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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員工違反競業限制 被判賠償原東家4.8萬

  • 發佈時間:2016-05-04 15:09:00  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都説“金三銀四跳槽季”,但跳槽也可能跳出官司。記者從佛山中院了解到,日前,佛山中院發佈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有宗跳槽案,其主角翟某因違反《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被判要向前東家賠償4.8萬元。

  據了解,翟某的前東家是佛山的一家機電公司。2013年4月7日,作為銷售經理的他提出辭職,並在次月3日入職經營範圍與前東家相似的新公司,從事陶瓷機械銷售。

  糾紛就此發生,原來早在2012年4月6日,翟某曾與公司簽訂一份《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其中約定:乙方(即翟某)離開後2年內不能進入與甲方經營同類産品的單位工作或擔任顧問、提供服務,也不能自營或與他人合營同類産品;如能遵循,可要求甲方按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月工資(不含績效及職位補助)收入的1/3比例每月補償。此補償款需要乙方到甲方財務處領取,如乙方12個月不領取則作為自動放棄處理或劃入乙方以下賬戶中……

  不過,翟某表示他一直未收到公司給付的補償。如按照《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佛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就補償費的給付或給付標準進行明確約定,不應據此認定競業限制條款無效,但雙方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或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據此,翟某起訴要求不再履行《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

  對此,佛山中院終審查明,被告公司在翟某離職後多次以郵政匯款的方式向其戶籍所在地匯款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雖上述款項因翟某不在家而被退回,但可以説明並非是公司方面的原因導致翟某未領取經濟補償。至於經濟補償數額問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翟某在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如認為公司支付的每月666.67元的經濟補償未達到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也不足以維持勞動者在當地的最低生活標準的,可參照上述標準申請人民法院予以調整。而勞動仲裁機關根據相關協議,裁決酌定翟某支付48000元違約金並無不妥,遂判決駁回翟某的所有訴訟請求,除需繼續履行《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外,還要賠償違約金。記者張聞、通訊員劉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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