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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醫院監管要做好“加減法”

  • 發佈時間:2016-05-09 13:30:52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位於北京市豐台區的北京海華醫院,被媒體報道靠在全國各大衛視投放電視廣告誇大治療效果的方式招攬患者。其官網自稱是“設備齊全、專家雲集的癲癇病專業醫院”,但實際上只是一所民營的一級綜合性醫院,僅能治療最基礎的疾病。為了拉來患者,該院還將沒有醫學背景的“諮詢員”包裝成“專家”、“主任”,穿上白大褂、挂工作牌接診患者。

  仔細閱讀新聞報道,“民營醫院監管”和“醫療廣告發佈”這兩個細節引來了人們的質疑。

  其一,2012年11月,工商總局曝光15則嚴重違法廣告,海華醫院上榜。同年,北京抗癲癇協會要求海華醫院摘除“北京抗癲癇協會會員單位”牌匾,並向豐台區工商分局遞交了相關“虛假宣傳”材料。

  一個早在3年多以前就被曝光,還被摘了“抗癲癇協會會員單位”帽子的醫院,為何還能明目張膽地打著“癲癇病專業醫院”旗號繼續招攬患者?工商管理部門當時在接到舉報後,是如何對涉事醫院進行查處的?

  其二,海華醫院主要靠在全國各大衛視投放電視廣告誇大治療效果的方式招攬患者,那麼相關媒體是否認真核實過廣告內容的真實性?

  無論是上級衛生部門還是工商管理部門,理應對轄區內的單位加強日常監管,尤其是一家曾上過“黑榜”的問題單位。所以,當海華醫院違法違規現象照舊,又是媒體衝鋒在前將“蓋子”掀開之時,相關部門恐怕很難再用“不知情”等藉口加以搪塞和回避。如果是相關配套設施沒有跟上,存在多頭管理的問題,那麼政府部門何不借此機會查漏補缺、理順流程,以便堵住監管層面存在的漏洞?

  雖然地方衛視並非廣告製作者,即便廣告涉嫌誇大宣傳、內容虛假,“造假”的罪名也不會落到衛視頭上,但這並不意味著播放問題廣告能夠免責。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第四十五條中明確規定: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發佈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這是為廣告發佈者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廣告內容審核環節必不可少。

  民營醫院的出現,原本是對公立醫療資源的一種有益補充,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大型醫院人滿為患的現象。但不斷出現的亂象,卻如同陰霾一般籠罩在人們心頭。如果患者在走進民營醫院的時候,心中的猶疑不能打破,政策帶來的紅利就有被消解的可能;如果問題醫院成了打不死的“小強”,只在民營醫院的數量上做加法,恐怕也會遇到“邊際效益遞減”的問題。從這個角度講,加快民營醫療機構發展的同時,是時候加大對其監管力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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