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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與市場化改革不矛盾

  • 發佈時間:2016-05-06 03:31:3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百味鹽為首”,鹽自古以來就是關係國計民生的基礎性商品和戰略性資源,在數千年的歷史長河中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生活乃至傳統文化不可或缺的內容。《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獲得通過,中國鹽業進入了一個全新階段。

  鹽業體制改革,究竟是保留原有的專營體制還是走市場化的道路,屬於原則性的問題。《方案》明確指出,要強化食鹽專業化監管,完善食鹽專營制度。完善食鹽專營制度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第一,完善食鹽定點生産制度,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産企業。第二,完善食鹽批發環節專營制度,堅持批發專營,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批發經營食鹽。第三,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保持現有專業化食鹽監管體制不變,由鹽業主管機構依法負責食鹽管理與監督。

  從歷史經驗和現實借鑒來看,食鹽專營體制與市場化改革並不矛盾。市場化能夠更加有效地配置資源,專營體制則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市場失靈的缺陷。改革開放以來世界矚目的“中國模式”正是建立在國家調控和市場調節的良好平衡基礎之上的。堅持食鹽專營制度既符合改革開放要求,也符合經濟發展內在規律。

  目前,鹽業企業基本上都是國有企業性質。然而,近年來在經濟“新常態”的背景下,鹽行業産大於銷的矛盾較為突出,加上食鹽實行計劃管理,由鹽業公司統購統銷,鹽業生産企業無法直接進入市場銷售,無法創立自己的品牌,經營活動長期處於被動局面,影響了企業資本積累和技術創新,妨礙國有鹽業生産企業實現做大做優做強的目標。《方案》最有新意也是最引人注目的一個表述就是“釋放市場活力”,主要內容為:取消食鹽産銷區域限制,改革食鹽定價機制和工業鹽管理,鼓勵企業自主經營、産銷一體,通過兼併重組等方式不斷做優做強,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動力。具體而言,取消食鹽産銷區域限制是要打破地域壟斷和市場分割。《方案》實施後,以往由於跨區域用鹽被處罰的現象將不復存在,供需雙方都獲得更大的決策自由;改革食鹽定價機制和工業鹽管理是要打破舊有的利益格局,還生産經營企業按質論價、優質優價的定價自主權,鼓勵企業不斷研發新産品,提高品質,滿足消費者日益增長的需求,從而促進企業發展,這將會極大地提升鹽業生産企業的積極性;鼓勵企業自主經營、産銷一體,通過兼併重組等方式不斷做優做強,則將重新配置行業內優勢資源,通過市場化手段提升企業活力,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綜合性鹽業生産銷售企業。

  《方案》將食鹽安全作為最重要的內容加以闡述:首先,四條基本原則中的第一條就是“突出食鹽安全”。要完善食鹽監管機制,加強企業規範條件和信用體系建設,健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拓寬碘鹽供應渠道,保障食鹽品質,實現科學補碘。其次,在具體措施中,“加強食鹽管理制度建設,保障食鹽供應安全”用了五個小節的篇幅。一般來説,食鹽安全分為産品品質安全和市場供給安全兩個層次。《方案》分別從“嚴格規範食鹽生産批發企業資質”“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科學補碘工作”“加強應急機制建設”“推動鹽業企業做優做強”等五個方面為食鹽安全進行了制度設計和保障。其中“加強應急機制建設”強調了在緊急突發情況下,應當由鹽業主管機構按照應急預案規定,採取投放政府儲備、調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等方式,確保食鹽市場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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