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型城鎮化建設土地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6-04-27 11:30:32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土資規〔201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機關各司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號),充分發揮國土資源對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服務保障作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重要意義
(一)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城鎮化是現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最大的內需潛力和發展動能所在,也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新型城鎮化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相繼召開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和國務院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電視電話會議,出臺《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就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充分認識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重要意義,切實發揮國土資源工作在保障新型城鎮化用地需求、釋放內需潛力、提高城鎮化品質、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以高度的責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創新精神,積極做好新型城鎮化建設國土資源服務保障工作。
二、統籌各業各類用地,保障新型城鎮化用地需求
(二)抓緊完成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合理調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適當調整建設用地規模,統籌安排生産、生活和生態用地,優化區域、城鄉用地結構和佈局,保障新型城鎮化必要用地。要加快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市開發邊界,引導城市建設向資源環境承載力較高區域集聚,促進串聯式、組團式、衛星城式發展。要將城市周邊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作為規劃調整完善的重要內容和前提,優先劃定。要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底盤”,強化規劃的協調銜接,推進市縣“多規合一”。
(三)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計劃。以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為目標,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向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鎮傾斜,向發展潛力大、吸納人口多的縣城和重點鎮傾斜。除生活用地及公共基礎設施用地外,對超大和特大城市中心城區原則上不安排新增建設用地。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同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堅持以人定地、地隨人走原則,會同有關部門,依據上一年度進城落戶人口數量和新增用地標準,合理確定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保障農村轉移進城落戶人員的用地需求,促進土地城鎮化與人口城鎮化相協調。統籌各業各類用地,優先保障進城人員住房、教育、醫療等民生項目和城鎮基礎設施、新産業新業態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發展用地。
(四)完善住房用地供應政策。綜合考慮房地産去庫存和加快農民工市民化進程,有保有壓、優化結構,因城施策、分類調控,合理安排房地産用地供應。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戶區改造用地應保盡保,房地産庫存壓力過大的城鎮要減少或停止商品住房供地,農民工市民化進程較快、房地産去庫存成效突出的城鎮,要充分發揮土地收儲的作用,合理增加住宅用地供應面積。允許尚未開工房地産項目用地按照有關規定改變用途,用於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鼓勵以各類住房配建、現有非住宅用地改變用途等方式,支援發展住房租賃市場。
(五)提高城鎮土地綜合承載能力。實施建設用地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逐級落實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和單位國內生産總值建設用地面積下降目標任務,建立目標責任制,加強監督考核。提高空間利用效率,制定地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範,統籌地上地下空間開發,推進建設用地多功能立體開發和複合利用。鼓勵城市內涵發展,重點推廣城市公交場站、大型批發市場、物流會展和文體中心、城市新區建設中的地上地下空間立體開發、綜合利用、無縫銜接等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推廣標準廠房建設。統籌城市各功能區用地,推進功能混合和産城融合,促進人口集中、産業集聚、用地集約。全面完成城市節約集約用地初始評價,部署開展區域和中心城區更新評價。
三、創新土地管理方式,提高新型城鎮化品質
(六)積極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建立健全規劃統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公眾參與、利益共用的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激勵機制,鼓勵土地權利人、集體經濟組織和社會資本,採取靈活的處置方式,促進城中村、棚戶區、老工業區改造,推動城市更新、産業升級和功能提升。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可通過自主、聯合、轉讓等多種方式對其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改造開發,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改造開發需辦理有償用地手續的,可依法採取協議方式。鼓勵低效用地成片改造開發,允許市場主體收購相鄰多宗地塊,申請集中開發集約利用。
(七)實施差別化産業用地政策。積極推行工業用地彈性年期、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的供應制度,鼓勵以租賃等多種方式向中小企業供應土地。支援以配建、設立地役權等方式,保障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移動基站等多點分佈的新産業配套基礎設施用地。利用存量用地發展先進製造業、生産性服務業、創新創業平臺、“網際網路+”等,在5年內可保持原用途、原用地方式不變。積極發揮鐵路建設土地綜合開發和公共交通設施用地立體開發政策作用,促進鐵路建設和公共交通優先發展。落實公共服務領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用地政策,允許以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供應公益性農産品批發市場、公共租賃住房用地。
(八)科學穩慎推進低丘緩坡地開發。對低丘緩坡土地開發利用試點進行全面總結評估,在未嚴格按規定做好地質災害、水土流失、環境影響等評估論證,無法保障生態、地質安全的情況下,不得開展低丘緩坡土地開發利用試點。與新型城鎮化規劃相銜接,選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適宜地區,實行土地統一整治、分批供應,促進生態旅遊等特色城鎮建設。鼓勵地方出臺政策,適當降低佔用低丘緩坡土地成本。
四、維護進城農民土地權益,提升服務保障能力
(九)切實維護進城農民土地合法權益。深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加快推進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工作,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權的權能及實現形式,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不變。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地區可以先行先試,根據有關法律授權,探索退出宅基地統籌利用方式,穩步開展農民住房財産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擔保、轉讓,支援引導進城落戶農民宅基地使用權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全面實行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政策,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完善收益形成與返還機制,將增減掛鉤收益全額返還農村,推動美麗宜居鄉村建設。
(十)提升國土資源服務能力和水準。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加強部門協同、上下聯動,形成合力。要認真梳理、優化整合國土資源政策措施,發揮政策的整體效應,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要尊重基層和群眾首創,鼓勵地方在新型城鎮化建設中依法大膽探索、主動作為,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幫助解決實際問題。要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精簡審批事項,減少審批環節,完善審批程式,提高審批效能,為新型城鎮化建設提供優質服務。要創新和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明確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完善行政決策程式,通過強化規劃佈局、完善標準制定、加強資訊公示、建立誠信制度、開展隨機抽查等方式,同步跟進落實後續監管。
此文件有效期為5年。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