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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總局:新規明確強化流通領域商品經營者的品質義務和責任

  • 發佈時間:2016-04-28 10:30: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張慶成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國家工商總局:新規明確強化流通領域商品經營者的品質義務和責任

  人民網北京4月27日電(張慶成)今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消保局副局長李軍、消保局商品服務處處長潘海峰做客人民網強國論壇,與網友共同交流工商總局將於近期實施的《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的有關情況。在訪談中,他們表示,制定《監管辦法》主要是以商品品質相關法律法規為基礎,明確和強化流通領域商品經營者的品質義務和責任。 >>>訪談全文

  潘海峰透露,即將於近期實施的《監管辦法》共五章三十九條,包括總則、經營者的商品品質義務、商品品質的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工商部門開展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監管的管轄原則、監管制度、監管要求和原則等;第二章明確經營者從事與商品銷售相關的經營活動中應當承擔的品質責任和義務,以負面清單的形式明確了經營者禁止銷售的商品,規定了經營者解決消費糾紛、承擔退市退貨、瑕疵商品提示等義務,同時規定了為商品銷售服務的運輸、保管、倉儲以及第三方經營者的品質義務;第三章明確了工商部門開展商品品質監管的方式方法、檢查職權,對商品下架、溯源及通報、執法資訊公開以及行政指導提出了要求;第四章明確了經營者未依法承擔品質責任義務的法律責任,規定了依法從輕減輕等情形;第五章規定了有關監管範圍以及明確規章的解釋許可權和生效日期。

  對此,李軍表示,制定《監管辦法》主要是以商品品質相關法律法規為基礎,明確和強化流通領域商品經營者的品質義務和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明確經營者義務與消費者權利的基本法,規定了經營者提供商品應承擔的責任義務。《産品品質法》是一部涉及商品品質管理和品質責任的專門法律,專門規定了銷售者的義務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監管辦法》主要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産品品質法》,同時商品品質監管還涉及到《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因此對相關法律法規中關於商品品質的規定進行了整合。《監管辦法》還在規章制定的許可權範圍內,對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但市場上實際存在的商品品質侵權行為進行了規制,並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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