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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合同指引發佈

  • 發佈時間:2016-04-20 02:31:31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京華時報訊(記者敖曉波)“野蠻生長”了10年的私募正在一步步向正規軍靠攏。中國基金業協會18日發佈了《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這是繼該協會集中公佈失聯私募名單,以及發佈《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之後,對私募管理的又一重要舉措。

  隨著私募基金的不斷發展,作為私募基金的核心文件基金合同一直缺少專業指引,特別是一些中小基金或者新成立的基金,基金合同的制定較為隨意,容易産生爭議。面對私募基金行業魚龍混雜的局面,中國基金業協會出臺了《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該指引共有1-3號,分別對契約型、公司型、合夥型三種形式對相關合同做出了規範指引。

  具體來看,1號《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適用於契約型基金,指引對未成立法律實體、通過契約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資者和其他基金參與主體按照契約約定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作出了規範。

  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適用於公司型基金,主要是針對投資者依據《公司法》,通過出資形成一個獨立的公司法人實體,由公司自行或者通過委託專門的基金管理人機構進行管理,投資者既是基金份額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3號《合作協議必備條款指引》適用於合夥型基金,指投資者依據《合夥企業法》成立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

  >>分析

  私募行業規範化邁出關鍵一步

  私募基金曾經歷了長達10年的“野蠻生長”,私募基金行業魚龍混雜,2014年納入“正規軍”監管之後,問題相繼暴露出來。部分機構借“私募”之名從事違法違規活動,而投資者無法從合同文本層面進行甄別。

  基金業專業資深人士、濟安金信副總經理王群航分析認為,《私募基金合同指引》出臺,使私募基金行業規則體系建設又向前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王群航強調,合同指引將強化私募行業的規範發展,它吸收了各類私募基金行業多年發展所積累的實踐經驗,對我國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意義非凡。

  基金業協會表示,為更好地防範和控制風險,保護投資人的權益,有必要在基金合同方面為私募基金設置必要的指引。私募基金合同指引是我國首套針對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統性的行業指引,明確了私募基金規範性內容框架,厘清了私募基金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強化了各類基金的內部治理,體現了不同組織形式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特點。

  此外,該合同指引的出臺將為鼓勵當事人契約自治、推動行業發展創新、強化信託關係、降低行業成本打下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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