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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賬戶實名制實施情況不容樂觀 央行發文加強賬戶管理

  • 發佈時間:2015-12-25 18:07: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個人銀行賬戶服務 加強賬戶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通知》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請問《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銀行賬戶實名制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的金融制度,是金融賬戶實名制和經濟活動的基礎,是建設懲防體系、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的重要保障。2000年,國務院發佈《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正式確立個人銀行賬戶實名制度。十五年來,為切實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銀監會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要求和部署,在制度建設、資訊系統建設、專項治理檢查和宣傳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艱苦、細緻的工作。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國銀行賬戶實名制工作已經取得了重大進展,銀行賬戶實名制體系基本建立,對於保護社會公眾資金安全、維護經濟金融秩序、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建立健全懲治及預防腐敗體系發揮了重要作用。

  然而,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我國銀行賬戶實名制的實施情況仍不容樂觀,實施環境有待改善。人民幣銀行賬戶管理制度執行不嚴、開立匿名或假名銀行賬戶等情況仍時有發生,社會公眾的風險意識尚未完全形成,銀行賬戶實名制落實不到位的問題依然存在。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加強銀行賬戶實名制管理,明確銀行客戶身份識別責任,強化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個人銀行賬戶)管理。

  同時,隨著社會經濟和網際網路的發展,資訊技術的日新月異和個人經濟活動的豐富多樣,對銀行賬戶服務提出了許多新的、更高的要求。例如,依託自助機具和電子渠道開立銀行賬戶,免除櫃檯排隊的困擾;通過各類銀行賬戶辦理消費、公用事業繳費等小額支付,便利日常支付;部分特殊群體無法自行前往銀行辦理業務,希望銀行提供安全、便捷的賬戶服務;支付服務需求日趨多元化、個性化,需要銀行不斷創新服務産品,更新服務理念,拓展銀行賬戶服務的深度和廣度;新型網路銀行出現以及部分銀行擬將生物特徵識別技術引入銀行賬戶開立環節等。這些不僅要求銀行提升銀行賬戶服務品質和效率,也需要中央銀行改進銀行賬戶管理方法、提高監管水準。

  因此,《通知》以改進個人銀行賬戶服務和滿足社會公眾支付服務需求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和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為核心,結合網際網路發展的大背景和銀行賬戶服務創新需求,按照支援創新與加強監管相協調的管理思路,從落實個人銀行賬戶實名制、建立銀行賬戶分類管理機制、規範代理開立個人銀行賬戶、強化銀行內部管理和改進銀行賬戶服務五方面進行了規範。

  二、請問銀行賬戶實名制的核心是什麼?

  實名制,顧名思義,就是要求社會公眾用真實身份參與各類社會活動。銀行賬戶實名制的核心包括核驗開戶申請人提供身份證件的有效性、開戶申請人與身份證件的一致性和開戶申請人的真實開戶意願三方面。銀行在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時應圍繞上述核心要素開展工作:一是開戶申請人申請開立銀行賬戶,必須向銀行提交合法的身份證件和資料。二是銀行應利用多種有效手段核驗開戶申請人提供身份證件的合法性,確保開戶申請人與身份證件的一致性。三是核實開戶申請人開戶意願的真實性。

  三、為什麼要對銀行賬戶進行分類管理?

  長期以來,銀行主要通過網點櫃檯提供銀行賬戶開戶服務,監管部門的相關制度也圍繞櫃檯開立的銀行賬戶進行規範。隨著網際網路和資訊技術的發展,傳統的櫃檯開戶方式已無法有效滿足存款人多樣化的需求,一些銀行也陸續嘗試依託遠端視頻櫃員機和智慧櫃員機等自助機具、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提供個人銀行賬戶服務,為存款人開立和使用賬戶提供了便利。由於不同渠道的開戶申請人身份資訊核驗手段各異、開立的銀行賬戶風險程度也不盡相同,《通知》要求銀行在切實落實賬戶實名制的前提下,根據開戶申請人身份資訊核驗方式和風險等級對銀行賬戶進行分類管理,主要出於以下方面的考慮:

