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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調研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 專家:續期繳費尚不明確

  • 發佈時間:2016-04-20 19:0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劉飛 侯艷  責任編輯:羅伯特

  央廣網北京4月20日消息(記者劉飛 侯艷)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近日,溫州部分房屋20年土地使用證到期的情況,引發輿論關注。到期之後怎麼續期?還要不要補繳或再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根據《物權法》,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是,相關專家也指出,“土地使用權過期”後,對於續期事宜,目前尚無統一規定和具體辦法。

  對於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國土資源部曾明確,所有權是沒有期限的,房屋所有權本身也不存在期限的問題,但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就應包括對“使用期限”和“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的約定。居住用地最高年限為七十年。

  那麼,土地使用權期滿之後又要如何處理?

  根據《物權法》,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但是,就拿此次溫州部分房屋20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一事來説,溫州市國土資源局鹿城分局局長徐長波表示,目前最棘手的是續期繳費標準不明確。

  徐長波表示,到期的話,按照法律規定,應該向國土部門提出申請續期,補繳出讓金去申請;但是這個問題的根源在於:怎麼續期,怎麼補繳,相關的標準都沒有,國家、省、市層面都沒有明確的確定。

  而依據《物權法》,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孫憲忠認為“自動”二字包含了不再繳費的意思。當年參與物權法立法討論時,他曾積極主張對住宅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應無條件延期,法律最終寫為“自動續期”: 自動續期最關鍵的是自動,自動的含義一是不得收取費用,二是不得再辦理不動産登記的手續。

  但是,中央財經大學不動産法研究所所長尹飛認為,“自動”是指無需申請,並不代表不需繳費。他表示,是針對“申請續期”而言的,並不好説是無條件的。尤其是在物權法起草中,曾經對這個條文是有爭論,條文“自動續期”一個就是要不要再交費、交出讓金,另外一個,到底續多少年?是再續70年,還是到這個房子塌,這個也是有爭議的。當時物權法立法者主要還是考慮90年代才開始大規模的土地出讓。覺得這個時間還早,就沒有做這個明確的規定。

  據了解,經過初步摸底、排查,溫州市區土地使用年限在2017年底到期的房産有600多套;而到2019年年底,溫州市區將有約1700多套商品房土地使用證過期。

  溫州不是第一個出現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的地方,也不會是最後一個。

  北京大學法學院房地産法研究中心主任樓建波建議,對於相應法律條款,應作出進一步明確解釋。他指出,溫州不是第一個。這個東西(需要)對物權法做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哪怕算70年(最高年限)也已經過去20年了。現在出一個小區(到期的事情),一個小區一個政策,實際上,到將來再要立法的時候可能更不好立。應該有一個全國的規定,而不是説,讓地方在這個問題上去試。應該考慮對物權法那一條做一個解釋。就是自動續期後,錢怎麼交,續的期限怎麼來。

  據了解,今天,國土資源部、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組成聯合調研組赴浙江省溫州市調研指導住宅土地使用權20年到期的延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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