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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禁止銀行越權代銷理財 非本行人員不得在網點銷售

  • 發佈時間:2016-05-14 08:49:59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年來,銀行“飛單”案例不時曝出,出現了誤導銷售、未經授權代理銷售、私自銷售産品以及與合作機構風險責任不清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監會近日印發了《關於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銀行往往拒賠“飛單”事件

  所謂銀行“飛單”事件,就是銀行員工為了獲得不菲的提成,內外勾結,私下向顧客銷售非銀行自營的、第三方機構銷售的理財産品,比如“存款變保單”事件。飛單事件一旦敗露,客戶資金出現虧損時,銀行往往會以“理財經理個人行為”為由拒絕賠償。

  銀行代理銷售業務將被嚴格監管

  今後銀監會將對銀行代理銷售業務進行嚴格監管。《通知》明確,開展代銷業務應當遵守依法合規、符合代銷有關金融産品資質要求、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在代銷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建立風險隔離制度等四項原則。商業銀行只能代銷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産品,不得代銷該範圍以外的機構發行的産品,政府債券、實物貴金屬和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通知》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代銷業務管理制度,由總行對代銷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商業銀行總行應對合作機構實施盡職調查,實行名單制管理。原則上應由總行與合作機構總部簽訂代銷協議,並由總行對代銷産品進行審批。商業銀行應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在銷售過程中明示産品的代銷屬性,充分揭示代銷産品風險,不得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産品,並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實施錄音錄影。商業銀行不得將代銷産品與存款或其自身發行的理財産品混淆銷售,不得違背客戶意願將代銷産品與其他産品進行捆綁銷售,不得為代銷産品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擔保等,不得允許非本行人員在銀行網點從事産品宣傳推介、銷售等活動。

  銷售人員及其代銷産品範圍將明確授權

  為防止銷售人員私自銷售産品,《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對銷售人員及其代銷産品範圍進行明確授權,並在營業網點公示;商業銀行應按照銀監會有關規定在專門區域銷售,銷售專區應當具有明顯標識;商業銀行在營業網點或官方網站提供查詢代銷産品資訊的渠道;禁止商業銀行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範圍開展代銷業務,假借所屬機構名義私自推介、銷售未經審批的産品,或在營業區域記憶體放未經審批的非本行産品銷售文件和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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