  一是強化銀行賬戶管理的需要。與櫃檯開戶相比,通過自助機具和電子渠道等非櫃面渠道開立銀行賬戶,一方面,由於不親見開戶申請人,身份資訊核驗手段相對較弱;另一方面,由於處於業務發展初期,身份資訊核驗方法有待檢驗,銀行賬戶實名制落實情況有待評估。對非櫃面渠道開戶的管理依然要堅持銀行賬戶實名制的底線原則,不能因開戶申請受理渠道的變化而弱化銀行賬戶實名制的審核,動搖銀行賬戶實名制基礎。因此,有必要強化銀行賬戶管理,根據身份資訊核驗手段和方法對個人銀行賬戶進行分類,對各類賬戶進行差異化管理,通過管理手段不斷督促銀行切實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

  二是防範資金風險的需要。通過自助機具和電子渠道等非櫃面渠道開立銀行賬戶,由於無法現場核驗開戶申請人身份資訊,開戶意願的核驗難度較大,風險相對較高。近期,部分地區也出現了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渠道獲取的他人身份證件,通過自助機具開立假名賬戶的事件。特別是在我國公民個人資訊保護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不強,個人身份資訊保護力度不足的情況下,如對非櫃面渠道開立的銀行賬戶賦予過多的功能,將加大不法分子利用非櫃面渠道假冒他人名義開戶的可能性,對存款人資金安全構成威脅。因此,有必要對個人銀行賬戶進行分類管理,根據身份資訊核驗手段的強弱賦予相應的賬戶功能,切實保障存款人資金安全。

  三是滿足存款人差異化支付服務需求的需要。目前,社會公眾支付服務需求逐步呈現個性化、多元化的發展態勢,對銀行賬戶也提出了差異化的管理要求。例如,通過線上辦理消費、公用事業費繳費等支付業務時,由於交易類型較單一、交易金額相對較低,存款人出於防範風險的需要希望對該類銀行賬戶進行限制;在實際操作中,大部分存款人也設定了線上交易的銀行賬戶功能範圍和交易限額。通過線下辦理日常支付時,由於涉及範圍比較廣,交易類型相對複雜,存款人對此類銀行賬戶的功能和交易金額要求較高。如不對銀行賬戶進行有效區分,不僅無法滿足存款人差異化的支付服務需求,還將增加存款人的銀行賬戶管理成本。因此,有必要對個人銀行賬戶進行分類管理,有效滿足存款人支付服務需求。

  綜上,《通知》在堅守銀行賬戶實名制底線的前提下,本著“改進賬戶服務、防範資金風險”的原則,要求銀行根據開戶申請人身份資訊核驗方式及風險等級,對銀行賬戶進行分類管理:對於通過現場核驗身份資訊開立的銀行賬戶,賦予全面的賬戶功能;對於通過非現場方式核驗身份資訊開立的銀行賬戶,賦予有限的賬戶功能。

  四、為什麼允許代理開戶?哪些情況下可以代理開戶?

  《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六條規定,“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代理人應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明確了存款人可以採取代理方式開立銀行賬戶。實踐中,存款人也存在代理開戶、代辦業務的現實需求:一是對於代發工資、教育、社會保障、公共管理等特殊用途銀行賬戶,按照相關規定應由存款人所在單位代理開立;二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存款人從事金融活動時,無法自行開立銀行賬戶,需要以代理方式辦理;三是身患重病、行動不便、無自理能力等無法自行前往銀行的特殊群體,希望銀行在提供銀行賬戶服務時給予便利。這些均要求銀行提供代理開戶服務,提高賬戶服務的可獲得性。但是,長期以來,由於未形成明確、統一、全面的代理開戶制度規定,導致銀行在辦理代理開戶業務時無所適從,有必要明確代理開戶的相關要求。

  因此,為順應存款人代理開戶、代辦業務的現實需求,有效指導銀行辦理代理開戶業務,構建多層次、廣覆蓋的銀行賬戶服務體系,《通知》明確了代理開戶的主要情形:存款人開立代發工資、教育、社會保障、公共管理等特殊用途銀行賬戶,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存款人,可以代理開戶。同時,對於身患重病、行動不便、無自理能力等無法自行前往銀行的特殊群體,辦理挂失、密碼重置、銷戶等業務時,銀行可採取到府服務方式辦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代理辦理。實際操作中,銀行應兼顧原則性和靈活性,在切實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的前提下,根據存款人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代理開戶的具體情形。

  五、為什麼生物特徵識別技術不能作為核驗存款人身份資訊的主要手段?

