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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平臺綜合化轉型方向明確 銷售金融産品需持牌

  • 發佈時間:2016-01-26 07:1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網貸平臺銷售金融産品或將迎來新的變化。

  近日,銀監會副主席王兆星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正式版的網貸監管細則很快會發佈,網貸平臺代銷金融産品須獲得相應監管牌照。

  對此,有業內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其實這給很多正在轉為綜合理財平臺或第三方理財平臺的機構提供了參考依據,也就是説,平臺要做哪方面的業務,都應該取得相應監管機構的批准或牌照。

  深圳地區一位P2P平臺負責人告訴記者,從銀監會官員最新的表述來看,相比之前的徵求意見稿是有一定鬆動的,這對行業應算是一個利好。

  監管現鬆動跡象

  根據《北京商報》近日報道,王兆星對網貸業務的作用進行了肯定。

  王兆星表示,一方面,網貸業務對小企業融資發揮了很重要的作用,也成為了銀行體系重要的補充,但因為疏于監管、疏于透明,形成了很多風險,給投資人、借款人帶來一定的損害,現在必須要加強規範和管理,在這種背景下,相關法規、相關辦法都會出臺。

  與此同時,王兆星還表示,要加強平臺代銷金融産品的監管,需要對金融産品和非金融産品進行一個嚴格的界定,並要求平臺銷售金融産品時先經過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前發佈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中,則是要求禁止網貸平臺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産品;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不得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事實上,從2014年開始,一些平臺開始和基金、信託公司合作,銷售基金、信託等類型的産品,其中以對接貨幣基金的最多。此前,多個基金公司合作和P2P平臺推出了“類餘額寶”産品。

  在業內人士看來,由於平臺上一些用戶的資金在賬戶上沒有立即投資出去,産生一部分的沉澱資金,引入貨幣基金可以讓用戶的資金在閒暇時也可以産生收益,增加用戶的粘性。

  而2015年下半年,受“資産配置荒”的影響,一些P2P平臺也加大了和基金公司等的合作力度,為平臺的投資人提供更多的産品。

  “此前,平臺上銷售部分信託産品,但在《徵求意見稿》出來之後,就按照監管要求全部停了。”深圳地區一位P2P平臺負責人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從銀監會官員最新的表述來看,其實是有一定鬆動的,這其實對行業算是一個利好。

  綜合理財成轉型方向

  在《徵求意見稿》下發之後,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監管細則的要求比此前預計的還要嚴格。與此同時,亦有業內人士調侃,“可能會有很多平臺會表示,自己不是P2P,而是網際網路理財。”儘管這只是戲言,但最近一段時間,網貸平臺“去P2P”化也成為行業的熱點現象之一。很多平臺人士稱“我們不是P2P”,或者説“P2P只是我們一部分業務,以後的重點是綜合理財。”

  “P2P行業出現的問題太多,最近名聲也不太好,所以一些平臺可能會改為網際網路理財或者其他的名字。”一位第三方服務機構人士表示。

  “很多平臺發展到一定階段,其實是需要豐富自己的。”前述深圳地區平臺負責人表示,做綜合理財是網際網路金融平臺一個較為直接的衍生方向。用戶在一定的階段或許會有其他理財産品的需求,所以你不能只給他提供P2P産品。

  前述深圳地區平臺負責人表示,“其實,監管方面的態度已經比較明確了。你要做什麼方面的業務,只有拿到相關牌照之後才能做,而不能逃脫監管。”

  “目前,很多平臺都在埋頭做事,監管方面也還沒較真起來。”前述第三方機構人士表示,代銷基金、保險都需要拿到相關資質許可,如果細則真的出臺,還是要按照具體規定做。

  而信託産品和銀行理財産品方面,按照目前的監管口徑,包括網際網路金融平臺在內的第三方都是不能代銷的。比如,2013年“雙十一”前夕就曾有銀行嘗試銀行理財産品的網路銷售,但限于“面簽”等規定,在“雙十一”正式銷售前就將其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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