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十年前賣房,至今沒交房。十年間,面對業主起訴、勝訴和相關部門處罰,開發商我行我素,各種手段拖延交房時間。如今,業主們備受折磨、心力交瘁,開發商卻主動致電,勸説退房。《天天315》今日聚焦:北京大興“果嶺假日”小區賣房十年不交房,開發商被罵“沒人性”。
央廣網北京5月25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買房是人生大事,直接關係著整個家庭的生活品質和幸福指數,所以為了擁有一個溫暖安定的居所,絕大多數人都傾其所有,不僅用盡一生積蓄,有的還要背上幾十年的鉅額貸款。買房不易,而不少人買房後,卻還要面對延期交房、房産證難産等各種讓人頭痛的問題。
北京大興“果嶺假日”小區150戶業主,目前就因開發商無限期拖延交房時間,而苦惱不堪。
業主張先生(化名)告訴記者,他是在2006年年底,也就是十年前在北京大興“果嶺假日”小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當時開發商“北京亞奧先科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承諾,2年後交房。
張先生:“這個小區2005年就開始賣了,我是2006年買的。當時土地證、施工證、規劃證,幾個證是齊全的。那時候沒有預售許可證,他用了一個什麼辦法呢?簽訂合作建房協議書。我們當時大概有幾十戶就給了錢,並簽了合作建房協議書。開發商承諾在2009年交房,我們都簽了,給他錢了。他從2006年開始到2009,一直這麼賣。到2009年,再賣的時候就已經有預售許可證了,當時簽訂的商品房合同有説是在2010年8月份交房。但是到8月份還一點沒動靜,業主們就有點坐不住了。”
業主們從2010年9月份開始維權,到2011年年初,北京市住建委,大興區住建委介入調查後,認定開發商存在違規行為,並對其進行了相應的處罰,但開發商依然我行我素,繼續拖延交房時間。
張先生:“後來開始維權,但情況有些特殊性。他的法人是香港的,註冊地在平谷,但它在大興開發,這樣按當時的政策屬於涉外,這樣大興就無權來管開發商。後來北京市住建委就委託大興代管,這個時候大興只能作為代監管。後來在2011年,北京市住建委當時是將他列入了北京市一號民生問題督辦,這個問題才得到忠實,結果開發商依然不動,不繼續完工,還威脅主管部門説,你們得批准我建3號樓,要不給我預售許可證,不然我沒錢完善之前的樓。他要挾政府,給他批了3號樓。結果他蓋了3號樓又開始賣,賣完了,他又不動了。這樣他就違規了,主管部門按法規處罰三萬。這種處罰五六回,一回只能是三萬,他也不怕,處罰了就給罰款,但就是拖著不給你幹。”
後來,經政府主管部門協調,一些業主在房屋沒有經過驗收的情況下,先住進了新房,由於配套設施都沒建成,這些業主只能先用高價的臨時電,冬天,沒有暖氣,只能靠空調和電暖器取暖;沒有安裝燃氣設備和管道,做飯只能用燃氣罐;電梯不能用,只能爬樓梯。房子是可以入住了,但是,沒有收房就拿不到房産證,還是有很多事情都辦不了,比如孩子要上小學,沒有住房證明沒法報名等等。而且入住後,有業主還發現,新房還存在“一房二賣”的情況。
於是,沒入住房屋和已經入住的部分業主又繼續維權,他們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起訴後,業主們勝訴了,但是開發商依然我行我素,使盡各種手段拖延交房時間。
不僅如此,開發商後來邊拖延交房時間,還邊私自將已售房屋抵押給投資公司,辦理了房屋抵押貸款,又建起了新樓。業主們也因此更加焦慮不安。
業主:“他把整個的樓盤,就包括我們這些都已經賣了的樓盤,整體又給抵押出去了,在網上可以查出來,我現在特別緊張,按理説把房子賣給我們,他就不應該在抵押了是吧。”
就在業主們被折磨得心力交瘁,苦惱不堪時,開發商突然在今年3月主動聯繫業主,勸説業主退房,並説願以每平方米2萬的價格退錢。
周邊的房價已經漲到每平方米3萬元以上,2萬元沒法在附近買到房子,業主們都不願退房,開發商就繼續拖延交房時間。業主們也因此質疑開發商無限期拖延交房,是在變相“捂盤待漲”。
張先生:“協議出讓土地,那個時候還沒有招拍挂,地很便宜,二十多萬塊錢一畝,現在都得到兩千萬一畝了。他為什麼要拖延交房時間,就是因為地很便宜幾乎無成本,他就想等著所有的規劃、地鐵以及核心區建成,等著房子升值。所以他一定要拖到大興把這個核心區建成。”
