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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發佈

  • 發佈時間:2016-04-19 02:09:20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中國基金業協會18日發佈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統稱《合同指引》),分別針對契約型、公司型和合夥型私募基金。《合同指引》是我國首套針對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統性的行業指引,明確了私募基金規範性內容框架,厘清了私募基金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強化了各類基金的內部治理,充分體現了不同組織形式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特點。

  《合同指引》強化了基金治理,針對“契約型”組織形式的基金,突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日常機構的功能和作用,明確可靈活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不會大幅增加行業執行成本,具有切實的可行性。此外,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使得公司型、合夥型基金的投資者保護和基金治理已經具備法律基礎,投資者可通過股東會和董事會等形式參與基金治理。《合同指引》對相關規定也有所承接。

  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出,《合同指引》為投資者提供合同文本參考,引導投資者購買合同文本規範的私募基金産品。同時,私募基金管理人也應參照《合同指引》整改業務開展中的不足,完善相關制度,實現合規經營。

  此外,《合同指引》重申私募基金備案要求,強化了行業資訊收集要求。明確私募基金應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後再進行投資運作,並按相關要求對基金份額登記資訊和資訊披露內容進行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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