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大勢
今年春拍季頗不平靜,最近多家拍賣行的拍品被質疑。上周,國家文物局發函北京文物局稱,接到舉報,“中國嘉德香港2016春季拍賣會”中部分標的疑似為走私至港的內地出土文物,要求北京文物局對其進行調查了解。
知名畫家石魯家屬近日也在北京舉辦新聞發佈會追索遺失作品,宣稱石魯一批捐贈給某博物館的畫作遺失,但其中一幅作品居然今年在某拍賣公司的春拍上出現,石魯家屬發表聲明強調,任何丟失遺作的公開拍賣或私下交易均屬非法。
業內人士指出,在拍賣行業,對拍品疑問從未間斷,新藝術品交易管理辦法規定,拍賣行負有盡職調查責任,然而對於如何才算“盡職”,需要進行哪些規範操作程式,新管理辦法並沒有進一步詳細解釋,而且以現時的技術條件、配套服務及其他因素,並不能完全使拍賣行“盡職”。●南方日報記者 歐志葵 實習生 肖茜
1.案例
嘉德香港部分拍品被舉報為疑似走私文物國家文物局要求調查
嘉德香港春拍多件拍品疑似內地走私物,被國家文物局發函要求調查。日前,國家文物局在其官方網站公示了一封寫給北京市文物局的函,稱接到舉報,中國嘉德(香港)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中國嘉德香港2016春季拍賣會”中部分標的疑似為走私至港的內地出土文物。
在這封函中,國家文物局告知北京市文物局,接到的舉報稱,中國嘉德香港2016春季拍賣會中的“格物致知——泓燊堂吉金”、“觀古——瓷器珍玩工藝品”、“金玉圭璋——香港重要私人珍藏古玉及青銅”、“摶泥幻化——中國古代陶瓷”等專場中部分文物標的疑似為內地出土文物。
國家文物局表示,請北京市文物局儘快向中國嘉德(香港)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的關聯企業——中國嘉德國際拍賣有限公司調查了解上述文物標的的徵集來源等情況,並於該拍賣會舉辦(5月29日)前結果上報。
隨後,記者從北京市文物局公開的資訊中獲悉,該局發佈了一篇名為“北京市文物局關於請協助調查了解中國嘉德(香港)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中國嘉德香港2016春季拍賣會’有關文物標的徵集來源等情況的函”。
在這份文件中,北京市文物局稱已接到國家文物局發來的公函,按照國家文物局文件的相關要求,請中國嘉德了解中國嘉德香港2016春季拍賣會中,“格物致知——鴻燊堂吉金”、“金玉圭璋——香港重要私人珍藏古玉及青銅”、“摶泥幻化——中國古代陶瓷”、“觀古——瓷器珍玩工藝品”專場中文物標的的徵集來源等情況,並以書面形式及時報送市文物局。
記者亦從中國嘉德拍賣公司證實,該公司已看到國家文物局發佈的相關函件,“中國嘉德(香港)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為我公司在香港註冊的子公司,將於5月27日至31日舉辦2016香港春季拍賣會。”該公司稱,在得知該函內容後公司高度重視,即時要求香港公司對該函提及的相關標的進行核查,做到拍賣標的的合法合規。
5月29日,截至記者發稿時,中國嘉德對於相關標的核查事宜沒有再進一步消息發佈,但同日,香港嘉德春拍如期進行。
2.案例
遺失品《巡山放哨》拍場出現 石魯家屬公開追索遺失作品
最近,國家博物館遺失的一幅藝術作品在一家知名拍賣行的春拍上出現。近日,國家博物館與著名藝術家石魯家屬共同召開新聞發佈會,公開追索石魯遺失作品及文獻資料共計158件(套)。據石魯女兒石丹稱,這批遺失作品裏的《巡山放哨》作品,今年春拍在一家拍賣行作為重點拍品上拍,據此,他們認為這是追查遺失作品的重要線索。據業內人士稱,保守估計這批作品市場價超過億元人民幣。
據石魯家人發佈的聲明稱,“丟失的捐贈清單中所列石魯遺作、資料及其所有權和著作權完全屬於石魯藝術遺産繼承人,並已經列入中國國家博物館石魯作品整體捐贈目錄之中,如有出現在書畫市場,無論是被公開拍賣或私下交易都是違法行為。”
據了解,為了保護、傳承石魯藝術,2012年初,全體石魯藝術遺産繼承人閔力生、石堅、石強、石果、石丹共同決定將珍藏的石魯作品及文獻資料分批捐贈給中國國家博物館,並於同年向中國國家博物館捐贈了第一批石魯先生的遺作151件,2014年正式捐贈第二批作品。
“第二批捐贈過程中,石魯的二兒子石強突然去世,在國家博物館依據法院裁定接收原來由石強保管並已確定捐贈的石魯作品過程中,發現部分作品和文獻資料共計158件(套)下落不明。”中國國家博物館副館長陳履生説,這批遺失作品裏,包括《背礦》(之一)、《巡山放哨》、《華嶽松林》、《葵蔭道上稿》等石魯于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的創作,具有重要的學術意義和不菲的市場價值。
今年早前,一家拍賣行將石魯遺失的《巡山放哨》作為重點拍品上拍,才讓石魯家人發現線索。“過去只是找不到它們,沒有任何的線索。現在有了線索,我們就要啟動法律手段。”陳履生如是説。
■延伸
拍賣行如何完成“盡職調查”?