為能安居,花光積蓄買房,買房後卻十年無法入住,十年無法安心生活,多位業主在向記者描述這段等待收房的經歷時,多次罵開發商沒人性。
業主:“買房子一下子十一年過去了,當時是結婚用的房子,現在小孩都上初中了,什麼時候是個頭,現在我們就是有一種感覺,叫天天不響,叫地地不應,真是,我覺得整天就像一塊石頭壓在你心裏邊,一壓壓了10來年,這過的叫什麼日子,這叫啊。”
業主們現在對開發商拖延交房問題,已經束手無策。
業主們向記者提供了開發商“北京亞奧先科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徐先生的聯繫電話,記者撥打多次,電話一直無人接聽。記者又向北京市住建委核實相關問題,工作人員回復,該事件目前正在調查中。
《天天315》節目會繼續關注並報道事件進展。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律師胡鋼對消費者關心的問題進行了解答。
經濟之聲:開發商賣房10年,但是10年之間一直都不交房,業主們被折磨的心力交瘁,奇葩的是開發商竟然主動聯繫業主,勸他們退房,並且説願意以每平米兩萬塊錢的價格來退。當年業主們購買房屋的時候是每平米的單價約三千多元,業主們認為開發商拖延交房時間是故意捂盤待漲,您怎麼看?
胡鋼:這個案件應該説是比較複雜,整個過程延續時間非常長,中間還經歷了相關行政部門的調解,相關法院訴訟等。就我個人來説,在工商系統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裏查詢這家公司“北京亞奧先科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查到的資訊是比較有限的,所謂的行政處罰資訊,這一欄沒有查到,但是查到了它經營異常資訊的公示。這個公示是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2015年7月份做出一個決定,因為這家公司沒有按照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按照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和相關的規章,把這家單位已經列入了經營異常名錄。從這個角度,這家公司自2015年7月份開始,企業信用打了很大的問號。
針對這個案件,可能涉及至少兩起訴訟。但是很遺憾僅就我個人來説,沒有在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全國法律裁判文書的公示系統裏查到這家公司相關的法院判決書,僅就我個人來説目前披露資訊是非常有限的。
另外我網上查到2014年的來源於北京晚報刊載于千龍網上的消息,實際上也提到了這家公司的若干問題,應該從2006年或者2007年開始就一直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整個問題都很複雜。
總體來説,對於整個涉及到房地産買賣的案件,強烈建議廣大消費者購買之前務必聘請一位熟悉房地産買賣、房地産交易的專業律師全程幫你去買房,這樣能起到很好的預防風險的作用。請特別注意,其中所謂的雙方簽訂了一個聯合建房合同,經過法院訴訟,法院仔細審核了相關判決的合同內容,裏面雖然合同名稱稱為聯合建設房地産項目,但事實上本質的內容還是房地産的預售合同,法院做出判決認定所謂的聯建合同本質上還是房地産的預售合同,如果有專業律師的全程陪同的話,這樣的風險是能夠在前期就能避免的。
另外消費者提到這個公司,曾經出現過一房兩賣的情況,還表示這家公司連夜的召集了一些涉及到一房兩賣的業主們,進行一個特別的磋商等。特別提示一下,如果涉及到一房兩賣,按照此前的相關的判例,消費者有權獲得雙倍賠償,請注意當時還是老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所謂的消費欺詐是雙倍賠償。按照我們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能是三倍的懲罰性的賠償。
經濟之聲:從目前手裏面能夠拿到的資料來看,這家房地産開發公司開發的果嶺假日的項目,有可能不僅是一房兩賣的問題,它還有可能存在著房子的被開發商二次抵押的問題,還存在著預售證過期,不能夠出售房屋的問題。消費者應該怎麼辦?
