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國稅局:致建築業營改增納稅人的一封信
- 發佈時間:2016-04-21 16:29:34 來源:湖北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湖北日報訊 尊敬的建築行業納稅人:
你們好!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從2016年5月1日起,建築行業納稅人不再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徵收機關由地稅局改為國稅局。本輪營改增將確保行業稅負只減不增,為了讓您充分享受改革紅利,您需要了解以下事宜:
一、如果您是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只減不增
年提供建築服務銷售額低於500萬元(不含)的納稅人,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辦法,徵收率為3%,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在不考慮還有其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前提下,與原營業稅相比,納稅人稅負只減不增。
例如:建築企業納稅人取得100萬元的建築服務工程款,在營業稅制下,應納營業稅為100*3%=3萬元;
營改增後同樣的業務應納增值稅為100/(1+3%)*3%=2.91萬元,比原營業稅應納稅額少0.09萬元,實際增值稅稅負為2.91%,比原營業稅稅負降低0.09個百分點。
二、如果您是一般納稅人,應對正確稅負也會只減不增
年提供建築服務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標準,應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雖然增值稅稅率為11%,但通過合理籌劃,營改增實施後稅負也能做到只減不增。
(一)選擇按簡易辦法計稅的一般納稅人,稅負只減不增
1. 一般納稅人有建築工程老項目、老合同的,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按3%的徵收率繳稅,稅負只減不增。
例如:建築業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建築服務,在5月1日後取得1000萬元建築服務工程款,在營業稅制下,應納營業稅為1000*3%=30萬元;
營改增後,老項目應納增值稅為1000/(1+3%)*3%=29.12萬元,比原營業稅應納稅額少0.88萬元,增值稅實際稅負為2.91%,比3%的原營業稅稅負降低0.09個百分點。
2. 2016年5月1日後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的徵收率計稅,稅負只減不增。
例如:建築業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在5月1日後取得1000萬元建築服務工程款,在營業稅制下,應納營業稅為1000*3%=30萬元;
營改增後,應納增值稅為1000/(1+3%)*3%=29.12萬元,比原營業稅應納稅額少0.88萬元,實際稅負為2.91%,比3%的原營業稅稅負降低0.09個百分點。
3. 2016年5月1日後為甲供工程提供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按3%的徵收率計稅,稅負只減不增。
政策沒有界定在甲供工程中甲方提供多大數額、金額或比例的材料、設備屬於甲供工程。建築業納稅人在提供建築服務時,只要甲方提供了全部或部分材料、設備和動力,就可以按照甲供工程提供建築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並按3%的徵收率計稅,同時甲供材料金額不再作為增值稅的計稅基礎,稅負只減不增。
例如:建築業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在5月1日後取得1000萬元建築服務工程款,甲方提供材料300萬元,在營業稅制下,應納營業稅為(1000+300)*3%=39萬元;
營改增後,應納增值稅為1000/(1+3%)*3%=29.12萬元(甲供材料金額不再作為計稅稅基),比原營業稅應納稅額少9.88萬元,實際稅負為2.91%,比3%的原營業稅稅負降低0.09個百分點。
(二)按一般計稅辦法的一般納稅人,稅負不一定上升
2016年5月1日後,假如新建築項目未與甲方達成清包工或甲供工程協議,或者甲方必須要求提供11%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選擇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但並不意味著按照11%稅率繳納增值稅,稅負就一定會增加。若能充分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增值稅實際稅負不一定超過3%。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準備:
1. 材料採購問題。要選擇好材料供應商,儘量從能夠開具17%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供應商處進行採購。對於確實無法取得17%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地材部分,可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儘量保證充分抵扣進項稅額;
2. 勞務人工工資問題。向直接聘用的員工支付工資,無法抵扣進項稅額,建議您與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勞務派遣公司合作,以便取得6%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進項稅額抵扣。
3. 資産購進、設備租用問題。儘量在5月1日後從一般納稅人處購買固定資産、無形資産或者租用設備、施工器具,同時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便抵扣進項稅額。
4. 其他應儘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項。如工程施工中發生的技術設計費、生産工具和用具使用費、檢驗試驗費、水電費、辦公用品購買費用等,盡可能取得合規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2016年5月1日前您需要辦理的事項
(一)配合稅務機關對您的稅務登記、稅種、票種、稅收優惠等涉稅資訊進行採集、確認,確保在5月1日後順利從國稅局領購增值稅發票,享受應享受的稅收優惠,保障您的生産經營不受影響。(二)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年應稅服務銷售額達到500萬元),要及時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手續。(三)購買、安裝稅控設備。需要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您需要購買、安裝稅控專用設備,購買專用設備所支付的價款可以全額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由國家負擔。
四、重點注意事項
(一)未及時配合主管國稅機關對稅務登記等涉稅資訊進行採集、確認的,會造成後續的稅務確認事項無法辦理。(二)未及時辦理增值稅發票票種、發票用量核定以及安裝稅控專用設備的,將無法在5月1日後領取增值稅發票,也無法順利開具發票,可能會影響您正常的生産經營。(三)未及時申請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將無法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取得的進項稅額也不能進行抵扣。如果您達到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標準,稅務機關將責令登記為一般納稅人,逾期仍不辦理登記手續的,將對您取得的銷售額直接按照11%的稅率徵稅,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四)未及時進行稅稅收優惠事項備案登記,會影響您充分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的權利。
由於本輪營改增試點工作責任重大、時間緊迫、任務艱巨。為此,真誠期待與廣大納稅人密切合作、攜手共進,確保營改增試點平穩過渡、順利實施。
感謝您的理解與支援!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