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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撫養爭議大 撫養費項目多樣化且數額增長明顯

  • 發佈時間:2016-04-20 10:5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0日訊(記者 李萬祥)在第30個“世界兒童日”前夕,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召開“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糾紛案件審理情況暨典型案例提示”新聞通報會。該院通過對近三年來該院審理的1000多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案件進行分析,詳細介紹了該類案件的總體情況,並通過九個典型案例對家庭、學校以及全社會作出提示,呼籲全社會共同努力,切實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

  “從近年來的審判實踐看,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主要集中于離婚案件以及撫養類糾紛案件中。2013年至2015年,我院共審結撫養類糾紛案件124件。另外,在二審離婚案件中,以判決和調解方式審結的有815件,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案件達到了398件,佔48.8%。特別是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88%以上的雙方當事每人平均堅持主張子女的撫養權歸自己所有。”北京一中院少年庭庭長楊躍進介紹,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雙方往往有較大爭議;爭奪撫養權、撫養費原因複雜,有不少案件還牽涉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另外,主張撫養費項目多樣化且數額增長趨勢明顯。

  北京一中院少年庭副庭長李紀紅分別從撫養權的確定、變更和撫養費支付兩個角度介紹了審判實踐中較為常見的九類案例並作出提示。李紀紅指出 :“法律對於確定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問題,有明確規定,主要是根據孩子的年齡,但總的原則是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同時,也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及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進行處理。”此外,就撫養費的問題,李紀紅認為, 支付撫養費不以離婚為條件,無論婚姻關係是否存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人的父母均要承擔該項責任。

  北京一中院團河法庭庭長張軍還就撫養權、撫養費案件中的常見法律誤區向大家作出了澄清,並提示廣大父母:“為未成年人成長創造有利條件是父母、社會的職責所在,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廣大父母一定要牢固樹立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保護的意識,將有效保護子女權益作為結局問題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理性、審慎對待婚姻關係,在作出離婚選擇的時候,一定要評估由此可能給未成年子女的傷害,切不可意氣用事或純粹為了一己之私貿然決定。如果婚姻關係確實無法挽回,則一定要認真考慮如何在離婚後更好地盡到對孩子的責任義務,儘量在離婚時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矛盾,向孩子展現出父母應有的姿態,互諒互讓,將傷害降到最低。”

  據了解,北京一中院在保護子女權益方面一直進行著多方面的有益探索,但要全面、切實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需要依靠家庭、學校以及社會的共同努力。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撫養費案件糾紛中,需要澄清以下常見法律誤區:

  誤區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定判給母親

  根據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兩歲以上十周歲以下的,一般隨條件優越一方生活。十周歲以上的,應考慮子女意見。但上面的規定僅是原則性規定,在特殊情況下,還是要本著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誤區二、撫養權確定之後就不能變更

  撫養權確定後,若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發生虐待子女、因患嚴重疾病或傷殘無力撫養子女等情形,變更撫養權有利於子女成長,父母另一方申請變更的,法院一般也會支援。

  誤區三、對於非婚生子女不用給付撫養費

  近年來,隨著人們思想的解放,婚戀觀開始變化,婚外性行為逐漸增多,也引起非婚生子女的現象在我國呈現增加的趨勢。我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因此,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父母支付非婚生子女撫養費既是法定義務,也是保障非婚生子女健康成長的重要因素。

  誤區四、婚姻存續期間不用支付撫養費

  認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撫養費僅屬於道德範疇的觀點是不正確的。此時若發生撫養費發生紛爭,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人可訴至法院請求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雙方或一方支付必要的撫養費。

  誤區五、支付撫養費後,其他費用一概不用支付

  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可根據個人天賦參與課外輔導,但需要充分考慮夫妻雙方的收入狀況。夫妻離婚後,對於確實有利於未成年人成長,且在負擔能力之內的課外輔導費,撫養一方訴求另外一方支付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援。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係著社會的進步和家庭的幸福。對此,法官提示:

  一是牢固樹立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保護意識。在父母的離婚訴訟中,未成年子女並不是當事人主體,但卻有可能成為父母離婚的最大受害者,而這一點往往被忽視。因此,在離婚訴訟中涉及未成年子女問題處理上,父母不應當簡單追逐個人的眼前利益,甚至不惜以孩子撫養權作為談判的籌碼,而應當將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放在首位,將有效保護子女權益作為解決問題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從而將孩子的健康成長是父母最大財富這一理念具體化。

  二是理性、審慎對待婚姻關係。父母雙親在孩子的成長過程當中扮演的角色不可替代。而隨著父母婚姻關係的解除,這一作用無疑會受到削弱。雖然父母任何一方都有通過解除婚姻關係進而追求未來幸福和自由的權利,但在做出這一選擇時,應當評估由此可能給未成年子女帶來的傷害。尤其是年輕的父母,更應當理智、冷靜地考慮離婚這一問題,切不可因為一些瑣事意氣用事或者純粹為了自己一己之私貿然作出決定。

  三是清楚明晰自己的責任義務。父母對於子女的責任義務不因為父母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消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至關重要。對於婚姻關係無法挽回的父母來説,應當認真考慮如何在婚姻關係解除後更好地盡到對孩子的責任義務。對於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來説,應當履行好監護職責,照顧好孩子的學習生活,關注孩子的人格培養和身心健康教育,積極配合另外一方行使探望權利等。對於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來説,除了及時足額給付扶養費外,也應當以探望、電話等方式與子女溝通交流,了解子女的想法,讓子女充分感受到父母離婚後對於自己的關愛沒有減少。

  四是友好協商解決存在爭議。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我們提倡通過調解方式解決雙方的矛盾,彌合雙方的分歧,在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上,我們更是提倡這種做法。父母選擇協商這種方式,向孩子展現的是父母的一種姿態,一種可以為了孩子互諒互讓的姿態。因為對於孩子來説,離婚訴訟中的父母雙方並沒有哪一方是贏家。同時,通過協商這種方式,可以在法律硬性原則性規定之外,更加細緻地約定父母各自的權利義務,便於父母雙方履行各自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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