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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國土局:土地使用權續費係誤讀

  • 發佈時間:2016-04-18 08:15:4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一條有關溫州部分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即將到期,居民需要再繳納30萬元才能“續期”的消息不脛而走,再次引發人們對土地使用權期限的討論。昨日,溫州市國土局對此回應稱,溫州市區確實有一批上世紀90年代初期的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面臨續期的問題,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但“自動續期”該如何續期,目前國家尚未出臺相關實施細則,近期媒體報道“收取幾十萬元出讓金才能續期”是對資訊的誤讀。

  據悉,引起本次大範圍關注的是一批僅有20年土地使用權的溫州非常規住宅地塊。有媒體報道稱,溫州市國土局土地利用處處長張少清表示,當初溫州為了順利推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在不超過國務院頒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範的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70年分檔,由受讓方自行選擇辦理出讓手續,並交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額。而從去年開始,20年期限的這批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或即將面臨到期。另據溫州市國土資源局初步摸排,僅在溫州市區,土地使用年限在2017年12月31日前過期的房産就有600多套。

  關於“續期費”如何計算,有業內人士表示,從理論上説,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到期的市民,如果僅僅是居住需求,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出讓金而繼續住在房子裏。但如果未來有轉讓、抵押房産的可能,那麼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證是必要前提,或者在轉讓不動産時補交土地出讓金。各地實踐中,一般通過基準地價來計算土地出讓金,一般按用途、區片、容積率等因素核定,大約相當於房價的1/3。(蔣夢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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