新法規尚待進一步細化
上述拍品受質疑的事件,其實折射的均是拍賣行對拍品是否有盡職調查的問題。在今年正式實施的新《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中,明確要求各經營單位做到明碼標價、資訊全面真實、交易記錄保存完整,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確保公平透明交易;並建立盡職調查制度,藝術品經營者有責任應買受人要求,對所經營的藝術品的真實性提供合法來源的證明等。
“作為文化藝術品經營機構的拍賣行,他們應當遵守《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新管理辦法規定,經營單位不得經營的行為之一就是,‘向消費者隱瞞藝術品來源,或者在藝術品説明中隱瞞重要事項,誤導消費者。’”廣東省關愛藝術家公益促進會秘書長何炳輝向記者如是説。
他同時指出,新管理辦法規定拍賣行應當“盡職調查”,而“盡職”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藝術品創作者本人認可或者出具的原創證明文件”,或“第三方鑒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或“其他能夠證明或者追溯藝術品來源的證明文件”。
但在實際操作中,“不少拍賣行卻不能提供,尤其是第一種證明材料,更是缺失。”何炳輝認為,對於尚在世藝術家,第一種證明材料拍賣行應儘量去爭取,同時也最有可能實現的,然而卻沒有,這是部分拍賣行沒有盡到盡職調查責任。“現時不少拍賣行上拍品被質疑,甚至被藝術家本人否認,大都與沒有第一種證明文件有關。”
“拍賣行徵集藏品時,有時候會出現一些來源不明的東西,尤其在境外,藏品傳來傳去。”中央財經大學拍賣研究中心研究員季濤説,“如果是走私出去的,藏家也不會告訴拍賣行。一般來説,如果拍品出現問題,拍賣行應將拍品撤拍。如果拍賣公司確實未經審核違法上拍文物標的,那麼就可能是有意逃避,對於這種情況,拍賣公司應該會受到處罰、追究”。
事實上,拍賣行業對於“盡職調查”亦有行業規範。記者從業內獲悉,一般拍賣行徵得拍品時,會先向委託人了解該拍品的來源、出處,並與委託人簽署合同,要求委託人對拍品具有所有處分權、品質説明等;第二步,拍品在上拍前,還需經拍賣行專業人士做初步鑒定、評估;第三步,對於重要的拍品,拍賣行會邀請多位研究、專業品鑒某類藝術品的專家會審,對於尚在世的藝術家作品,有些拍賣行在上拍前還會將拍品送藝術家本人確認。
“藝術品的真偽和品質是一個非常核心的問題,任何一家拍賣機構想要得到市場認可,對拍品的來源、真假都必須做詳細了解。”中拍協副秘書長歐陽樹英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拍賣公司對拍品的審鑒行業規則裏有較詳細的規定,比如委託方送拍品到拍賣公司時,拍賣行的專業人士會根據其專業素養先做出初步判斷;然後,拍賣公司內部會進一步會商,對拍品市場價格再做評估;如果重要的拍品還會找到相關專家來進一步做研究。目前拍賣業對拍品的審鑒體系是三維的,即通過多種手段,包括專家的考證、檢測儀器的辨偽、文獻的佐證,等等。
歐陽樹英還提到,在接受拍品前,了解拍品來源,並要求委託人提供相關證明。同時為防止委託人有所隱瞞,拍賣行按規定要和委託人簽署一份委託拍賣合同,在該合同中規定,委託人需要保證拍品來源合法,委託人對拍品有處分權。如果來源被證明不合法,合同就可以終止。
不過,歐陽樹英也指出,新管理辦法裏,文化部對於拍賣行要求的“盡職調查”,沒有進一步指引,也沒有更詳細的解釋,“我的理解,拍賣行業一直在依照拍賣法、拍賣公約的規定來做盡職調查,這在某種程度上和文化部的立法本意是一致的,我期待有進一步詳細的釋義出臺。”
(責任編輯:張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