胡鋼:這個開發商在以前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是後來過期以後又開始銷售,在類似的案件中,法院的判決中一般會這麼認為,如果開發商已經實際取得了相關涉案的房屋的預售許可證,並且已經按照法律規定具備了該商品放全部預售條件,由於過了預售許可期限發生的預售行為,並不能證明就是涉案的商品房不具備預售條件。規定或者取消這種預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或者延期辦理,更多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法院更多的是從保護交易促進交易的穩定的角度,撥開相關行政行為這種迷霧來直接直擊這種合同的效率問題。
一般來説,超過房地産預售期限而並不能證明開發商就失去了預售資格,也不能證明預售行為是不合法的。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是如果房屋實際上具備了預售條件的話,法院並不會特別在乎它是否具有預售許可證,或者預售許可證的過期,依然會認為相關預售合同是有效的。從這點來説,消費者不宜過度擔心。但請特別注意,我們以往法院對於房屋的買賣糾紛,特別是房屋商品房、住宅商品房買賣糾紛,有些部分法院並不一定認為它是一個適用我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生活消費這一類。隨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斷的宣傳落地,消費者維權意識不斷增強,整個司法政策也發生了一些可喜的變化,很多法院都會在相關的判決中認為如果相關的住宅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如果商家不能證明買家是個自然人,是用於生産經營目的,自然就要推斷出以個人名義購買住宅等商品房的行為是構成一種生活消費的行為。同時過了預售許可證,依然進行銷售,就構成一種對於消費者進行隱瞞或者説是虛構真相的行為,很顯然構成了我們民事法律關係中的這種欺詐,自然也就構成了消費欺詐,按照我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適用退一賠三的法律責任。
經濟之聲:退一賠三是法律賦予我們消費者的權利,但是從目前我們所面臨到這個情況來看,有可能是我們的一個希望而已,執行起來難度可能會很大,但是我們消費者現在所面臨的問題是,第一買房10年拿不到自己的房子,第二自己的房子有可能會被一房二賣,第三自己的房子可能會被二次抵押,第四,開發商給消費者打電話説願意回收你們房子,每平米兩萬塊錢,把這房子退給我們,現在消費者應該怎麼辦?
胡鋼:商家在簽訂合同中就下了一個圈套,對於逾期交房屋的責任,只是專門添加了一句,如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買售人就是廣大業主或者準業主退房,且雙方不另追究。這種條款的規定顯然排除買房人的權利,單方保護了開發商的權益,顯然在北京房價節節攀升大的背景下,對於買房人,是一種權利上的巨大損害,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的話,對於這種明顯偏向一方的格式條款,消費者或者買房人可以去法院申請撤銷。整個案件應該説是非常的複雜,中間可能有非常多的波折,一句話是很難解釋清楚的。真心的建議廣大的買房人團隊起來,精心的選擇一家或者兩家專業的律師事務所及專業的律師對這個案件進行全盤的法律的診斷,拿出一個有效的解決方式。這些解決方式包括雙方協商、向行政機關提起投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等,綜合所有的解決這個問題。同時我認為從法院網上和工商的企業信用網上沒有看到消費者提到的相關的行政處罰或者法院判決的結果,這些處罰和結果顯然是對經營者不利的,希望這方面的資訊公開制度做的更好一些,使未來可能買房的人避免踏入不良經營者的精心構築的陷阱。
(責任編輯:羅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