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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客隆超市內糖果標識有誤 男子獲10倍賠償

  • 發佈時間:2016-05-09 09:51: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楊鳳臨  責任編輯:金瀟

  男子發現超市內糖果標識有誤 獲10倍賠償

  市民小北(化名)在北京京客隆超市購買近700元的某品牌糖果。事後,小北發現該糖果外包裝上標明能量為987千焦,但根據公式計算,其實際所含能量應為1632千焦。小北遂將北京京客隆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十”。近日,房山法院一審判決支援了小北的訴訟請求。

  去年5月,小北在京客隆超市購買了某品牌鼠尾草味糖果和檸檬草本糖果共36盒,消費共計676.8元。該糖果外包裝上能量標稱為987千焦,但小北發現根據國家標準中關於能量計算的公式計算,該商品實際所含能量為1632千焦。

  小北説自己體型偏胖,平日特別注重攝入低能量食物,商品外包裝上的能量資訊可以幫助消費者合理選擇膳食,減少飽和脂肪、膽固醇、鈉等的攝入,而他所購買的食品用低能量吸引消費者,客觀上誤導了消費者對能量攝入的正確判斷,會給特定消費者帶來極大危害。

  小北遂將京客隆超市訴至法院,要求超市退還價款676.8元並10倍賠償6768元。

  京客隆超市則稱,小北買的這些糖果均為進口商品,已經深圳灣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合格後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衛生證書》,且衛生證書上明確註明送檢産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要求。依據《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18條及第16條的規定,超市有權認為,具有合格衛生證書的商品其標簽標識內容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將商品上架銷售。

  京客隆還認為,超市對商品標簽瑕疵問題不存在“明知”情形,不應該承擔本應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承擔的責任。此外,衛生證書明確糖果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且該商品並未造成小北人身、財産或其他損害,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根據公式計算,小北所購買的糖果標稱的能量值與實際能量值確有不符。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京客隆超市作為食品銷售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應當嚴格審查涉訴商品的相關標識,雖涉訴商品已經檢驗檢疫部門及質檢機關檢驗,亦不能免除其審查義務。京客隆超市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對消費者進行賠償。

  近日,房山法院一審判決京客隆退還小北貨款676.8元並賠償小北6768元,小北則需向超市退還所購36盒糖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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