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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悲劇背後監管失察不容忽視

  • 發佈時間:2016-04-27 09:29:25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廣東佛山至雅內衣有限公司14歲童工小攀,下班回出租屋睡覺後,第二天再也沒有醒來。南海區人社局通過調查確定了這家工廠使用童工的事實,依法對佛山至雅內衣有限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並處罰金1萬元。

  為什麼能突破“三重門”

  ■劉雪松

  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而國務院關於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則將處罰標準明確為“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由此可見,三條法規,看上去一條比一條嚴,實際上一條比一條輕。使用童工已屬違法,使用童工、還要讓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或危險作業”,僅以區區5000元罰款相處,這種違法成本,對於用工單位來説,已經到了可以忽略的地步。

  悲劇緣于監管執法人員失職

  ■呂海峰

  事實上,早在2002年12月,國務院就頒布並實施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依法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可見,法律規定不可謂不嚴,然而,為何這樣的問題又再次出現呢?答案其實很簡單,關注童工貴在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絕不能讓法律僅僅停留在辦公桌的抽屜裏。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猝死童工的悲劇該由誰承擔,其實就是那些尸位素餐、監管失職的執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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