  銀行利用生物特徵識別技術能否有效核驗存款人身份資訊、確保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是生物特徵識別技術應用於開立銀行賬戶的關鍵。目前,我國尚無生物特徵識別技術的基礎標準,也沒有應用於金融領域的國家或行業標準。因此,將生物特徵識別技術作為核驗存款人身份資訊的主要手段的條件尚不成熟。但是,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原則,為探索生物特徵識別技術應用於金融領域的可行性,為未來制定相關標準積累經驗,人民銀行支援有條件的銀行將生物特徵識別技術應用於開立個人銀行賬戶,將其作為核驗存款人身份資訊的輔助手段。

  六、存款人可以開立哪幾類銀行賬戶,具體功能是什麼?各類銀行賬戶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存款人可通過櫃檯、自助機具和電子渠道開立Ⅰ類銀行賬戶、Ⅱ類銀行賬戶或Ⅲ類銀行賬戶(以下分別簡稱Ⅰ類戶、Ⅱ類戶、Ⅲ類戶)。Ⅰ類戶是全功能的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可通過Ⅰ類戶辦理存款、購買投資理財産品等金融産品、支取現金、轉賬、消費及繳費支付等。存款人可通過Ⅱ類戶辦理存款、購買投資理財産品等金融産品、辦理限定金額的消費和繳費支付等。存款人可通過Ⅲ類戶辦理小額消費和繳費支付。Ⅱ類戶與Ⅰ類戶最大的區別是不能存取現金、不能向非綁定賬戶轉賬。Ⅲ類戶與Ⅱ類戶最大的區別是僅能辦理小額消費及繳費支付,不得辦理其他業務。

  對於通過櫃面提交銀行賬戶開戶申請的,存款人可開立Ⅰ類戶、Ⅱ類戶和Ⅲ類戶。對於通過遠端視頻櫃員機和智慧櫃員機等自助機具提交銀行賬戶開戶申請,銀行工作人員現場核驗身份資訊的,存款人可開立Ⅰ類戶;銀行工作人員未現場核驗身份資訊的,存款人僅可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通過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提交銀行賬戶開戶申請的,存款人僅可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

  七、為什麼要增設Ⅱ類戶?

  近年來,銀行紛紛加快創新步伐、變革開戶方式,有的銀行推出了直銷銀行業務,支援客戶依託網際網路開立具有特定功能的銀行賬戶辦理相關業務,賬戶資金均只能在綁定的同戶名銀行賬戶間封閉運作,功能僅限于存款、購買投資理財産品等;有的嘗試探索依託自助機具和電子渠道開立銀行賬戶,為存款人提供限定功能的服務。為有效滿足銀行創新需求,便利存款人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在現有的個人銀行賬戶基礎上,《通知》允許銀行為存款人開立Ⅱ類戶,並對Ⅱ類戶進行了規定:一是電子渠道開立的Ⅱ類戶主要通過綁定開戶申請人他行同名的Ⅰ類戶進行身份認證,支援該類戶與其綁定的同名Ⅰ類戶進行資金劃轉,以保障客戶資金安全。二是進一步拓展直銷銀行現有功能,支援存款人通過Ⅱ類戶辦理單日10000元以內的消費和公用事業繳費支付。

  八、為什麼要增設Ⅲ類戶?

  在現有的個人銀行賬戶基礎上,增設Ⅲ類戶,主要出於以下考慮:一是隨著移動支付業務的快速發展,客戶支付需求日益多樣化,對支付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部分銀行推出了方便、快捷的小額免密支付服務,以便利其日常消費支付。二是由於Ⅰ類戶和Ⅱ類戶功能多、資金相對較大,如允許存款人通過上述賬戶辦理免密支付等業務時,一旦發生風險事件,將給存款人帶來較大的資金損失,不利於保障客戶資金安全。

  因此,為有效滿足社會公眾方便、快捷的小額支付需求,促進銀行支付服務進一步便捷化,提升賬戶風險隔離的有效性,《通知》從便利存款人開立及使用賬戶的角度出發,允許銀行為存款人開立Ⅲ類戶,並對Ⅲ類戶設置1000元賬戶資金限額,賬戶僅能辦理小額消費及繳費支付業務,剩餘資金原路返回同名Ⅰ類戶。

  九、為什麼要對Ⅱ類戶設置10000元單日支付限額、Ⅲ類戶設置1000元賬戶餘額?

