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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代用品廣告受限制未成年人得到極大保護

  • 發佈時間:2015-11-13 06:29:34  來源:大連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井惠群 本報記者巴家偉

  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都應履行的法定義務,突出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是新《廣告法》修訂過程中遵循的一條重要原則。新《廣告法》除了在第10條、第69條中保有原來“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否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內容外,還新增了多條關於未成年人廣告管理的規定,用立法的形式,進一步強化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如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第38條);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第22條)等。

  禁發母乳代用品廣告

  新法針對當前母乳代用品市場存在的亂象,從法律層面對母乳代用品廣告進行限制,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公共場所發佈聲稱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幼兒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第20條)。若違反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及發佈者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同時,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主的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經營者及發佈者的廣告費用,吊銷廣告發佈登記證件(第57條)。

  教材教輔不得夾帶廣告

  新法規定,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佈或變相發佈廣告(第39條)。避免無孔不入的廣告對接受、模倣能力很強的未成年人成長造成影響。但在這一領域內,公益廣告是允許發佈的。若違反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第58條)。

  8類廣告被禁發

  新法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即兒童頻道、兒童影視劇、兒童讀物等,不得發佈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粧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遊戲廣告(第40條)。違反此條與第22條相關內容規定,都適用前文所述第57條規定進行處罰。

  新法還規定,針對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和可能引發其模倣不安全行為的內容(第40條)。違反此條與第38條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內容規定,都適用前文所述第58條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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