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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挪用基金財産案例

  • 發佈時間:2016-05-16 12:11:0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案情簡介

  2015年3月,G證券公司作為託管公司(以下簡稱“G公司”)與Y投資公司簽署“XX對衝基金”託管協議,並向其提供多份蓋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募集資金過程中使用。該“對衝基金”的投資者多為Y公司高管及員工的親友或熟人。同年6月,2名投資者前往G公司查詢基金凈值,卻被公司負責人告知,合同中約定的託管賬戶未收到客戶認購款。

  雙方公司經交涉後發現,原來Y公司採用偷梁換柱的手法,將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資託管賬戶頁替換為Y公司自有銀行賬戶頁。顯然,投資者在簽署合同過程中,未發現異常,並向被篡改後的募資賬戶打款。

  G公司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向當地證券監管部門反映該情況。四川證監局在接到線索後迅速派人前往G公司核查,通過調取協議合同、賬戶資金流水等資料,同時對照合同、逐層追蹤資金流向,證實 Y公司確將合同託管賬戶篡改為自由銀行賬戶,並違規將客戶投資款580萬元劃轉至公司高管及關聯自然人銀行賬戶挪作他用。據總經理配偶D某(負責管理公司銀行賬戶和公章)交代,被挪用的資金用於民間借貸。在持續的監管高壓下,Y公司最終將580萬元的投資款全部退還給投資者,並向G公司歸還全部基金合同文本,該事件潛在的風險隱患被消除。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侵佔、挪用基金財産。據此,四川證監局對Y公司篡改募資託管賬戶、挪用客戶投資款的行為進行了處理。

  二、案例分析

  目前,中國證監會對私募基金業務不設行政許可,不進行牌照管理。私募機構工商註冊後,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官方網站(www.amac.org.cn)要求,進行管理人登記,通過後方可開展私募基金業務。2014年協會啟動登記備案工作以來,我國私募基金管理人數量已超過2.6萬家,但基金管理人誠信、規範意識和業務能力參差不齊、魚龍混雜,甚至有不法分子渾水摸魚,借用私募基金為幌子從事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本案是私募基金領域違規挪用基金財産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點:

  1、借助“基金財産由證券公司託管”,騙取投資者信任。實踐中,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與證券公司或銀行等機構簽署託管協議,將募集的基金財産存入專門的託管賬戶,由託管方負責保管基金財産,辦理基金清算、核算,對基金財産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基金財産交由第三方機構託管是保障基金財産獨立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一定程度上增加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的信任。Y公司恰恰利用了這一點,借與國內知名證券公司進行託管合作之機,獲得了蓋有證券公司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但實際上並未按約定將資産交託管方保管,只是以託管的説法騙取投資者信任。

  ?2、借助“對衝基金”概念,迷惑、吸引投資者。對衝基金主要是指採用對衝交易策略的基金,具有投資標的廣泛,投資操作靈活,投資資産流動性好,投資者門檻要求高等特點。我國對衝基金髮展起步較晚,對廣大投資者而言,“對衝基金”仍是陌生而神秘的概念。Y公司利用國內投資者對對衝基金缺乏了解,使用看起來“高大上”的“對衝基金”概念“包裝”産品,以此迷惑、吸引投資者。

  ?3、利用私募基金合同簽訂中的漏洞,挪用基金財産。由於投資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託管方往往不在一地,三方簽訂基金合同的通常做法為:託管方先行將蓋有自己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交付私募基金管理人,待募資實現,投資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章後再返還一份給託管方。三方當事人在合同簽訂上存在時間和空間上的脫節,即三方沒有同時在場簽訂,投資人和託管方不見面。同時,按照合同約定,在私募機構完成募資後,返還三方合同給託管方,託管方的託管責任才生效。由於募資全部完成需要一定週期,在此期間,是否簽訂合同並實現募資,募資多少,託管方並不知情。此案中,Y公司正是充分利用了這種慣常做法的漏洞、託管方的資訊不對稱以及從託管協議簽訂到募資成功的時間差,擅自篡改合同內容,與不知情的投資者簽署了所謂的“三方協議”,並大膽挪用基金資産。

  4、利用熟人關係麻痹投資者。本案中涉及的投資者多為Y公司高管及員工的親友或熟人。基於親朋好友之間的信任,投資者在簽署合同時,一般不會仔細查看格式化的基金合同,自然難以發現合同的異常。

  三、案例啟示

  對投資者而言,應審慎選擇私募基金投資,並在投資過後對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託管機構給予持續關注和監督。

  1、要量力而行。私募基金投資具有高風險,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求較高。《私募辦法》也明確規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要求,除單只私募基金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外,同時單位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金融資産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少於50萬元。投資者要從自身實際出發,量力而行,對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判斷是否能夠投資私募基金産品。在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前提下,再選擇與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産品。

  ?2、要摸清底細。在進行私募基金産品購買前,投資者可以通過協會網站查詢或詢問機構註冊地證監局,了解該機構是否已經在協會登記,登記資料是否完整、與工商註冊資料是否一致。同時,還可以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業績情況、市場口碑以及誠信規範情況。

  ?3、要細看合同。基金合同是規定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重要文書。投資者在查看合同時,要注意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頁、漏頁等異常,要仔細閱讀條款,對於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可以要求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説明,切勿被各種誇大、虛假宣傳忽悠、蒙蔽。對一式多份的合同,還應檢查每份合同內容是否完全一致。

  ?4、要持續關注。投資者在認購私募基金産品後,要持續關注私募基金産品投資、運作情況,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投資者若發現管理人失聯,基金財産被侵佔、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風險等情況,要及時向私募基金管理人註冊地證監局或協會反映,若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詐騙、非法集資等犯罪線索的,要及時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四川證監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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