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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財經]房子土地使用權到期咋辦?張捷:考驗政府智慧

  • 發佈時間:2016-04-19 07:0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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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日來,媒體關於溫州“20年到期房”的報道引發廣泛關注。溫州當地部分市民因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即將到期,面臨花費數十萬元高額土地出讓金“買地”才能重新辦理土地證的遭遇。溫州市國土局上週末回應稱,近期媒體報道“收取幾十萬元出讓金才能續期”是對資訊的誤讀,但也承認住宅用地使用權面臨續期的問題給群眾帶來不便,已著手研究相關方案。《物權法》起草者之一、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對媒體表示,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不過,所謂“自動續期”是否有償,目前在法律層面尚未明確。有部分法學專家表示,即使是有償續期,也要比土地出讓標準低很多才合理。

  《我財經》評論員張捷認為,實際上房子到期以後的解決,牽扯到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的再分配問題,我們最早説房子到期以後是連通地上建築物,無償歸土地所有者的,而現在在《物權法》裏面寫的是對於住宅是自動續期,沒有提到自動續期是否收費。但是在其他的法律,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産法裏面都明確的提出,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是有償原則,也就是説不存在無償,如果續期變成無償續期,那麼就是可以無償使用,這個顯然不具備。

  但是同時我們也要看到,物權法要自動續期,這個續期的管理是有價值的,如果到期你沒有續期的權利,那麼就意味著土地上面的建築物都是歸別人的,在評估土地價格的時候,這個續期權的價值應當是給予考慮的,不是説就按照土地價值來評。這個續期權價值在土地的價值裏面,到底佔多少?實際上是一個很重要的利益分配問題,在中國解決這個問題需要有很多的大智慧,國家肯定要有一個統一的大政策出來。

  近期,也有媒體梳理了青島、深圳等地類似的案例,發現案例中各地政府都認為土地期滿續期是有償的。各地政府續期繳費的法律依據也是《城市房地産管理法》,而不是物權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對於怎麼解決以後陸續“到期”的房子,張捷認為土地使用權期滿的時候,不是説有償續期,有償可以體現在收房地産稅上,我們現在一直在説收房産稅,怎麼給政府有長期的收入,但如果是70年沒有到期的時候收這個房地産稅,本身法理有問題,相當於我跟政府簽了合同,我把政府這個權利買了過來,結果政府還要給我加稅。實際上政府改變這個合同,這個權利到期以後,政府對於相關的權利就不存在這樣的障礙。在西方,收房地産稅和中國不同,西方房地産稅都是向土地的所有者去徵收,而不是使用者。所以期滿以後,張捷認為對於中國來講,這是房地産稅推行的一個最好時機。(中國經濟網記者 袁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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