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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無償贈與子女房産提供戶口簿即可免稅

  • 發佈時間:2015-11-19 08:20: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人民網北京11月19日電(記者 楊迪)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進一步簡化和規範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産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所需證明資料的公告》,進一步簡化和規範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産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所需證明資料,最大限度便利納稅人。根據公告,父母無償贈與子女不動産,只要戶口簿能夠證明雙方親屬關係,提供戶口簿即可辦理免稅手續。

  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為加強對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産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的管理,財政部、稅務總局先後制發多個文件,就辦理免稅手續所需的證明資料進行了明確。但由於兩個稅種所要求提供的免稅證明資料存在差異,且可供納稅人選擇的證明方式不多,給納稅人辦理免稅手續帶來了不便。為此,稅務總局堅持問題導向,對有關證明資料進行了簡化和規範,統一了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免稅證明資料,並增加了證明資料的可選擇性。

  公告將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産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須提供的證明資料進行了統一和歸併,並區分離婚分割財産、無償贈與親屬、無償贈與非親屬撫養或贍養關係人、繼承或接受遺贈4種情形,分類列示,消除了原管理規定中兩個稅種免稅證明資料的差異,有利於規範稅務人員操作,方便納稅人對照提供。公告還進一步簡化了辦理免稅手續須提供的證明資料。

  “值得關注的是,為避免因政策誤讀而增迦納稅人負擔,公告特別重申了公證資料的核心內容。”上述負責人解釋,由於財産關係的轉移,涉及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等多部法律,關係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必要的證明資料是劃清稅收徵免界限的關鍵。因此,公告對於特定情形的贈與、繼承或接受遺贈的,將公證資料列入了證明資料範疇,但辦理免稅所需的公證資料只需證明雙方的親屬關係或撫養(贍養)關係或有權繼承(接受遺贈)即可,無須對財産本身進行公證。

  公告要求,各地稅務部門要通過辦稅服務廳、稅務網站、12366熱線、納稅人學堂等多種渠道,積極宣傳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和辦理程式,及時回應、準確答覆納稅人諮詢,做好培訓輔導工作,避免納稅人多頭找、多頭跑。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通過政府部門間資訊交換共用,查詢證明資訊,減少納稅人報送資料。

  附:

  關於進一步簡化和規範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産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所需證明資料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5號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方便群眾辦事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現就簡化和規範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産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所需的證明資料公告如下:

  ヒ弧⒛傷叭嗽詘燉碭鋈宋蕹ピ與或受贈不動産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手續時,應報送《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登記表》、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繼承或接受遺贈的,只須提供繼承人或接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複印件。屬於以下四類情形之一的,還應分別提交相應證明資料:

  (一)離婚分割財産的,應當提交:

  1.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書的原件及複印件;

  2.離婚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親屬之間無償贈與的,應當提交:

  1.無償贈與配偶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

  2.無償贈與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戶口簿或者出生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其他部門(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雙方親屬關係的證明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三)無償贈與非親屬撫養或贍養關係人的,應當提交:

  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贍養)關係證明或者其他部門(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雙方撫養(贍養)關係的證明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四)繼承或接受遺贈的,應當提交:

  1.房屋産權所有人死亡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2.經公證的能夠證明有權繼承或接受遺贈的證明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二、稅務機關應當認真核對上述資料,資料齊全並且填寫正確的,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登記表》上簽字蓋章,留存《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登記表》複印件和有關證明資料複印件,原件退還納稅人,同時辦理免稅手續。

  三、各地稅務機關要不折不扣地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要通過辦稅服務廳、稅務網站、12366納稅服務熱線、納稅人學堂等多種渠道,積極宣傳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和辦理程式,及時回應、準確答覆納稅人諮詢,做好培訓輔導工作,避免納稅人多頭找、多頭跑,切實方便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通過政府部門間資訊交換共用,查詢證明資訊,減少納稅人報送資料。

  四、本公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産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第一條第一款“關於加強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營業稅稅收管理問題”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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