企業融資渠道,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價值發現和資源配置作用;要建立企業信用維護修復機制和加強銀行間授信資訊共用,完善與破産相關的稅收法律體系。
作為配合《企業破産法》有效實施的配套措施,也要運用金融工具加快不良資産市場化處置,培育多層次的不良資産處置市場。主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構建多元化不良資産交易市場,整合資産、債權人、債務人、處置主體、投資主體的各類資源。二是要吸引金融機構、民間資本和國外投資者等各類投資主體,提高市場活躍度。三是對有價值的企業以市場化方式實施“債轉股”,防止“免費的午餐”,逐步降低企業的杠桿率;對明顯缺乏拯救價值和市場前景的“僵屍企業”則應直接進入破産清算程式,加快市場出清。四是探索不良資産證券化,拓寬不良資産處置的資金渠道。五是鼓勵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不良資産領域。六是在困境企業重組中引入專業重組機構,提高重組成功率並實現企業再生。同時,也需要對相關制度和政策予以完善,提供必要的法律和政策環境,包括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硬約束”,優化相關稅收政策,充分發揮市場仲介機構的作用,借力“網際網路+”提高處置效率等。
清華大學經管學院副院長白重恩:
化解過剩産能要遵循市場規律
作為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的五大任務之一,去産能無疑是供給側改革的重要一環。白重恩指出,現在很多地方化解過剩産能的辦法是讓一些企業停産,“這些停産的企業並沒有被關掉,隨時可能又出來,再繼續生産,就會造成進一步的壓力。所以我覺得,化解過剩産能仍然是一個在路上的事情,還需要繼續努力。”
白重恩説,短期解決過剩産能的辦法很多,更重要的是需要找到解決長期的結構性問題的辦法,或者説怎麼不形成新的過剩産能。這就需要找到是什麼原因造成了這些過剩産能。“如果我們不知道這些病根,夠很難找到好的藥來來對症下藥。”
白重恩認為過剩産能産生的根源有幾個方面。
第一,與過去運動式的政府投資計劃有關。為了應對外界衝擊,政府急忙採取大力度刺激政策,短期造成對某些産品的需求很大,而市場並不清楚這樣的刺激能持續多久。結果效果越來越不好,持續性也越來越差,並造成了産能過剩。“把能想到的基礎建設設施做得差不多,再找到好的投資項目越來越難的時候,邊際投資就沒有前面好。”白重恩説。而且這種運動式的刺激計劃造成了大量的政府債務,赤字在不斷擴大,財政有沒有能力來持續這樣的刺激,確實是比較大一個問號。
“我們去查了2008年、2009年,國務院、發改委的文件,看哪些行業是有扶持計劃的。然後再看跟這些行業相關的行業,最後,構造了行業政府扶持指數。我們發現,産能過剩跟政府扶持指數是有高度相關性的。政府扶持指數越高的行業産能過剩越嚴重”,白重恩表示。
第二,某些政策與市場規律不吻合,背離了市場規律,造成政策的不穩定性。一些企業是聽市場的,這些企業做得還不錯,還有很多企業是聽市長的,市長扭不過市場,市長給指的方向,並沒有給市場指的方向那麼好。
第三,一些不合理的制度催生了過剩産能。“比如項目審批制,建一個鋼廠可能要十年才能拿到批文,等拿到的時候已經産能過剩了,怎麼辦?是建還是不建。我觀察到的是大部分地方政府還是要建的,已經花了十年才拿到批文,為什麼不建”,白重恩舉例説。
這種項目的投資應該對市場做出靈敏的反應,審批制度使得實際的投資和觀察到的做這個投資的申請之間的時間拉得太長了,造成了對市場的反應非常不敏感。
第四,因為去産能會影響GDP,尤其會影響就業,所以部分地方政府對於化解過剩産能並不積極,因此化解過剩産能的速度比較慢。“2008年之後,隨著房地産價格快速上漲,土地價格水漲船高,地方政府財力有了大幅度提升,於是大量融資,去做投資,造成産能過剩。當有企業希望收購兼併本地企業時,地方政府的地方保護,也阻止通過收購兼併化解産能的可能。地方政府對企業的這種直接或者間接的干預,使企業化解産能面臨很大困難。”
第五,制度的不健全也讓過剩企業難出清。白重恩以“僵屍企業”舉例,由於破産法律並不完善,如何處置破産企業的資産面臨很大難題,牽扯到國有資産的風險就更大了。“國有資産如果破産清算的程式不是很規範,那麼在處置的過程中,就難免出現這樣或那樣的遺漏。如果出現了遺漏,最後又發現,資産賣的價格太低了,就叫國有資産流失,如果價格賣高了,別人不要了。”
如何才能有效化解過剩産能?白重恩給出了五條建議。
第一,政府政策要遵循市場規律。這樣穩定性就會比較強,就不會給企業帶來這種到底是聽市場,還是聽市長的困惑,也不會因為太多的聽市長而造成很多的産能過剩。
第二,必須改革項目審批制度,使得企業能夠快速應對市場變化。
第三,不同的企業面臨著不同的成本,尤其不同所有制的企業,獲得資源的成本還是不一樣,要努力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到更大的作用,使得不同所有制的企業獲得資源的成本差距不大。
第四,銀行必須加強關注壞賬的産生及解決。
第五,2014年底的“43號”文雖然對地方政府借債有了更多的約束,但是仍有一些地方政府違規違法的給企業提供擔保,這個如果不改變,可能問題也很難解決。所以,地方政府的決策機制和激勵約束做出重大改變。
(責任編輯:羅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