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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防範控制票據業務風險

  • 發佈時間:2016-05-07 03:38:2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5月6日訊 記者張忱報道: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聯合發佈《關於加強票據業務監管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通知》要求,嚴格貿易背景真實性審查,嚴格規範同業賬戶管理,有效防範和控制票據業務風險,促進票據市場健康有序發展。《通知》還要求,銀行應于6月30日前在全系統開展票據業務風險排查。

  《通知》表示,銀行應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通知》要求。開戶銀行必須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向存款銀行一級法人進行核實。嚴格規範異地同業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管理,加強預留印鑒管理,不得出租、出借賬戶,嚴禁將本銀行同業賬戶委託他人代為管理。開戶銀行和存款銀行應按月對賬,對賬發現同業賬戶屬於虛假開立或者資金流水異常的,應立即排查原因,對存在可疑情形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監管部門報告。

  此外,《通知》要求,銀行應加強對相關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或普通發票的真實性審查,並可增驗運輸單據、出入庫單據等真實經營狀況確保相關票據反映的交易內容與企業經營範圍以及相關單據內容的一致性。通過對已承兌、現商業匯票所附發票、單據等憑證原件正面加注的方式,防範虛假交易或相關資料的重復使用。嚴禁為票據業務量與其實際經營情況明顯不符的企業辦理承兌和貼現業務。不得掩蓋信用風險。銀行不得利用貼現資金借新還舊,調節信貸品質指標;不得發放貸款償還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掩蓋不良資産。

  《通知》提出,銀行應于2016年6月30日前,在全系統開展票據業務風險排查,重點排查將公章、印鑒、同業賬戶出租、出借行為,與交易對手名單之外機構開展交易的行為,以及為他行“做通道”“消規模”,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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