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8號
- 發佈時間:2016-05-06 17:15:01 來源:央行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規範發展債券市場、提高市場效率,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發佈)、《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託管結算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9〕第1號發佈)等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合格機構投資者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合格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境內法人類合格機構投資者和非法人類合格機構投資者。
法人類合格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本公告要求的金融機構法人,包括但不限于:商業銀行、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經金融監管部門許可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的授權分支機構參照法人類合格機構投資者管理。
非法人類合格機構投資者是指金融機構等作為資産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接受客戶的委託或授權,按照與客戶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開展資産管理或投資業務所設立的各類投資産品,包括但不限于:證券投資基金、銀行理財産品、信託計劃等。保險産品,經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參照非法人類合格機構投資者管理。
二、法人類合格機構投資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機制。
(三)債券投資資金來源合法合規。
(四)具有熟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專業人員。
(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知悉並自行承擔債券投資風險。
(六)業務經營合法合規,最近3年未因債券業務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三、非法人類合格機構投資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産品設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定,並已依法在有關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行業自律組織獲得批准或完成備案。
(二)産品已委託具有託管資格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託管人)進行獨立託管,託管人對委託人資金實行分賬管理、單獨核算。
(三)産品的管理人獲金融監管部門許可具有資産管理業務資格。對於經行業自律組織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資産管理實繳規模處於行業前列。
(四)産品的管理人和託管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機制以及相關專業人員。
(五)産品的管理人和託管人業務經營合法合規,最近3年未因債券業務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四、合格機構投資者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應按規定通過電子化方式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在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登記託管結算機構和交易平臺辦理開戶、聯網手續。
五、合格機構投資者完成備案、開戶、聯網手續後,即成為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參與者。
六、法人類合格機構投資者、非法人類合格機構投資者的管理人和託管人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債券交易、清算、託管、結算等相關業務時,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定,以及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管理規定。
七、非法人類合格機構投資者的管理人應遵守與委託人之間的約定,不得投資于超出投資範圍或委託人風險承受能力的債券産品。
八、法人類合格機構投資者、非法人類合格機構投資者的管理人和託管人應不斷加強內部控制等各類制度建設,完善部門和崗位設置,提高相關人員業務能力,防止有關機構和個人利用職務之便損害投資者和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九、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應根據本公告制定相應實施細則,明確備案、開戶、聯網所需的各項材料要求,並應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手續,及時以電子化的方式告知投資者。
十、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應做好合格機構投資者債券交易、清算、託管、結算的一線監測工作,及時披露合格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有關資訊,並在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告上月合格機構投資者賬戶開立、變更、登出、聯網及終止聯網等情況,並抄送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十一、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應加強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自律管理。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合格機構投資者債券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檢查中發現合格機構投資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通報相關機構監管部門,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十三、本公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銀行間債券市場現行規定與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為準。
中國人民銀行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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