  兼顧便捷性與安全性是中央銀行制定政策遵循的重要原則,也是銀行在提供金融服務時關注的重要因素。為有效滿足存款人個性化、多元化的日常小額支付服務需求,便利存款人日常支付,《通知》進一步豐富了現有直銷銀行賬戶功能,除存放存款、購買投資理財産品等功能外,還支援存款人通過Ⅱ類戶和Ⅲ類戶辦理限定金額的消費及繳費支付。Ⅱ類戶和Ⅲ類戶滿足了客戶個性化需求和電子商務交易需要,具有適當靈活性和較強便利性。

  對Ⅱ類戶設置10000元的單日支付限額、Ⅲ類戶設置1000元的賬戶餘額,主要考慮兼顧效率與安全,在滿足客戶基本需要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客戶資金風險。由於通過電子渠道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核實手段相對單一,開戶申請人開戶意願的核驗難度較大,不法分子利用此渠道假冒他人名義開戶的風險相對較高。如不設置單日支付限額或限額過高,一旦發生不法分子冒名開戶的風險事件,有可能給其帶來較大的資金損失。尤其是Ⅲ類戶只需從客戶同名Ⅰ類戶向Ⅲ類戶轉入任意金額激活賬戶,驗證與Ⅰ類戶是同一開戶申請人即可開立,風險相對較大,更應對其存款額度做出嚴格限制。因此,有必要設置限額,將資金風險控制在一定範圍。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視銀行服務及風險管理情況,對Ⅱ類戶和Ⅲ類戶的賬戶功能及限額進行優化和調整。

  十、為什麼銀行可自主決定是否開通小額支付系統客戶賬戶資訊查詢功能?

  小額支付系統客戶賬戶資訊查詢功能是中央銀行為銀行提供的一項服務便利。銀行是否開通小額支付系統客戶賬戶資訊查詢功能、是否向查詢行反饋客戶賬戶資訊,與銀行的切身利益、與他行的合作關係密切相關,屬於各行的商業行為和市場化選擇。因此,《通知》規定銀行可根據自身經營策略以及與其他銀行協議,自主決定是否開通小額支付系統客戶賬戶資訊查詢功能。

  十一、為什麼要對存款人辦理的非櫃面業務進行限額管理?

  與櫃檯辦理業務相比,存款人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非櫃面渠道辦理業務時,風險相對較大,不法分子也容易利用非櫃面渠道騙取客戶資金。因此,為維護存款人資金安全,切實保障存款人合法權益,《通知》要求銀行根據存款人風險等級、支付指令驗證方式等因素,對存款人通過非櫃面渠道辦理的業務進行限額管理,並及時向存款人提示交易風險。同時,為充分尊重客戶的資金自主支配權,對於存款人本人同名銀行賬戶之間、存款人銀行賬戶向本人同名支付賬戶的轉賬業務,存款人採用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驗證方式的,銀行不得設置限額,存款人有設置限額意願的除外。

  十二、《通知》在哪些方面改進了銀行賬戶服務?

  銀行賬戶是社會資金活動的起點和終點,記錄了社會資金的運作軌跡,並已成為存款人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必要條件。一旦銀行賬戶實名制落實不到位導致發生假名開戶等風險事件,不僅影響存款人的日常社會經濟活動,還有可能給存款人帶來資金損失,必須切實採取措施維護存款人合法權益。因此,在嚴格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切實保障存款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通知》要求銀行從以下方面改進賬戶服務,最大限度地為存款人提供快捷、便利的賬戶服務:

  一是對於已在某一銀行開戶的存款人再次提出開立相同功能銀行賬戶申請時,可根據銀行自主確定的簡易流程開戶,簡化了開戶流程,便利了開戶行為。二是除櫃面渠道外,存款人可通過遠端視頻櫃員機和智慧櫃員機等自助機具、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開戶,拓展了開戶渠道,豐富了銀行支付服務産品。三是存款人可通過電子渠道開立的Ⅱ類戶和Ⅲ類戶,辦理小額消費及公用事業繳費支付,有效滿足了存款人日益增長的、多樣化的日常支付服務需求。四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存款人,可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關部門依法指定的人員代理開戶;因身患重病、行動不便、無自理能力等無法自行前往銀行的存款人,可採取委託代理或銀行到府服務方式辦理挂失、密碼重置、銷戶等業務。五是要求銀行充分利用資訊技術手段降低銀行賬戶服務成本、提升服務水準,為存款人提供高品質、低成本或免費的支付結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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